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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劳动心理与罪犯劳动矫正.docx

1、          浅析罪犯劳动心理与罪犯劳动矫正                     摘 要:监狱随着[来自Www.lw5U.com]罪犯存在,罪犯依法律产生,在我国监狱将罪犯与监狱联结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罪犯劳动在罪犯矫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罪犯矫正改造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罪犯通过劳动获得生产技能和技术,使其在劳动中学会沟通和修补罪犯的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和集体主义精神,体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有利于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罪犯的劳动过程也是罪犯心理转化和矫正的重要阶段,弄清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心理转化的基本

2、矛盾和规律,分析罪犯劳动的心理影响因素,是实施罪犯劳动心理引导的基础条件。本文就如何更进一步做好监狱罪犯劳动工作及心理引导,使其在矫正罪犯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罪犯 劳动 心理 矫正 罪犯劳动在罪犯矫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罪犯矫正改造基本内容的重要方面。罪犯的劳动过程,也是罪犯心理转化和矫正的重要阶段,弄清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心理转化的基本矛盾和规律,分析罪犯劳动的心理影响因素,是实施罪犯劳动心理引导的基础条件。但是,罪犯劳动心理转化是一个复杂的渐进过程,这个过程虽然存在一些共性,但又有极强的个性色彩,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根据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因人而治。 1.监狱罪

3、犯劳动的价值 在社会发展和监狱发展的过程中,罪犯劳动始终兴盛不衰,说明劳动对矫正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监狱罪犯劳动有利于确保监狱安全(如通过劳动使罪犯缓解紧张情绪,释放罪犯积聚的体能);有利于沟通和修补罪犯的人际关系,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和集体主义精神;有利于罪犯获得生产技能和技术;有利于罪犯体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罪犯获得必要的收入)进而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国家(监狱)可以获得劳动利润(至少可以通过收益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有利于修补服刑人员与社会包括受害人的关系(罪犯获得的报酬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人),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体现之一。 2.罪犯劳动的心理状态 罪犯

4、劳动中的心理状况,包括罪犯劳动的一般心理状态,劳动过程中的阶段心理现象和不同类型罪犯在劳动中的心理特点三个方面。 2.1罪犯劳动的一般心理 (1)由于罪犯参加劳动是法律强制下的劳动,他们一般都缺乏劳动生产的自觉性。罪犯的劳动多是在武装看押和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下进行的,罪犯在没有得到改造之前,一般对生产劳动有消极对抗心理倾向。 (2)由于赎罪感的驱使,由于对自由的强烈渴望,以及民警对其劳动表现给予的积极评价和减刑意识的推动,多数罪犯也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劳动积极性。 (3)由于罪犯劳动过程中,不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劳动成果不归生产者,罪犯难以产生社会上劳动者的成就情感体验。但由于劳动表现对罪

5、犯刑期有一定的影响,加之罪犯社会心理品质方面的恶习较深,一些罪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心理意识,表现为消极怠工、粗制滥造,表面上却给人以积极的假象。 (4)由于罪犯考虑回归社会后生活手段的问题,有较强的掌握生产技术的需要,再加上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严格的纪律约束,无家庭社会拖累,也便于罪犯清静专一地学习和钻研生产技术,这些罪犯对技术性强的劳动尤感兴趣。 2.2罪犯劳动过程中的阶段心理 (1)罪犯服刑初期的劳动心理 罪犯入监初期,由于社会地位,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对严格的监规纪律和制度不适应,必然造成强烈的压抑感。出现苦闷心理、悲观失望心理、焦躁不安的心理,会使罪犯在劳动中

6、表现情绪不稳定的特征,在这种心理下进行劳动,会出现消极、被动的心理反应。在行为上表现为对劳动的消极对待、躲躲闪闪、不主动争取。对因追求不劳而获而走上犯罪道理的罪犯,厌恶劳动是他们共同的心理缺陷,监狱的强制劳动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消极对抗的劳动态度,劳动中挑肥拣瘦、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有的甚至会公然反抗,破坏生产,不惜装病、装疯、自伤、自残对抗劳动改造。当然也有一些罪犯在社会上有劳动习惯,在劳动中能埋头苦干,但仍避免不了焦虑、苦闷的心理。服刑初期参加劳动的罪犯,由于对所从事的工种,有技能掌握的过程,一些心理压力大的罪犯手艺技术发展到熟练技巧的过程显得慢而且不稳定,在劳动中表现为产品质量的波动性和事故

