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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2.doc

1、【案情】 原告:厦门越兴贸易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总经理。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民权路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运,经理。 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地址:沙市市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敖,经理。 年月日,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下称华中公司)所属“黄鹤号”轮在汕头港装载厦门越兴贸易公司(下称越兴公司)购买的白板纸件。其中“红象”牌白板纸件,每件净重吨,每吨单价元;“永丰余”牌白板纸件,每件净重吨,每吨单价元。同船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下称沙市公司)购买的“永丰余”牌白板纸件,每件净重吨,每吨单价元。“黄鹤号

2、”轮于当月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日,沙市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华中公司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走,但其中件错发为“红象牌”。沙市公司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位。后沙市公司发现货物错交,即派员与华中公司协商处理。华中公司提出先由沙市公司将错发的货物返回,所需运费以后协商,沙市公司要求华中公司先付运费再将货物返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错发的货物未能返回,越兴公司提货不成,经与华中公司协商同意,即将沙市公司件“永丰余”牌白板纸提走,力争按每吨价格在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问题三方面再协商。至此,越兴公司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件,“永丰余”牌白板纸件(其中沙市公司的件)。嗣后,

3、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成。于是,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各自处理货物,各获得一定利润。 越兴公司于年月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华中公司将其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沙市公司,而将沙市公司的件“永丰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由于华中公司的错误,造成我公司货差损失、价差损失、货款银行利息损失及差旅费共计元,应由华中公司赔偿。 华中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的规定件数交货,两家收货人都在运单上签收。沙市公司得知所提货物不属自己后,不但不把货物退给越兴公司,反将其占为已有,并以高出货物到岸价卖出,属不当得利,沙市公司应将多收货物退给越兴公司。 沙市公司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货物错发是华中公司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应

4、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审判】 审理过程中,越兴公司和华中公司在案外进行了和解,由华中公司将自己的件白板纸(每吨净重吨,单价元,共计元)交给原告作抵押。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越兴公司变卖了该件白板纸。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越兴公司与华中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有效。华中公司将越兴公司的货物错交给沙市公司后,未积极采取措施追回,继而又将沙市公司应收货物交越兴公司处理,违反了运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沙市公司多提走的部分货物属不当得利,应按该批货物销售的平均价返还给越兴公司。越兴公司应退还华中公司交其作抵押的件白板纸。越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

5、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于年月日判决如下:一、华中公司赔偿越兴公司损失元,支付违约金元,两项共计元;二、沙市公司返还给越兴公司多提的货物价款元;三、越兴公司返还给华中公司件白板纸,折款元,资金利息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二),两项共计元。以上三项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对承运人华中公司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错运、错交,应负责将货物追回,运至原定的交货地

6、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因而发生的调运费用由承运人负责。”本案承运人华中公司在知道货物错交后,因不愿承担错交货物的返回运费,没有履行无偿追回货物的职责,造成不能如约向越兴公司交货,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华中公司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故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华中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是正确的。 二、对沙市公司多提取部分货物属不当得利的认定。在本案中,沙市公司提取的货物件数和其托运的件数并无错误,但其应提的是“永丰余”牌白板纸,其每件重量为吨,每吨单价元;而华中公司错交给沙市公司的件“红象”牌白板纸,每件重量吨,每吨单价元。这样,从重量上计算

7、,沙市公司错提件“红象”牌白板纸,比应提件“永丰余”牌白板纸多出吨纸,按每吨元计算,价值元。同时两种纸每吨价差为元,沙市公司还多得两种纸的均吨价差款。这两部分都属沙市公司多得的利益。对此,它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侵权得利,处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沙市公司提货时,没有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验货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提错货后又不主动退货,构成对越兴公司的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当得利和侵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不当得利的利益取得往往是受害方或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即不当得利人取得该利益只是被动、消极的不作为。而侵权则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本案沙市公司提货时未认真验货,主观上确有疏忽大意,但首先是华中公司错交货物,沙市公司提货时对错提货物并不知情,且其发现错提后,已主动向华中公司要求解决,只是华中公司不愿承担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而未得到解决。因此,沙市公司没有恶意占有这批货物的主观故意,应是一种善意占有,其多得利益应属不当得利。武汉海事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沙市公司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这样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不足之处在于判决华中公司赔偿越兴公司损失的赔偿内容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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