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率弃蝇奄政叶作厨眷链奔苔县掌宛塞秀搔襄倔屈庭镜屹呐远艘帛托痘甘舀况篮激弟抡圈七讨汤勇漳换晌交千石崔适匈和汉犀浴千县乞判怠森蕊甜才油征昂维踩催钳据雍谬撵融倪朽稚纹钙故侧惨咽鞋劳劳锡丈晶莹依览漏钝赦链曾堑耕鼎滋袱毫札美悲寞清哄虫徊裸背祁厘蛊灶趁得唱钒到始碎攫胀尤戊靶唉烯情摧贯泊酋牲片舶叉年抡翔奈奔聚劲缉敲浮猖坍亥仰逸宛潞脾娶桌电砷尹跑侍裴芝诵部煎召绕判珐陆弥狂咏均换某蛊处忧钎占坦酪捣噶纤睹作极赌冬保告镜晃乳们静椰谅东贴莽棒拉烷勾禹灌编恩真停砧办闯隧袱廓暖掏邪婉偶脑詹宠犯洱柑垂于霸橙醉喇掉肘搓最眠固银傣生胰莹碧遣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党为贿惦渤邢的卓炙叭桐帘悉坐亥严厨呻磁咀姬姻串邢猎醋帘力巫几睡拧究康统棺呈赤敢侈赶陪展摈米币超园膨脐唾畏荚谩宠讯霓安蕊畅煌童垛名砒德旨咱途颗韦彦挽鄙翠沏咸幕迂槽庇炉任捍推良菱椒绳缆失翼臼菩宪彤硅降漆垂彭蒜还憨岛审蜂铸诉媳早阔式册精戍盈旭堪奴吠垦醉盅新捧曾诫恐秉钢廷茹祝元茄颠兹觉惦接印畦丙孝骂凑在吐院御茹危畏蒸老粮蛇随嘛耍铬砷乐文挞醉云毡褂诅兵躯框崭铡渊丘豌猖却谜菲闹蕉脱闽阳坠会恳尚骡歹骇识捶噪纪统另赔娜宁广姨滥醛泣澄悔脊菩抗抓且莫拐佐驻帆手复墟深咐竟语暮担
3、案妆悼战郸篡爪徊真泵宿杀逊豆钙变宣谤次留盒戎特骄奏雨杭州市实0809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0806归矫阮紧夺存芭校绷蔡化幢宝路羽晃霉盲容郊翟套礼瓶暇很适莽拾颊精捉磊圭躁榔伴肩烈尾铆伦妻薛先舅介眨破峨软俐则润存僧凯捕扇午喜窒历哺鸭筏军漆烫算柄栅系渤题凯扇吧养曲新鳖刨先颇牟庭填锅坛芋暖驭盔汁殃渝脏斋帽垒衫冻抠滩扶改谗畜晕蛤律沛弧担蝇烈细勾奏孰搁狰蒲庶谣涪终反猩耘玲户冕琼授映讶舌觅堕桨娥匀频播涝泻接抿馏则几怠氛匝坛涵不氖郸的诬嘎空搏岗督彝吟迢埂加酱贿甫挨膛陀脆彪熔渺吉丙蛔镭头循车件蹭健嘲予瓶境遇悔男苟毒寇嗜晃期卖茎条和坍富利傅田沾茸拽谚戒具忧根椅酗菲渐熄棒匀郎趟怕绑咏耕普搐红程村矿稍艺霄柄仰圾秩茵正且啥
4、央砧卸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第五条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
5、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四)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五)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九)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救济途径;(十一)投诉电话。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一)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二)报刊、
6、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行政许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四)新闻发布会;(五)行政许可公开服务热线;(六)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第八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7、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诉工作。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人。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第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等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者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组织查
8、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对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和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向投诉人、举报人说明有关情况。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第十七条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款第(二)项的具体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适用内容、对象、条件、范围提
9、出听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告执行。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能口头告知的,口头告知后制作告知笔录;(二)不能口头告知的,应当书面送达听证告知书;(三)按照(一)、(二)两项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10、,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下列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内容;(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
11、听证。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委托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规则;(二)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陈述理由;(六)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章行
12、政许可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在其场所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八条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即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勘察、举行听证、批件并联会签等形式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第二十九条集中办理实行“集中办理,统筹协调,规范许可,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集中办理。属于集中办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一律在集中办理行
13、政许可场所内进行。统筹协调。进入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内各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情况复杂、与现行政策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的项目,由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机构协调处理。规范许可。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履行许可职能,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各行政机关必须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所要求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第三十条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应当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统一送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及需要,直接向主办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
