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贸易管理规定
(试 行)
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外经贸企业(专营外经贸企业、生产性外经贸企业、事业转企业而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单位)均实行统一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贸易资质的管理
第一条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须将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初审,然后转报中国建材集团再转报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按国家规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 对企业的进出口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2、商务部登记或标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二章 进出口发展战略的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业务,按照国家授权机构商务部的规定按时进行资格年检。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制定本企业(单
3、位)的发展战略,每季度末将本企业(单位)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调整和业绩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将负责协调制定集团公司外经贸总体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将组织有关外经贸企业参加重大的国际贸活动,并监督指导所属各外经贸企业自行组织的重大外经贸活动。
第三章 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集团公司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如下条例以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
(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外经贸企业以本企业(单位)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4、二)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三)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越权限从事代理业务;
(四)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与管理,建立健全合同与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五)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与法规规定;
(六)代理人要加强
5、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的调查,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的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
(七)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以代理人名义办理:
1. 进出口合同的对外签约人;
2. 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
3. 进口证明或登记表的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4. 海关报关的经营单位;
5. 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的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八)对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由委托人(包括配额持有单位)或其他
6、第三方代办;对国家实行进口证明与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由委托人或由代理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与登记表;
(九)海关报关和纳税手续,由代理人或由代理人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
(十)海关查验货物时,代理人应到场,或通知委托人到场,接受海关查验;
(十一)代理人及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代理业务—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
7、凭证和商业单 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十二)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代理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和理赔,代理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预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所有;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经贸企业,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
(十四)对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汇
8、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与许可证的,由海关与外汇管理机关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成套机械设备与技术出口的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将协助所属各外经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出口各类建材及轻工成套机械设备与技术,使出口方式从单纯货物出口向货物、国际工程承包和境外散件装配等多种出口方式转变。
第八条 集团公司将支持所属各外经贸企业,坚持以质取胜,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产品质优和服务周到的良好信誉,要在出口企业中积极贯彻质量体系标准,严格执行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大力推广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监理,加强出口商品检验,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第九条 集团公司将会同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就目前存在的各自对外的问题,制定专项措施,既保护市场开拓者的权益,又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提高出口经济效益。
第十条 集团公司将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依靠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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