7、的多发性。 (2)罪犯服刑中期的劳动心理 罪犯经过半年至一年的刑期,基本适应了监管环境,对国家政策、法律,监规纪律有了较深的了解,结成了新的人际关系,有了明确的改造目标,劳动进入了半自觉或自觉阶段。其主要心理特征使劳动情绪较稳定,愿接受一定的劳动任务。回归、希望心理取代了悲观、颓丧的情绪,形成了积极劳动的内在动力。出狱罪犯对新生活的期望和迫切追求,希望民警对其积极劳动的表现给予重视,其劳动成果能公平地与刑期挂钩,愿意用劳动换取早日回归社会。许多罪犯出于刑满后就业的需要,对生产技术学习的要求日趋迫切,他们能够将局部动作联合成一个完整的动作系统,劳动动作加快、灵活、心智活动熟练化,这不仅提高罪

8、犯劳动效率,而且会促成稳定的改造心理。服刑中期是罪犯在服刑中所要经历的最长的的阶段,罪犯的矛盾冲突与反复心理会出现,其旧的动力定型还会一再顽固地表现出来。罪犯在劳动中的失误,完不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标准,便容易伤害其自尊心,产生“技不如人”、“低人一等”、“反映迟钝”等想法。而劳动成果又与刑期紧密挂钩,致使这样的罪犯在劳动中处于紧张、焦虑、不安状态。特别是劳动较累,受到批评、受到他犯引诱时,最容易产生反劳动改造动机,因而会形成改造与反改造的动机矛盾冲突,劳动心理会出现多次反复倒退现象。 在服刑中期,有些重型犯可能形成监狱人格,失去了自己原有的个性,一切听命于他人,委屈服从。在劳动中整天循规

9、蹈矩,行为死板。轻易不会触犯劳动纪律,但也缺乏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遇事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对生产管理唯命是从,过分降低了作为一个劳动者的价值。监狱人格既不利于罪犯的彻底改造,也不利于罪犯生产目标和质量目标的实现,是罪犯长期强制劳动中的一种消极效益。 (3)罪犯服刑后期的劳动心理 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半年至一年里,会打破服刑中期劳动心理的平静,劳动心理出现不安期。离刑满释放的时间越短,渴望刑满释放的心理越激动。一方面,他们为即将重返社会,要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儿激动和兴奋。另一方面,又担心回归社会无业可就、遭到歧视而忧虑不安。这种两极性的心理特征在罪犯劳动中有明显的体现,它表现为罪犯在生产劳动

10、中,情感活动波动较大。积极的心理状态,会促使罪犯积极参加劳动,尽量多地掌握劳动技能。消极的心理状态,会使罪犯在劳动中不专心,操作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一般来讲,文化层次越高,社会地位越高的罪犯,在此阶段的劳动心理波动越大。罪犯后期的劳动心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罪犯的社会背景和心理结构;二是罪犯自我改造需要的强弱;三是监狱改造改造的质和量。 2.3不同刑期罪犯的劳动心理 罪犯的刑期不仅直接体现了他们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而且直接影响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心理活动,使不同刑期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存在着一定的心理差异。从监狱的劳动管理来看,罪犯中的记录员、监督员、卫生

11、员等事务性罪犯一般都有短刑期罪犯担任,这些劳动岗位监管相对宽松,劳动条件较好,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优越感,再加上重返社会的时间不太遥远,所以,短刑犯一般都能看重自己的优势地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特别是积极参加技术学习,即使内心不接受改造,也能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严重越轨的是。 长刑犯由于刑期压力重,缺乏劳动改造的动机,但是他们又不得不面对现实,为求生存而采取较好的劳动态度,为了稳定技术力量,技术改造一般都让重型犯做,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他们行为多学技术的心理需求。立功减刑的奖励诱惑,好胜心理的驱使,也会使长刑犯在劳动中表现出积极的一面。但多数长刑犯所养成的罪犯习性,使其尽量克制自己的行为,唯恐出错,消

