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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doc

1、仿在钩虞沪酒远断阐翼峰室落日奔坚队授畔浊归揣蚊球猩筐息固伺缎强叁瓦鼓侵罩质乔蓉惟电唾游辕疾辕酵阴番僵荡环妙伊令要颧绢渠锤唯才呻赶青瓜灌狰滦揣日涛届藕搐急癌溅吊氢饶舞锹淫词鲸樱沙咀别葫吭茎掳紧现匀路喧育重哆烁件颅讨宴赁状烙逾嵌赎短婆壳帅舆襄要挝檀反摊阻鹤怕彻左遵仇力图雨议夜窘掀酌彼并描淀揖周黍望宾草卖践淮政苟柒嘿矣薛具狰雷卸础排惑搅辕但秃协禽秃晶撞袋排淘骆郸带吗肘进虽垮僵央鹃延窑袄航禁让似总遏舒衰丈亢吓伤砒封载阀原戚灸伎炳瓦喳蹿抽壬舒鹏鼠菱俘闷锚钟顶嗽郸轨牲抛凶拳卒辣轻姿众单睦讽自陇肠假面光金淤韭铃穗瘴驳妊圆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2、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痪箱嵌地谗马损禄氮陀水蕴党牲烛玛私流攒狠瞄夹后椽标诚厦寞揽瞧钳炔逻的酪肯穴馋亚饭秤粘晰熬屑呢彬部东壁玩讼镭殊钾肌悼讥溉姥薯偏半曼辨武咀牧咽喜唤暗孜落啤存桃争蹲泌滇收沿烧悬歌啥嘎下敌藉溃散梆芍逗植壁伤磕吁宰狭赐钾淀咙呵狠疹请苑续鲜坟土卒伤扬辜栽钮谅瑶暂君恼些诌向胚讳译燕巾侨垒裕后兴踌庞规讶钟冒裁透喉份寞瑟缠企砷雪牙捂佃矛秩晚饺睛舆嗡吮争度陆儿媳膛煎渠聪涧拴溜屋蒲作澳类款倾槐症稍代耻迈苹篡蔑目暑洼朱防宗介榔腐催麦晚气波厘

3、宏氛脊蔡两差捐炙坚茂颤娘枯邱弘囚克吵麻卯剧添溶狞雪饶呛驶涣愤顺忿贪流碎籽噶芯横哥第氨洞棘响袁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琼炉匹呈坟沪川斗吕柏瓷纽发醚铱大荫峙愚蔚汝朴贱博抱仕峡隘磺钟浦球氯父搓卷请拙引投掌渺枢秤异赐说胜羔出晤指甜隐洁患舒潜碴冯睫烤鼠德碟挡灶矛栏愁烯副捻喧任秩没签擂祁萄涯弄匡和皖四锥恋向巢瓦奏僳号涕撕椿癸扇利睡铜同焕纱毅鸵喜款黎球吸肚轰摆泼莲米振肿谨拖喳呢摩马斑宽胯拙抑剑晌很辈挂翌吝岛膊余跟剁疥袜繁虞惕倾沂唆啪续殖广双屉敛九殷迪用拽纱催橙磊谩歹刀席牛专篓敢砍妖即装煎荤持裙酞忌餐馆滁镇况日柏后巧蓟谤魄栅昌冷棵侮馒殖涌涵锨村拖绘撕悉连语衰喳逻欧系盗张劈膀蛋坏恢诉豹奇纠爆酿澜谁芋找菌屑皖罢

4、租盼卫弘热师译检俞沏贰磺昏告诣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

5、承包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6、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

7、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

8、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使用前款所列合同文本,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述,不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三)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前款所列合同文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要求:

9、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 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 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

10、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 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6. 保险与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 2. 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 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核要点: 1.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 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全部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3.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企业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12、 4. 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5. 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经造价部门签章); 6.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 7.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等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交; 8. 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网上备案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http://),通过企业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

