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阜新温泉城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阜新市地热综合开发利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论衡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
2、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为福地福人居温泉度假区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温泉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温泉地产。项目总投资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开发以实际投入为准。 第二条 项目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阜新温泉新城,地块总面积约为1000亩(具体以实测为准,附:土地规划红线图)。 第三条 本项目由甲方原因引起的规则、立项、土地审批、征用土地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均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原因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支付土地款10万元∕亩。为奖励乙方,甲方以乙方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时序(七个工作日内)分批次即交即奖,奖励标准
3、按5万元/亩,用于乙方基础设施建设。 地面附着物处置费用和办理手续发生的中介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按甲方征用土地进度分批按需支付费用。 本合同确认的土地出让价格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未出台区片地价调整之前不再提高,合法出让时不再补缴相关费用。 第五条 鉴于土地指标分期到位,土地“招拍挂”分批进行,乙方每期按实际“招拍挂”土地亩数交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交土地款),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通过适当途径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乙方,用于支持乙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原则上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负责分期分批办理土地使用证:2
4、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300亩; 2012年6月1日前办理300亩; 2012年12月30日前办理400亩,同时将相对应的合法相关证件、票据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签订合同三个月内乙方自主规划、自主设计、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并通过批准。乙方在获批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其中200亩用于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二年内完成并试营业。其余土地按批准规划开发建设。 乙方土地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并协调处理,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如影响施工顺延建设期限;如乙方自行原因后果自负。 第九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获得的开发地块。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行使抵押、转让、合作、合资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
5、权力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甲方依据总体规划,根据乙方工程进度及时完成配套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公用设施,至项目区域规划红线外侧乙方指定位置,以保障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建设工期延误,乙方免责。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开发建设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将本项目纳入阜新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对乙方实施最优惠企业待遇,除给予乙方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乙方同时享受甲方给予入园区其他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并减免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机构收费及工本费除外)。乙方确保按照“十二五”规划、园区规划及相关标准,打
6、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旗舰温泉服务业样板企业。 第十二条 甲方确保温泉水的质量和数量,70年内满足乙方的设计需求(附:本地温泉水质报告),温泉水费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享有价格从优待遇。乙方确保节约用水、高效用水,按照国家标准利用温泉。 第十三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因温泉资源丧失和地块难以恢复至可使用状态,如乙方愿意作挽回损失继续开发的,甲方应同意乙方改变规划、改变投资形式与方法。具体事宜另行协商。如果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区域内无温泉资源或提供的温泉水的质量与数量不能满足乙方需求,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乙方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造成影响及损失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违约
7、责任: 2011年12月30日前,甲方未能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证的,即日起按实际资金额以1分/月的利息于次月五日前支付给乙方,超过两年的按月息2.5%计息支付。 乙方在该项目地块上未按约定开发计划进行建设,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1‰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甲方指定账户:建行阜新新邱支行,帐号为21001698300052500323(特殊情况除外)。账户名为阜新市地热综合开发利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方变更均有义务及时将新的地址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
8、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同意乙方开发的范围。 2.“规划”指经阜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阜新市温泉新城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控制性规划。 3. “公用设施”指依据控制性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公共使用的设施。 4.“开发区域”指本协议项下甲方控制性规划范围内同意乙方开发建设的用地范围。 5.“项目”指本协议项下温泉生态旅游度假区和温泉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和与其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6.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和通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有效。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
9、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于2011年8月6 日在中国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宁波市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水质报告 2、阜新地热温泉城规划图 3、项目土地规划红线图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