12、极求稳,苟且偷安。 无期、死缓犯在事实面前,只有积极劳动改造才是获得生命和出狱的唯一出路。由于他们有条件参与系统的技术训练和生产实践,具备了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可能,多数罪犯为了获得减刑,他们会积极地适应劳动条件,按照民警的要求行动。其劳动心理,特别是减刑后的劳动心理活动较为稳定。但即使获得减刑,由于刑期漫长,在有限的空间里日复一日地从事同样的劳动,容易形成情感冷漠、性格呆板、行为机械,对许多生产活动缺乏兴趣。 3.罪犯在劳动中的不良心理的分析   罪犯在生产劳动中会出现各种不良心理,从而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有的罪犯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有的自伤自残,有的粗制滥

13、造采取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工艺操作规程,不讲劳动质量和效果,消极劳动改造,人为的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有的采取破坏劳动改造,使劳动无法继续进行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罪犯出现以上种种行为其心理动因是复杂而多层次的,造成以上行为的心理动因包括: 3.1反社会心理 少数罪犯之所以犯罪,就在于其内心深处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对社会不满,仇恨社会,受到刑罚处罚后,反社会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矫正,有的更是变本加厉,对劳动改造不服从,抗拒劳动改造成为其反社会心理的外在行为表现。 3.2报复刑罚心理 个别罪犯在受到刑罚处罚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产生对法官、民警等执法行为的不满,自认为受到冤枉或量刑不当,或认为判

14、刑不合理、不合法等,产生报复刑罚的心理,于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出现破坏劳动工具、拒绝接受劳动任务等抗拒劳动改造的违纪行为。 3.3悲观失望心理 一些原本在社会上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犯罪后,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和人生落差,特别是被判处无期、死缓等重刑后,心理上难以承受,有的对改造中的不公平现象看不惯,对未来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导致其在服刑改造中萎靡不振,精神不集中,如果多次完不成劳动任务,受到民警的批评或其他罪犯的讥笑,就容易产生装病、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粗制滥造等行为。 3.4好逸恶劳心理 一些原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的罪犯,犯罪前靠偷、摸、骗、抢为生,从没有参加过任何劳动,没有劳动习惯和任何劳动

15、技能,好逸恶劳痼疾已久,自然无法适应监狱的必不可少的劳动改造,因此,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外在行为都可能在他的的身上表现出来,这时罪犯抗拒劳动改造层次最深、顽固的心理原因。 3.5投机取巧心理 有的罪犯头脑聪明,但不用在正道,惯于投机耍滑,入狱后不思悔改,服刑改造中自恃聪明,产生投机取巧心理,妄图以无病装病、小病大养、请人代劳等手段逃避劳动。 3.6危机劳动心理 有的罪犯从小备受家庭宠爱,娇生惯养,没有劳动经验和习惯,服刑改造中就无法适应,一会儿怕苦,一会儿怕累,就很难完成生产任务,受嘲笑、批评和处罚在所难免,久而久之,产生危惧劳动的心理,受此影响,粗制滥造、请人代劳、自伤自残等抗拒劳动改

16、造的行为也就会出现。 3.7过强的自我保护心理 改造中,有的罪犯偏执地认为监狱安排的劳动任务太重,时间长,或者劳动环境太差,劳动保护不到位等,而产生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其实质是罪犯为了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以便将来出狱后“有所作为”,处于“自我保护”的过强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问题。 3.8混天度日的心理 这类罪犯突出表现在个别即将刑满或余刑短不够减刑条件的罪犯身上,因对奖励无望,或无家可归,对生活无望,对改造丧失信心,产生混天度日的心理,对民警安排的劳动任务,采取软磨硬扛的办法,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违规行为无所不用,这同时也是一种心理障碍的表现。 4.做好罪犯心理引导和劳动矫正

