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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太翠玉代理销售合同书.doc

1、 深圳佘太翠玉代理授权合同书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深圳市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深圳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 登 记 注 册 地:广东省深圳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6211954 法 定 代 表 人:赵炳坤 邮 政 编 码:518000 电 话:0755-23612290 乙 方: 登 记 注 册 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

2、乙双方就深圳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佘太翠玉”销售代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合法的独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 2、拥有独立、充足的项目资金,同时对珠宝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 3、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城市,拥有使用面积大于10平米的珠宝饰品展柜,作为独立运作“佘太翠玉”项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获取“佘太翠玉” 所在省份城市的代理经销权,自愿接受甲方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2、甲方授权乙方在所在市县开办“佘太翠玉”产品的代理店

3、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以该区域“佘太翠玉”产品代理的形式授权地址经营甲方的佘太翠玉品牌珠宝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为零售或批发。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一切经营行为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虑。甲方保有对乙方提出经营方向性意见并监督执行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权证书,以及乙方认为对乙方经营有用的相关证书、牌匾的复件。 (4).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益。必须按照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及与乙方的区域保护约定限额加盟,(即:县级代理商该区域只此一家,不再发展其他代理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 (5)如所在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联系甲方并成功加盟的也视同乙方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内的所有产品只能销售给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内购买任何产品。 (2).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必须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店一签,并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权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者签订金大福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对金大福商标进行使用及处置。 (3).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签

5、约前按每店每年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贰万元(此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01日,在此之后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经营的珠宝首饰产品必须要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公司)进货,并保证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余干县区域内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内购货,具体购货指标由乙方与加盟商自行约定后报给甲方,由甲方把具体的购货指标写进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对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对消费者的投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

6、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店铺所销售产品,必须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标签统一制作并打印标签。打印标签费用按以下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 黄金首饰每克按国际行情另加工费计算。 铂金、钯金首饰每克 元。 K金首饰按进货价 %。 镶嵌饰品及翡翠玉石饰品按进货价 %。 以上所收取款项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分成,每月1日对帐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8).加盟商所经营的“金大福”店铺,必须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及装修,具体由乙方或加盟商与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联糸。 (9) 加盟商所用的包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首饰盒、手提袋、质量保证单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乙

7、方统一制作后配送给加盟商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单价需报甲方备案。 3、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地址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金大福”商标、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在授权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产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标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单、名片等)广告宣传用品需报甲方批准,并把样品报送甲方备案。 (2). 金大福商标:是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编号为 ,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4类商品标识,注册商标注册号

8、为 ,其商标标识分别为: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3). 授权经营范围:钻石镶嵌、红蓝宝石镶嵌、翡翠A货、黄金、铂金、18K金、钯金等饰品的批发。乙方不得销售授权经营范围之外的商品。 (4).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以独立开办公司经营“金大福珠宝”相关产品并获得该区域代理权的形式经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保关系,独自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 (5).在经营中,乙方及其加盟商如需要开展相关活动,涉及甲方人力、物力的,甲方积极配合,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或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商需要使用电脑销售软件的,必

9、需由甲方提供,并收取费用。 四、合同解除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本合同予以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该在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及时清算对甲方以及其他关系者的债权债务问题. (2).在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或因消费者投诉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 (3).末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特许经营权发放或转让给其他经营者的。 (4).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 (5).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股权及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 (6).乙方违

10、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催促履行或要求改正后,乙方未及时履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金大福的商标、徽记以及合同相关的行使权利。 五、违约责任 1、如因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战争而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无债权债务问题的前提下,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2. 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因乙方及其加盟商行为被政府部门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或因消费者投诉而导致有损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或“金大福”商标声誉的,为处理上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乙方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合同

11、相关内容和加盟价格体系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后也应该严守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甲乙双方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双方均确认往来传真件的效力。 七.诉讼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双方一致同意受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终止与延续

12、 合同执行期为 3年,从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01日止,如需续签合同须在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内告知甲方,若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则视为合同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以补充合同形式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南昌市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菊江 委托代理人: 确 认签 署: 时间:2013年7月29日 乙方(盖章): 戈街仂 法定代表人:戈街仂 确认签署:江西省南昌市 时间:2013年7月29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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