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11.0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现对“11.01”事故作如下处理决定:1.刘知喜:作为木工班长,在安排和交底完后,就离开,对职工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重视,有连带相关责任,决定给予罚款3500元。2.陈晓东:作为项目经理,应对本工程施工管理负全面责任,在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检查后发现的问题,没有一点重视,听之任之,对前期的模板支撑隐患不进行整改,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重视,负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陈晓东罚款8000元。3.陶福生:作为项目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作及时处理,对职工安全交底、安全教育不够,负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决定给予陶福生罚款4000元。4.顾建林:作为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工程安全督促不够,围护没有及时围好,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5.陈林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通 知现对“11.01”事故的责任分析,作为木工班长刘知喜,在安排和交底完后就离开,对职工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重视,负有一定的责任,现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解除公司与刘知喜的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