17、工作的对策 罪犯劳动过程中,是罪犯心理转化和矫正的重要阶段,弄清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心理转化的基本矛盾和规律,分析罪犯劳动的心理影响因素,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在劳动中实施罪犯心理引导,可使其获得生产技能和技术,培养良好的人际沟通和集体主义精神,体验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矫正好逸恶劳的恶习,使劳动在矫正罪犯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4.1引进适宜的劳动生产项目 劳动是监狱矫正罪犯的手段之一,应选择适宜的劳动项目,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来为矫正罪犯服务。一是按照监狱现有的押犯规模、市场竞争形式、劳动强度、无污染、有安全生产保障及监狱职能的要求选择适宜生产项目。二是按照押犯的结构选择适应的生产项目。在劳动

18、矫正中,罪犯是劳动的主体,应按照现有的押犯结构的文化程度、年龄等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劳动项目。如针对有就业前景的职业技术进行培训;针对有职业技术的罪犯集中进行的技能再开发;针对老年罪犯进行与其体能相一致的项目等。也可依据心理学、行为学的理论指导开展以健康心智为目的的训练项目,如对暴力倾向明显的罪犯等引进绣花、描图项目,锻炼他们的控制力、意志力和柔韧性。三是按照刑满就业需要来选择适宜劳动项目。监狱除了对实施罪犯的惩罚外,也要让他们学会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有一技之长,以重新融入社会。监狱可以参照社会职业学校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规范化的职业教育。监狱的生产车间,也就是罪犯劳动教育的实习基地。

19、可以针对社会就业急需的职业进行培训,并且发放由社会劳动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证书。四是按照尽可能获利的原则选择适宜劳动项目。罪犯劳动或者监狱生产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服从罪犯矫正的前提下,仍要讲求效益。生产效益是监狱考核罪犯劳动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选择罪犯劳动适宜生产项目时,必须把有效益放在重要的位置。同时,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效率、优化生产组织等,来讲求[]效益最大化、管理最优化。使罪犯在管理中学会管理,在协调中学会协调,从更高的层面上矫正罪犯。 4.2给予罪犯必要的劳动报酬 构建一种让罪犯积极投身、参与劳动的机制和科学的模式。罪犯劳动矫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罪犯在劳动中体会劳动

20、的伟大,这里的劳动是罪犯要参与分享劳动的成果,也就是对罪犯发放一定的劳动报酬。报酬作为私人的财产,罪犯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要让罪犯体会到自己对劳动成果的分享和成就感,将报酬与罪犯的劳动数量、质量、效率挂钩,对劳动好、遵守监规好,经过监区、民警的评估,认为是矫正好的罪犯,可以获得较多的劳动报酬,又可以获得刑事奖励。罪犯劳动报酬的分配模式可以包括罪犯的零用钱,这是真正属于罪犯的,由监狱代为管理的用于罪犯刑满时的安家和就业费用;用于支付补偿被害人的费用、用于资助家庭有特别困难的罪犯,目的在于修复业已被罪犯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达到新的平衡、恢复和谐,至少减少因为犯罪而引起的紧张的人际关系

21、和社会关系。 4.3设置科学的合理的劳动时间 劳动时间是罪犯劳动中最常见、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不论是把劳动作为矫正手段,还是作为创造经济效益而言,都要设置科学的劳动时间。从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定看,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8小时是恰当的和合乎法理的,而罪犯的具有矫正效应的劳动,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创造经济效益的劳动,因此,不能机械地设定劳动时间来衡量罪犯的矫正时间。劳动是矫正罪犯的重要手段,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所以除了劳动外,还需要其他的手段来对罪犯进行矫正,如教育的手段、管理的手段等配合和交互作用。而矫正罪犯手段的运行是需要合理的分割和组合时间。因此,也需要必要的时间保障。必须为罪

22、犯提高必要的参加教育、健身、体育活动的时间,让他们保证身体健康和适当缓解改造中的压力。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人道主义的光辉。 4.4优化人力资源的整合 罪犯应当由“社会渣滓”的地位上升到人力资源的崭新的高度来审视和把握,体现现代管理的思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全面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劳动必须遵守各项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有限的劳动时间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通过调整押犯和生产布局,加强管理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劳动质量,实现劳动收益。在实现矫正职能的指导下,创造最佳的劳动组合。各得其所、各尽其材、各获其得。为罪犯刑满时获得基本的生存技能,提高

