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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doc

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 ☆☆☆☆☆☆☆☆☆☆☆☆☆☆☆☆☆☆☆☆☆☆☆☆☆☆☆☆☆☆☆☆☆☆☆☆☆☆☆ 关于印发《杭州市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食药监市场[2007]198号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     现将《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     我局2003年颁布的《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自实施之后,对杭州

2、市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不包括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及连锁门店;下简称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市实施药品零售行业宽进严管政策以来,杭州市药品零售市场的格局、数量、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药店和药师供不应求的现象基本缓和。但在驻店药师的行为规范和企业自律上也显现了种种新的问题和不良倾向,如外来药师的证书真假混杂、驻店药师兼职、虚岗、挂职等,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驻店药师的管理,规范驻店药师的行为,积极发挥驻店药师在正确销售药品中应起的作用,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现根据2003年以来国家新颁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实施等有关规定,特对《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杭药监市场【2003】156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健全外来药师在杭就业审核制度,保证驻店药师任职资质。     外来药师是指在浙江省以外取得药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对外来药师来杭州地区从业的,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局) 有关处室及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要严格审核相关证书,发现有可疑情况的,应当进行核实。对通过审核的外来药师由市局统一组织考核认定,合格的统一制发《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证书》,与药师证书同时使用,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凡是

4、经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外来药师,一律不得在杭州地区以药师资格执业。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如果发现通过考试的外来药师的实际情况和药师任职条件不符时,应立即上报市局,在经确认之后取消其在杭州地区的药师执业资格。     二、实施驻店药师信用体系管理,引进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行政监管、企业自律、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构建具操作性并行之有效的驻店药师管理机制。市局将建立《杭州市零售药店驻店药师任职信息数据库》,根据对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管、变更等情况进行适时维护及同步更新,并不定期地将杭州市零售药店中驻店药师的任职及在岗检查情况相关信息在市局政务网

5、站上公布,相关情况纳入药师及药店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零售药店所聘用的驻店药师必须经市局审核备案,并与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对经各级药监部门日常监管发现或投诉举报有兼职、虚岗、挂职等违规行为的驻店药师,一经查实,各级药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由市局记入驻店药师个人信用档案。     三、积极倡导企业自律,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出发,零售药店应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药品经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零售药店在申请开办中蓄意隐瞒所聘用驻店药师兼职事实或不作应有的资质审查,在

6、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聘用虚岗、挂职驻店药师的,一经查实,市局将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零售药店应切实保证营业时间内有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     零售药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设置“今日当班驻店药师”牌,以向消费者明示,并建有驻店药师值班表备查。     零售药店在驻店药师离职及办理变更期间,必须要有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驻店药师在岗的相应措施。     若经查实,零售药店确有驻店药师不在岗而未挂牌告知及未停止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各级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7、     五、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驻店药师的离职、变更及驻店药师不在岗行为的处理。     已经市局审核备案在杭州市零售药店任职的驻店药师,因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或个人原因需脱离所任职零售药店或聘任合同到期(以合同签订为准)不愿续签时,须提前30日向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提出书面辞呈,其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如果同意,应在该书面辞呈上签署同意离职意见并加盖企业印章作为该驻店药师的离职证明;如果不同意,也必须在该书面辞呈上作出相关答复后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连锁门店中驻店药师的离职辞呈需由连锁总部企业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方可生效。     如零售药店因合同到期不愿续聘或合同期未满但

8、因故需解聘已经市局核准备案的驻店药师,也应提前30日向该驻店药师以书面形式发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被解聘后的驻店药师可以此作为离职证明。     药师任职药店在收到驻店药师的书面辞呈或有意解聘某一驻店药师的,应在30日内到市局申请及办理替换驻店药师的变更手续,以保证驻店药师在变更期间能及时配备到位。各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下简称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零售药店中驻店药师在岗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抽查,首次发现零售药店无驻店药师在岗,由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给予书面告诫;一年内不在岗二次,由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书面责

9、令其必须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同时在媒体上曝光;一年内不在岗三次,视为该零售药店已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资格,市局将对其药品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变更其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连锁门店出现的驻店药师脱岗问题,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将追究连锁总部的管理责任。     六、驻店药师应注重更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每年应参加由省、市药监部门组织的有关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对未能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驻店药师,市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药监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驻店药师违反本补充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并为其保密。受理电话为96311。 ☆☆☆☆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努力,而是努力了,才能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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