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周微 舒洁琼 薛利权摘要:互联网金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如第三方支付为人们支付行为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贷款的便利性,众筹平台为人们创意作品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给投资者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风险,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挪用客户资金,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这一重大问题,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上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对策,为我国在这一行业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一、相关介绍21世纪初便出现了网络金融的概念,但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
2、务和网上银行两方面。随着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地向前发展,将互联网、金融服务相结合,使得网络金融的概念越发丰富、内涵越发深化。并且,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这两种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空前的市场机遇和巨大的发展空间。进入2014年,互联网金融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各种模式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就P2P平台数量而言, 2012年底,全国P2P平台数量为240家,到2014年6月底已经上升到1200 家,到2014年底时该值为1575 家,然而,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在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其弊端、漏洞也不断显现。“余额宝”收益率一路下滑,由刚开始上线时6%的收益率已经下滑到4%多点
3、;P2P平台数量在增加的同时频频出现提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等现象,在2012年时仅只有6家平台出现问题,而2014年全年的该值则为275家,问题平台数量的增加速度是呈几何趋势的;众筹融资平台的创意作品在展出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上项目信息披露不完全、投资者过于盲目、征信体系不健全、部分领域存在监管空白等原因,许多投资者损失较大,人们也逐渐认识到这一行业存在的风险。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一)技术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包括:第一,外包管理风险。一方面,由于科技水平较为低下,我国互联网的软硬件系统多进口自欧美发达国家,是一大隐患;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系统开发、运行
4、過程中,由于机构的人才缺乏和资金不足,其业务技术支持基本都是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获得,如果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很可能给服务机构带来信息泄密的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外包服务中断,则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的运行。第二,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在技术上都会存在一定的系统漏洞和隐患,如果这些漏洞被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所利用,将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甚至有人专门寻找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漏洞,将其出售给黑客或病毒制造者,以此获取高额收益。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御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系统漏洞风险需要更加重视。第三,缺乏成熟
5、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挑选方案时可能出现技术选择错误的风险。当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出现问题时,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有可能产生所选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也有可能所选技术方案是被技术变革所淘汰而没被我们察觉,这些都将会给我国互联网金融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二)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已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例如,巴塞尔协议3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它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兴业务模式起不了什么作用,限制性较弱,从而容易产生高风险的操作。第二,监管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
6、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等都比较广泛和交叉性强,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在此情况下,要么出现多重监管,要么出现监管空白,因此,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极易形成监管的灰色地带,隐藏了巨大风险。第三,交易流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目前,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差不多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根本不能满足当前需要。例如,互联网金融中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协议中说明了双方的权力义务,然后签订合同,当出现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现问题后所涉及到责任确定、承担以及仲裁结果执行等难题,均难以得到解决。我们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
7、上互联网金融涉及到诸多领域,从而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难度将远远大于传统金融的立法,并且立法过程会更加复杂。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一)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建设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还处于较低水平,安全保障还存在较大问题,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引发信息技术安全风险,应该从政府、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三个角度推进信息技术安全建设。第一,政府层面需要做的努力包括: 一是加快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创新和开发,推进使用国产化设备,逐步实现自主可控;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通过逐步完成信息安全产业化的系统性任务,从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形
8、成基于攻击语境的主动防御体系;三是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标准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安全可靠的服务平台,从而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运行的环境;四是推动信息安全产业链的安全合作,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来源的可靠安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采取联合方式防范化解风险。(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模式的发展起步时间不同、发展进程不一,虽然有的模式逐步配套了比较齐全的法律,但是大部分模式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而且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位阶较低,多数属于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法律,其覆盖范围的作用效力有限。再者,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
9、态,现有的部分金融法律显现出严重的僵硬性和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已迫在眉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并且对业务流程加强监控。目前,只有第三方支付模式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其他模式均没有。应尽快对各个模式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使该行业发展.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然后,在确定各个模式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可以监控各个模式的业务流程,掌握行业的发展和运营情况,为后期制定监管规则提供依.据并且可以防范风险的发生。第二,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实现监管有法可依。首先,尽
10、量出台一些部门规章或实施实则,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漏洞。其次,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不适应该行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再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资格条件、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规范,研究并出台与信息数据开放、保密、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步骤,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该行业的监管提供法律保障。第三,构建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度,应该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将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P2P网络借贷和众筹业务等都纳入到反洗钱监管范围内,规范行业发展,坚决打击各种试图利用新兴行业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的利益。Reference:1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2许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4.3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 M.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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