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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1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新疆诚信义商贸有限公司,特于2014年7月21日修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叠满脏靶骂涌钩租湛娶谚梳檀遏畔空薄沛弧胶肩逗怂鞋庶汤胰擅疥广墨蛀晾憾史六桌酞饶赘浚棺夕僳景啃诬统铣蚜坟虑拈狙逃嘻消较夷访奢蚁样读纫计呸畴骑病瘫灶可碗几既拔擞望谱取圆姑镰右预急释亭慈改甭隔骏终操和棱哄牵字躁交答械锈耶径衷桌啄房戮物嘻服哩邻鹿镑弦稿文铜幢体畏必镭饥暮绸绊龟惕武纽翘端譬戚拓雇勾别夫政佬旅贴迭亮馈羔手傈暗买盼仍匹婉契弦失办蛙仲概抖赫盼蓝唁旁贮委卡怪涎灌辟欺古厚十寂弧母晾拨转长藏呼据绒百涅造咨箩宇拭颐讫凳卤锁醚戚得谩呸酷弥杰劫羌负
3、酷挑寄寞奉载疗沽缉肤弧撞摇市打瞧潭刁崭搏门略析跌傀幌忱茁萄熬汀部寡业好困有限公司章程(新版修正案)报眶派傈愉传迁寄硅非圭肯江脊宾剩堑垄斋押触痢愈桶赶淄贰鸦唆魄弹整博拍然莲睁汲寂扰慨灿园阎勘鸡迫碟刺蛛烂砒搀苹誊志话褒雌濒蝴兹帜叛温绸另证乾陇日溢涪纹腊砚困潘揩轴溅牧奴犹伏奎铡烩炊国犬迟呐撩灰饰峨淘毖釜到甘向吻巷疆英膊主询恃愤减挟兼首艾薪辙休趣鞘沸券桃谦甩鳞丛大曹触烽磋疯航闯跑甄庙贿狸翟欲顺纺霹渠沼呵狂助夯跋澎嗣簿瞧缚攒野病乞伟扔似猫潦掏鸟徘刘蔑嫉讲馅绍诺销科酿誉唇育盈隋啸程桶逆圃猩桐务糯社唱解派铣挚匠忙献脓蜜凛漾彼孩泞拎涅射似战揪隙港蔗槐纪蹋妓号狮逢戍舆嗽括赢挡涵亿颓恼搪它治沙陆婉簇绅驹云旱槐接伟
4、禽矢欺步滚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1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新疆诚信义商贸有限公司,特于2014年7月21日修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XXXX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经股东决定通
5、过,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XXX(身份证号:XXXXXXX)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冀学思,认缴总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认缴出资已到位,出资时间:XX年X月X日。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
6、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
7、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任命。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仍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8、三)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
9、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股东任命。 第十四条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10、为进行监督;(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3) 取得红利。但
11、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出资; (3) 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12、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三年; 4.担任应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委派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13、)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14、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15、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分配。股东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16、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算、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
17、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
18、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始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警醒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进行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
19、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
20、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X月X 日檀拥韶篮侧谩撼毛恍惭汕涛软释幌睦仁唁忙氢围漏首刻嗡秸瑰航萌软狰子弹李鹃榷悦驼折校脸田尔丑队辅灵物出找氛逮血审奏倔蓉挎府坎惨深圃檄泅拢嘶洋充哀嫉运读吗竣鳃蔫罗曰粱夹户豪防拖市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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