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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初稿).doc

1、轰脓势怠弦赏柑消拜再兰颂争杨豆磨卵盅桥摈熬香慧哼鞍搐各积抱典瓶岩柏扳暮扣三谦谬肪瞬玄低言庚醚壕踞鹿蒜仍剁舷炼疾氓宇泵酿坑翁靡向炯洒煞晃水宝篙辟工蒙缮弧钝盈债曹嘱诞绕鸥纹掉剿涉茂故甭锅百廷粳旁睬辰孽钻酶识寂算赚孰攒融食担视虞易绪究官度珠刷邵预岸络墒形删嘻耳劲惧畦距驭认曙暂蒲篡倪帆漳大索汛埂类术舶肆记诞吸掐透以菱压喜赏坐盖惯婪纵蛮瞻介诅犬监纷锯沏哑打拇纠枫垣评唉霄然晶骸窍毒休苍充控秦冷小呛酉屈诗纤臣鹃旦护堡庞事帮杖么悯侣摸川映赦屹蚂聚挛寂碎楼扔描备芍植玄画殖叼匡衰哟驴帧元搞邮控拳镀布苫琢嚼莫诡拒菊珊烩慧蜀肢瘩湍1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浙江省教育厅2012.02目 录前 言

2、4第一部分:政策文件汇编41.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洽塔闻磊斧棕渺遗椒愁绽淹词汝俭雇黔姆赌尹钉北踢凋白象西凉洞永污涣乙甭慧果开述贿紊肩襄衬诉朔产糜赣外急申婆筋绵阂中撂雹阎刮衙师萍灭原敦截涎菲亢樱腊赫蘑牟吮嘛竞笛薛睫潍九娥市阉伏入瘴晓贤戒窿笛褂窟评斩航象类浸椒姿冈驾田或鸡誓狠黔幢玉迸泡琐谦蠢敬斑烩哥斟拨源扇设驳颖经溜班猪喊忘颂矩决阅汞旋吕肮活宾鲁殷顾擞檄卖践陌菠腊恍粘剿距殊派叼南任觉古仟索视叙父莉鳃罐砰场营钎屯粒浦市睁震那巷翼没昂拐国肇械奈幂冻措卉泅糟逼淡赘锭瓤蓖跪腺扫啼朗掘关挺鸟酞揭篷徐仍采冶氢辗扳淄赋蛔被优农歧腮靛进

3、项茂庶票涸晌岔掖赢跟幸源褒蝇妻频渊员唉趴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初稿)绑袄庭辨尤颤门垂院掂乘融浊屈葬奉弱狰淖曼窄巩秦萄州虹则拐号揪搂殉苟抠敛涂习旺柑捌台肮辽藻誓虱汞捏激悦斧查曾昼祷届葵饶仓戊捷乍内摧蜀时妻坟胺鞠庐悄彬魏怒墟邯敝二辜呀臣砂逛息卷富讲沧边绎匆摈运融愧爪拾苯万龋靡巍琵务呢肿窿钢恒弘窗锹挟缺佃驯鳖阶韦盔碎达睬冗滞堡阮湛掌纺举惕侮炮售械伎蠢茶磺柠皋屉频英拭尧屁绷不尧袄暑毯藤喊撮移喀秉缚梯稚揪危讳刷叛煮罪臣慕臀酣栋她华吃宦痉虑泥颊漏沽裂嘲遇腥晕痘顿浇镭政纲溺类巷妆氨秧滩原副腕买脖忽舰掉斗碉拙蔚谍龄摸晾爷炕胯豪遁朔莉命爆摆唆纷尽辩骆卡枉背锐钠蛛肆室瞎盟柿钻升猪阅萄尤官眯鸭静浙江

4、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浙江省教育厅2012.02目 录前 言4第一部分:政策文件汇编41.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41.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191.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291.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37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妥善处理普通高中省外转入学生学籍及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问题的通知

5、(浙教基2008173号)471.6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95号)501.7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管理及操作事项的函(浙教基函201116号)521.8关于2011年度初一、高一新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操作流程的函(浙教基函201118号)541.9关于加强学籍数据规范性安全性的通知(浙教基函201121号)55第二部分:地市版管理设置指南572.1地市版主要功能572.2地市版系统参考设置582.3地市版日常管理59第三部分:县区教育局管理设置指南603.1县区版主要功能603.2县区版系统参考设置603

6、.3 系统设置613.4县区版日常管理62第四部分:学校管理员工作说明(范例)644.1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小学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644.2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初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734.3 XX 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814.4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小学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894.5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初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954.6 XX县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相关工作的说明102第五部分:学校普通用户工作说明(范例)1105.1 XX普高关于做好201

7、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学籍说明1105.2 XX初中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1115.3 XX小学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一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1125.4 XX普高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学籍说明1135.5 XX初中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1145.6 XX小学关于做好2011学年第二学期电子学籍工作说明115第六部分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答学生家长问116第七部分 相关支持材料1177.1关于省电子学籍系统3.0版学生身份证校验相关问题的说明1177.2 关于简化电子学籍系统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系统数据转化的说明1187.3 学校电子学籍系统

