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蒸汽供应合同甲方(用热方): 乙方(供热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蒸汽供应合同书甲方(用热方): 乙方(供热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过友好协商,就热力供应项目达成合作,为明确双方在本项目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性质、地点、供热设施、供热时间、供热质量及用热量(一)项目类型:(二)热力性质:(三)用热地点:(四)用热范围:甲方工厂生产用蒸汽和冬季供暖用蒸汽(五)供热设施:乙方投资建设的供热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供热管网产权归乙方 所有。(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蒸汽给甲方,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2、内蒸汽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甲方生产需要。甲方所需蒸汽参数为:蒸汽压力: MPa 蒸汽温度: (七)乙方提供的蒸汽参数为:饱和蒸汽(压力1.6Mpa,温度315)及过热蒸汽(压力3.82Mpa,温度450),蒸汽压力及温度读数以锅炉本体的仪表显示数据为准。(八)用汽数量:甲方全年最低蒸汽用量约为 万蒸吨,月平均蒸汽用量约为 蒸吨,每小时平均蒸汽用量约为 蒸吨。(九)用汽时间: 小时/天,每年累计 天/年(十)乙方每月至少需要1天时间进行设备的例行维护检修,具体检修时间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因甲方原因,在一定时间内需大量减少蒸汽使用量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二条: 管网
3、建设配套费收取时间和蒸汽供应时间(一)根据每小时所需蒸汽用量,甲方应按每蒸吨¥ 元标准向乙方缴纳管网建设配套费。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该款项至乙方银行账户。 (二)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小时蒸汽用量的基础上,如甲方新增蒸汽用量,应另行支付增量部分管网建设配套费。(三)甲方确定使用蒸汽的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三条: 蒸汽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一)蒸汽价格暂定为¥ 元/蒸吨,最终以物价局审批价格为准。(二)对于蒸汽价格的调整:双方约定,在各能源价格发生浮动时,双方需重新商定蒸汽价格。(三)甲方每年度蒸汽实际使用量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全年最低蒸汽使用量”,当实际使用量低于蒸汽使用量时,差额
4、部分甲方应按照乙方蒸汽价格 的标准补偿支付给乙方。该结算应于下年度1月份完成,乙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四) 甲方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蒸汽费用,乙方开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账号: (五) 结算方式:在乙方确定正式供汽前 日,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平均用气量 预收一个月蒸汽费用。以后每月 日前乙方凭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提前向甲方收取下月蒸汽费用,每月初实际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上月蒸汽使用费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迟延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汽,因此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六)甲方应按时全额将蒸汽使用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如帐户变更,乙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双方
5、予以书面确认。第四条:关于蒸汽计量装置的约定(一)蒸汽计量以安装在甲方进口处的智能流量计计量数为准,甲、乙双方按照流量计计量的蒸汽用量作为结算依据,以乙方抄表为准(双方签字认可)。 (二)原则上计量表在位于双方产权分界处安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擅自变动计量装置,凡违背者应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处罚。(三)计量装置应按时由国家认定的计量部门进行周期校验(原则上周期为一年),调校时必须通知双方人员。(四)计量仪表在使用期间,如出现故障或因断电等原因不能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到场后,方可进行修复、投运,并做好记录。因仪表误差造成的汽费应由甲、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分配。第五条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期内,甲方负责蒸汽入口设备的检修、维护等安全工作,怠于履行此义务而导致乙方因此原因影响供汽时间、蒸汽质量等,由甲方承担责任。(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数量、质量向甲方提供蒸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蒸汽供应时间、数量、质量等问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之内用热量发生重大变化时,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若要暂停、停止或变更用热,必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因用热量减少而难以达成共识的,按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按时全额向乙方交付蒸汽使用费用。(五)甲方应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如因甲方供汽
7、设施及生产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汽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六)乙方对供汽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工作时,甲方应予以配合。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甲方新增用汽需求,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对新增用量部分按约定标准收取管网建设配套费。(二)乙方因供汽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汽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甲方供汽。(四)乙方负责供汽用锅炉设备的各项排放指标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五)乙方保证其供汽用锅炉设备及蒸汽计量仪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六)乙方在锅炉供汽系统中安装蒸汽流量表,双方以流量表计量数据作
8、为蒸汽使用费的支付依据。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使用蒸汽应符合乙方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如由于甲方特殊要求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及供汽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2、若甲方未按时全额支付本合同中约定的蒸汽使用费及其他应支付款项,每延迟一天,甲方需按日向乙方缴纳应支付款项的5的滞纳金,且乙方有权采取限、停汽的维权措施,同时甲方应承担由于追偿该费用而产生的其它费用。3、因不可抗力(包括: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因素)等原因需要中断用汽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停止供汽
9、,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因素。2、在双方约定的供汽时间内,如供热品质或将不达标时(简称“供热品质异常”),乙方应提前四小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3、如出现供热品质异常或供汽停止的情况,甲方可进行异常登记,并附供汽计量表(蒸汽的气压表与温度表)的照片作为佐证。甲方完成异常情况登记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异常处理完成或恢复供汽后,与甲方联系注销登记异常情况。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
10、书的代理人签署书面协定才能生效。(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三)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过协商后仍导致项目无法进展,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条例承担责任。第九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除所争议并提交法院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三)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需另立补充合同方可生效,补充合同与 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用热地址: 用热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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