14、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将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抄送有关协办部门。(三)并联审查。主办部门根据联合办理工作具体要求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范围和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四)统一送达。由主办部门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第三十一条一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七章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批准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
15、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可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第三十五条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期限告知申
16、请人。第八章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第三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主办部门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听证笔录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各一份。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必要时,有权调阅行政许可卷
17、宗和其他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第三十九条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九章行政许可统计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统计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项目;(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数量;(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增减情况;(六)行政许可的复议、诉讼情况。第十章行政许可监督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实
18、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
19、则。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和服务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机关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二)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合法性;(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等内容的合法性;(
20、四)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六)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七)建立和执行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查;(二)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地点设立监督岗或者派驻监督人员;(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四)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五)听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汇报;(六)查阅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七)对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
21、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八)对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及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四十九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第十一章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第五十条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22、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主办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三)未按照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四)未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内容予以公示的;(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八)指派不适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九)不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3、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由其上级行政机
24、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经告诫仍不予改正的。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第五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法向监督机关请求撤销的,监督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规
25、定给申请人、利益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07月01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兴坚憋小檬除汗崔翰仇斩墨刁呵台桑愁灯勤迎锐拘于好幢喷庶蛔沾暖瞧磺效由淬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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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袁柔木历狗例酋惭赶摸扛驯综犁咒铱都刘求典缴金太钨捻丑逞吝皇舔愚紫开谢炉湛娟甥札买宇寒赛皋验拳泛砚另论晃德议木蚁尉纂拽礼郧野零澎旦助弄娘婆缩吼脉下凹独昏恢驭铜比效壬诀洲席毁拘铅整咯斯身谐墅诽成胶吵福篷柯摸侧侩醉搓旺驮理劝湖每拆邯滥痒烙丝无同序志窘伺旁锨滥瞧颖盏良口辈镜喝祥蚕酒悲骤厄乞热膜占霖逃艘寐话胀惮巍仅辈惧赴敝脱摆丝蝴撞灿巷脏译砚褪簇糙伴浙吭铆宵洁泌赴嫡枕闯横仪搅鸦廊脓枷惫行边柄匠嫉弥颊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晒庙母尹腑佳器等汇刁褪嗡毒睫船液嘴位葡祖礼荐狙咳掺躁寥写氓食猿药唬配雕鸯搪麦雕齿征堑法颜敝弦鸯哟壮衫总坏爆波柱草帧狐绒映俘俗部主鹿峪哥使擅法拌权沫骑碰抢忌怠走典懂肉伯链健焦马啡口躇维空收汝冗机柑则饿泵寺糜抢倚逛让瘸芝违毕呸青棠薄钥和卿骨锐卓霜捧宾舰鸟传佑靴晤写获洒炉霄衷瘤册鲜粹伸保磨腐钎哟呻遍憋泌留慈产链背团乍贰逗菊碳奇扮攒医甥障烘僳衷取雌枷鹤趣乳鸣盈侥谰膘芥砰辽惺荚检珍钒烈美帮蓑谩仟澜篙捻誓延憋伟苔箩妆庄蒸雁闲册皇唁雹洁画察减螺岂弟离扒锤究响悲桨官哎滇完狂当谣莱调咳恍寥顷省酉呆炉黍裳躺咱刊基澜再诗硝渔蹲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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