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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勘基金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文号:赣财建2007260号文发布日期:2007-12-10执行日期:2007-12-10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管理局):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号

2、)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

3、意见(赣府发20072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地质勘查工作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着重用于本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三条省地勘基金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从省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二)省地勘基金项目成果依法处置后的

4、收益所得;(三)其他资金。第四条省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省地勘基金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控制到详查或勘探。第五条 省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省内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调查、勘查;(二)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三)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补助;(四)配套中央确定的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招标、拍

5、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省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第八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二)审定并批复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对省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审批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6、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和勘查成果处置。具体职责如下:(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立项的审核、论证;(二)依法办理有关探矿权的设置、管理和处置事宜;(三)组织编报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具体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组织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组织汇总编报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六)监督检查省地勘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成果验收及地质成果资料汇交。(七)研究实施全省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

7、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中央地勘基金项目,负责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的核查、协调,协助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第十二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省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

8、业权,拟与省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约定合作。第十三条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立“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并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第十四条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和矿业权人直接申报的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将项目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省地勘基金项目,由省

9、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按进度拨付项目经费。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根据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由省地

10、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验收。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矿业企业在境外开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的补助。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赣财建2005234号文件执行。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省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十一条省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1、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

12、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开支标准的,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场平均价格执行。(二)组织实施费是指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实地预审、室内审查、工程招标、设计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成

13、果汇交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费用。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二)归还贷款本息;(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第二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二十

14、五条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五章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第二十六条项目成果是指省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经评估后省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并对已使用的地勘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如有资金结余,应按原渠道退回。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并取得矿产资源储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偿出让矿业权或者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合作投资的项目,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

15、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八条由省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先将实际勘查投入返回省地勘基金,再按合同约定补偿地勘单位一定收益后,按赣财建200749号文规定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省地勘基金。由省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先将实际勘查投入按比例返回投资各方,其次补偿地勘单位一定收益后,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由投资各方分享权益。其中省地勘基金的所得部分按赣财建200749号文规定分成。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省地勘基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对省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及省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16、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第三十条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自觉接收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及省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虚报项目的;(二)擅自将省地勘基金项目形成的探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或抵押、转让矿

17、业权的;(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四)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五)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第三十四条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

18、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

19、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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