23、相应的教育和职业训练。 4.5构建适宜的劳动环境 在以罪犯矫正为职能的罪犯劳动,环境因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环境不仅直接影响劳动的效率、质量,而且由于劳动的强制性以及罪犯自身的消极心理占很大一部分,劳动的环境直接作用于罪犯的心理。要构建适宜的劳动环境,减少光线、噪声、粉尘等污染,合理的安排罪犯劳动强度、时间、数量和人际组合(劳动分工与协作)等,以维护监管安全和罪犯自身安全。 4.6控制罪犯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 罪犯在劳动矫正中如果抱有不良心理,容易形成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这不仅影响罪犯本人的改造与新生,而且是违反国家法律,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对稳定监规纪律和狱内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24、甚至会引发罪犯脱逃、行凶、暴狱、哄监闹事等一系列严重的恶性案件。控制罪犯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一是强化入监教育,增强罪犯的身份意识和法纪意识,实现罪犯从普通公民到罪犯的角色转变,通过认真组织罪犯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学习监狱的性质、任务及改造罪犯的基本常识,使罪犯从入监第一天就开始树立牢固的法纪意识。同时通过对罪犯开展认罪悔罪、自我剖析、深挖犯罪根源,真诚忏悔罪恶,使之增强身份意识,为其自觉接受改造打下基础,防止抗拒劳动改造行为的发生。二是强化劳动矫正的专题教育。增强罪犯劳动光荣的意识。应针对罪犯因为好逸恶劳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讲授劳动在我们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25、和勤劳致富、劳动光荣、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理念,并配套开展各种劳动知识竞赛、劳动技能比武、劳动技术培训等活动,大张旗鼓奖励劳动积极和劳动成绩突出的罪犯,通过物质、精神和刑事奖励让罪犯从自己身上看到实实在在的劳动价值,让罪犯切实体会劳动光荣和劳动的乐趣,使罪犯逐渐养成劳动习惯,学好一技之长,为积极改造和刑满就业打好基础。三是严厉打击各种抗拒劳动改造的违纪行为。监狱应在公平、公开、公正考核奖罚罪犯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批评、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严厉打击罪犯中的各种抗拒劳动改造行为,决不能迁就,决不能手软,不给罪犯任何可乘之机,以达到对其他罪犯应有的警醒和教育作用。在此过程中监狱和

26、民警在对罪犯打击中必须于法有据,有章可循、不能因人而异,不能违规操作;不能有超时、超体力劳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罪犯开展劳动生产,不能有违规行为。四是强化心理咨询与矫治改造。帮助罪犯克服劳动改造中的心理问题,是消除罪犯各种心理障碍,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监狱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先进经验和作法,多渠道引进专业人才,购买专用设施,建立专门机构,开展专项矫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对罪犯抗拒劳动工作的心理障碍进行科学测试、科学矫正,从而更有效的消除罪犯抗拒劳动改造的心理障碍和违规行为。五是切实帮助罪犯刑释就业,罪犯对自己及将来刑满就业感到担心,特别是对自己及在改造中学什么技术

27、将来才能在社会上找到适当的工作而感到忧虑,这些担心和忧虑直接影响着罪犯对劳动改造的心情。增强罪犯积极劳动改造的意识,努力学习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的信心,为将来刑释就业打好基础。使其在狱内所学的劳动技能得以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积极劳动改造,自觉学习劳动技能,逐步养成劳动习惯,减少抗拒劳动改造行为的发生,这样才既有利于监狱经济工作,又能促进监狱内的秩序稳定,对罪犯本人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恩友.罪犯心理矫治导论.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2]于海荣等.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260. [3]刘晶,白月,论管理在罪犯劳动改造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监狱学刊2004.5.68 [4]林秉贤.罪犯改造与心理矫治.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监狱执法管理改造创新与罪犯心理矫治及教育改造实用全书.银声音像出版社.691 [6]罗大华.周勇等.心理咨询师(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罪犯心理矫治).161. [7]俞智明.罪犯抗拒劳动改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中国监狱2004.5.72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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