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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2016-2017-1-期末考查作业.doc

1、 1.请将您本学期课程汇报的有关旅游政策与法规的案例整理出来。(共15分) 案例介绍: 张先生到某国内旅行社咨询如何办理出国旅游,该旅行社的营业部接待人员认真向张先生作了解释说明。第二天,张先生再来到该旅行社门市部,要求接待人员为他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接待人员收取了张先生的预付款,并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在该国内旅行社为张先生办理有关手续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对该旅行社进行实地查处,张先生得知消息后,要求退还预付款。请问: (1)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为什么?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怎样处罚该旅行社? 答: (1)应当全额退还张先生的预付款,因为

2、该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国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境游是国际旅行社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项目。该国内旅行社属超范围内营业。根据《合同法》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本案例是有关《旅游政策与法规》哪个专题的内容? 旅行社管理法规。 (2)案例启示: 市民要具有一定的旅游常识,比如国

3、内旅行社不能办理出境旅游,出境旅游要到具有营业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办理。另外一旦遇到自己的旅游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情况下,一定要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也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益,不能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旅行社应当明确自己的营业范围,不能因为营利而非法经营。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旅行社进行合理监管,防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非法旅游行为的产生,对待违反旅游行政法规的旅行社和旅游者等要依法处罚。 2. 请阐述旅游消费者有主要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共20分) (1)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1) 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

4、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 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 合同转让权。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4) 合同解除权。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 5) 损害赔偿请求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

5、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 安全保障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8) 救助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9) 协助返程请求权。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0) 投诉举报权。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2)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1) 文明旅游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审慎选择参加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 4) 安全配合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不得携带危害公共

7、安全的物品。旅游者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3、请阐述旅游纠纷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共20分) (1)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主要类别有: 1) 旅游企业与旅游者或旅游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的特点是:纠纷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纠纷的性质为民事纠纷。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或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此类纠

8、纷的特点是:纠纷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对等,纠纷的性质为行政纠纷。 3) 客源发生国和旅游接待国或客源发生国旅游企业和旅游接待国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其性质为国际纠纷。 (2)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游客与景点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这类纠纷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2) 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意外伤害。尽管旅游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由旅游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 旅行社偷工减料,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减少项目,降低档次,比如出发前说好住三星级宾馆,但真正入住的却是又脏又破的招待所;对于景点安排也是蜻蜓点水,半小时甚

9、至十几分钟就草草了事,购物却安排半天时间。 4) 在景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近几年,旅游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宝首饰等产品上。 4. 旅游中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哪些?旅游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旅游中出现共同侵权,责任如何分配?(共30分) (1)旅游中的侵权行为类型: 1) 部分旅游企业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 2) 一些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 3) 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 4) 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或将路途时间计算成旅

10、游时间; 5) 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的旅行社,再次收费;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成一个团,影响旅游质量; 6) 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牟利; 7) 强制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 8) 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 9) 引导消费者到一些质次价高、甚至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点,以“超低价”、“免关税”、“中奖”、“攀老乡”的形式诱惑消费者购物; 10) 消费者住店或旅游途中财物被盗;在旅游时造成人身伤害。 (2)旅游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特

11、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 “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 “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 “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3)旅游中出现共同侵权时:划分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大类。 1)按份责任 损害结果是由于多个加害人造成的,但是多个加害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而是在互相没有串通、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他们各自所实施的行为由于某种偶

12、然的因素结合起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数个加害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来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相应的份额后,有权拒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赔偿请求。 2)连带责任 如果损害结果是多个加害人造成的,而且多个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多个加害人不仅要“自扫门前雪”,可能还要为他人的行为“埋单”。 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完全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多个加害人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承担全部责任,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第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经营者

13、学校等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或学生遭遇他人的不法伤害所引起的侵权纠纷领域。这些领域多个侵权人,其中部分侵权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加害人;另一部分侵权人由于其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简称安保义务),间接地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法律规定,直接侵权人是最终责任承担者,而未尽安保义务的人充当着一个垫付损失的角色。最终责任人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后,不得向未尽安保义务的人进行追偿;而如果受害人请求未尽安保义务的人承担责任后,未尽安保义务的人有权向最终责任承担者——直接侵权人追偿。第三,补充责任。一般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多个侵权行为主体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以外,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侵权行为主体之间承担责任还有个先后顺序,直接加害人是侵权责任的“先发队员”和“排头兵”,而未尽安保义务的侵权人是“替补队员”和“后备军”,只有在作为“先发队员”直接侵权人不明或者缺乏赔偿能力,导致无偿满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愿望,受害人才能退而求其次,要求“替补队员”——一般也是未尽安保义务的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5.课堂现场案例分析题(共15分) 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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