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9.50KB ,
资源ID:3416419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41641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财商字[1998]466号-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财商字[1998]466号-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财商字1998466号1998-07-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

2、息、费用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柜台监督。 第四条 地方县级(含县)以上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机构,下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还应设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备资金明细帐,分别登记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统一筹措到位的配备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在其他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帐户。 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设置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备资金明细帐,分别登记上述不同来源的到位资金。 第五条 对省级财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由

3、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级配备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筹措拨付到本级总预算会计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到位资金,分别如数登记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备资金明细帐。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收到中央财政补助款和将统一筹措的配备资金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时,作预算支出处理,在国家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类下第2603款粮食风险基金及其第260301项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第260302项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有关财政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

4、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按季到位粮食分险基金,并由地方财政会同粮食部门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或需要补贴的直属粮食企业。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文件规定的金额,将专户资金汇付到收款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需要补贴的直属粮食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补贴标准、对象,按季直接拨付到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级粮食部门直接拨付到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的文件,必须抄送同级和收款单位开设专户的农业发

5、展银行。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专户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汇付凭单后,必须与财政会同粮食部门下达的拨付补贴资金文件核对,并在三日内(指接到汇付凭单至汇出资金的时间,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拨付补贴资金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单的次日通知到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如发现财政部门挪

6、用专户补贴资金,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及其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后,当年结余部分,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如挪用、截留专户补贴资金,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柜台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或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

7、转等情况,经省级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五日前报送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月报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会,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省级财政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汇付及划拨情况,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定期对地方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