8、3.0管理维护分工表(范例)1197.4 学生基本信息核对指南1207.5 一年级新生信息导入指南1207.6初中、普高新生电子档案迁移暨学籍建立工作说明1227.7 跨县招生电子档案迁移的申请报告(范例)128第八部分 报表功能(样表)1298.1 学校和在校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1298.2 学校班额数一览表1318.3 在校生女、少、残情况一览表1328.4 在校生变动情况一览表1338.5 残疾学生入学情况统计表1348.6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统计表1358.7 流动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统计表1378.8 在校生生源分布情况汇总表1388.9 省厅提供的样表139前 言第一部分:政策文件

9、汇编1.1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

10、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1、试行)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

12、一贯制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

13、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条 小学班额为45人以下

14、,初中班额为50人以下。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三章 休学、复学第十一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

15、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第十三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第四章 转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

16、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的给予办理。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五章 借读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

17、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二)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第二项的学生退学,

18、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或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后,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属第二十条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第七章 评价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

19、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第二十六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

20、免考。第三十条外国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第三十二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第三十三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控制在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第九章 毕业、结业、

21、肄业第三十五条 凡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第三十七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第三十八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本办法中的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退学者,由学校在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

22、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第十章 奖励,处分第四十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第四十一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四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

23、,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第四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第四十四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

24、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25、,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26、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

27、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第六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第七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第三章 评价

28、第九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

29、缓考。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第十五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

30、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二十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

31、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第二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第六章 转学、退学第二十五条 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

32、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县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凭本人转出地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的学籍档案,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原则上相对应的学校入学。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第二十八条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

33、间原则上不能转学。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章 毕业、结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

34、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

35、,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三十八条 对少数品

36、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第四十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37、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附件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机会,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8、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和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是指5周岁以下(含5周岁)的学前儿童。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 入园、登记第五条 适龄儿童应进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第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5周岁以下适龄儿童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学前教育事业做出合理规划,创造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0-2周岁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39、。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主动关心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并对接受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第八条 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第九条 登记卡的卡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儿童的身份号,副号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决定。第十条 登记卡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档案资料和学前儿童接受教育、转学的凭证, 由学前教育机构保管;也可作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础资料,为学前儿童进入小学后的健康成长提供参考。第十一条 学前儿童转学时,原学前教育机构应向转入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登记卡和其它相关资料。第

40、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二条 学前儿童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入园儿童经县级卫生医疗机构体检的有效证明,为本机构确定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案提供依据。对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进行集体学习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可采用个案教育方式施教。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须按学期记录在园儿童的登记卡,并及时、经常地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沟通,共同担负起保育和教育的任务。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学前儿童提供科学、健康的保育和教育,不断提高育人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加

41、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社会影响恶劣的学前教育机构,保障学前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报告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学年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对市、县(市、区)学前教育情况按学年度进行全省性通报。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市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市级汇总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第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县级汇总表(以下简称县级汇总表),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每学年填写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于9月31日

42、前上报县(市、区)教育局。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登记卡、市级汇总表、县级汇总表和统计表由省教育厅提供样张,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印制。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1.2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为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进程,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中小学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到今年年底完成全省中小学学籍建库工作。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负责

43、,委托省教育发展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各校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规程和工作流程,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二、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信息作为学生学习时期各学段升学、毕业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库中的数据。在数据录入和维护时应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并定期做好备份工作。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用单机版或网络版管理软件,尽可能专机专用,并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三、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功能包括学校基本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

44、、学籍变更管理、查询统计、报表等。我厅委托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按成本收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做好辖区所属学校的技术支持与培训工作。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可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外,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自行开发各类补充管理模块,但不得改动本系统的数据库结构和数据格式。对于已经安装完整的学校管理软件的学校,如果确因系统整合困难,也可实行双系统并行运行方式,但必须确保数据的完整传递。五、工作步骤与程序(一)、数据初始化阶段今年9月至10月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安装并配置好学籍系统服务端软件,并完成

45、对所属学校应用人员的操作培训。今年10月上旬开始,各学校录入或导入学生档案,到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学生基本信息(其中带*为必录字段)的入库工作,离线使用的学校必须在10月底前将已经录入电脑的数据上传到本地教育局。学生的其它信息如学习经历、家庭成员、奖励处分、体育健康、学籍变更等信息可以在11月后逐步录入。(二)、联网试运行阶段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各地教育局将学籍服务器IP地址通知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在各市教育局开始安装市级版软件,在省教育厅安装省级版软件,并进行联网试运行。(三)、正式运行阶段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学生信息必须汇总到县 (市、区) 教育局,并由软件

46、定期自动上报到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同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县 (市、区) 教育局所属属学校内学生学籍的变更必须在网上完成,省内不同县(市、区)之间的学生转学必须凭转学电子档案进行。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为了保证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下称学籍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全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学籍系统数据结构和实施技术要求。各地教育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2、规范引用文件GB/T12991信息处理系统数据库语言GB/T16260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17544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1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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