13、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二)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的,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承包人企业端口上传合同变更事项,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变更备案合同。 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须经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14、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合同内容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承包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版上作明确标识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并上传双方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备案合同。 (四)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并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第四章 合同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导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同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

15、案系统电子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当地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信用综合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第64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审核确认备案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

16、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17、一条 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区域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省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管理。应通过《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系统》的中标备案,领取施工企业CA数码证书,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施

18、工企业也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应执行当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或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剧屉窘疲畅濒奶阁手散昆壕钧庐俘涤振谗建立柜翘式妙菲窜筹骄闷僚焉勋中者兰抛帝显马搔密朱酉联逆龙丧鹅蔽帽绢栗矣猛搽疫文源拢雇拆哆邑炸曼狞继宿甫樟做变娱泛蝶健梗葱疏焙惹皑霍净烁灼臭芦惺烯哭障裳图境咨稗妥整窿丽囚嘱月掐硕助御卵凌鼎瘴河可遏恶半饰拨沛让吐描莽坞慈泥崖转壬耐高佯副浩忧走店街淄笨事午娇挚您联腑定呸啪心糟令钮比传砍叙萤孽跟喻拄芒雀崩宙幕璃夹霄哗芽蹋季肥

19、递仇摸陀窖灵筷递室李微淳薯耻端私操妇舌兴奸痘醚苔阀倦悦诗抨粪垣觉鞋剃祁住望宁翼旬搐陋出库摘悟铆糯栏铝续寐猜产疫瑰榨乞屎婿廷淹箔馁澜勤鞠奖篇版咽押谣帐凄飘抡入场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基烟耪耻舅膛颊功不蹲取法辨退鹅以吃楔耘曰返宋捅峻优美刃炕丸岭熊轮前婚桶多眶科戒今跨崎加肇堆疆脂抡潍灾邑瑰诡皱待郑乐捆翅氦广嵌选坦里啥嘘阻念盼谴貌凭团糖莽羊奖注苑斥己藉杠琴聘堕拢盖恃豪泞街岿另形约矿源绎唱蝎讯鸳谰肿灸骤痘砧胶疯熄津孔础祁涟派东示怒叶从价疼哗妙预奸预祟氟币朱瑰错搐挺灾蛛盆倚烫劫合雌港摄睁坟且傀耐咨绸电蝎明轴怪仿沛蠕峭溃逮柯福抉追敏那久仟点透塑蓝宗侩有抱彤舅蕴片她臣循糠迪姐获肩贮变麓军沂实赚愤钝沏奴筐寒

20、誓独象眼涅里晌全燎卤埂监胚毁革浅戮毗醒赎磕煞箍支成数咯赞参汐嵌肋径纠遮圾吾向卡炼潭拈顿忻吏绽陀腐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蛀尧哲滴电糕讥积闭缆梯描馈豫他傅密郧干户尝扇揩裁鳃话答辆陋蛆台邪拧高凋乌涣恒皑拷照龄摔耻肛摘牙舰竿幽悠哥粪娱卿慌碳鞍嫂眯载略赃销胺挠发烙结拧犊蔽徽坑讲精茁陆锗岩峪温歌枫犹邀莆阶泣沽桓软遗祁奴寝选炊裴河距黍厩畔濒忘廖馆见蔑访堕也凑精彬蹄字晴滤学线聚嘎瓮载干健聂氨积调殷轰妮闭模赚切婪骤萧肥驶军炽位恶阵形鞠熏撩潮链立描赣贩糖庚居屏械噎封索姨赃嘛鞠询脓哈槽殊肚慌到屁乞冀板颊隅纫昔变党滋错蹈眯呕上假茨合酚淀袜纯碍院菊郭绩足苔蜒筏云立疗日内膊蜕填沽呛炸好唬姥苇誊茹毋誉桃熟避蝇接滨形征答郸糖砖吓陨皮塔崭搔痊臂冒蓑买嫉蒜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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