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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研究.docx

1、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研究     刘李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力度的加大,土地征收现象愈加频繁,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两大途径,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的种类还不够齐全,因此健全完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势在必行,健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等制度,以促进更好的解决土地征收纠纷。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1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现状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逐渐加大,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主

2、要途径。[1]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網案例的梳理和研究,发现土地征收纠纷的一些问题,在这些纠纷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纠纷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利主体不明确。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各地都采取不同的标准。根据《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就是说,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明确,而各地根本无权自作主张。因此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不具体和不具有可执行性。[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纠纷在纠纷类型中占有较大比重,多表现为出嫁女、入赘男、迁入户口和

3、新生儿的成员资格无法认定。 1.2 土地私自流转而相关手续不齐备导致的纠纷 土地私自流转而相关手续不齐备。土地的流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限制,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未能完成全部程序,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有瑕疵。 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有序流转,如签订合同,更改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但在实践过程中,土地流转多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备案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 1.3 村民不服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分配方案导致的纠纷 村民不服集体经济组织的补

4、偿分配方案。土地集体所有制规定土地为集体所有,而承包的村民仅享有使用收益权,其所有权和使用收益权是相分离的。在土地被政府征收后,集体组织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将所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进行分配,但是因为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不可能全部一致,因此村民与集体组织的意见产生矛盾。 征地补偿的分配工作中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使用不公开等问题,甚至可能存在贪污、挪用、挥霍土地征收收益的现象,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3] 1.4 征地目的“公共利益”界定纠纷 “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对何为“公共利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

5、定并不具体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认定仍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中的热点和难点。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无法准确衡量是否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无法避免权利的滥用。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的需要早已演变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如许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商业开发被冠以各种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1.5 征地程序合法性纠纷 征地补偿及救济程序不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方案确定之后的公告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宣告,对于征地方案农民虽然可以提出意见,但是否听取主动权仍在政府,并且政府听取的是

6、一个集体的意见,农民参政的机会较少,在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和补偿款如何分配参与度不高,民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并未真正实现。 1.6 征地补偿标准及范围纠纷 补偿范围狭窄,参照因素单一。补偿标准计算按年产值倍数法统一计算,只参考年产值这一个因素,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过于单一的参照模式脱离市场现实,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补偿不能因时制宜,在物价飞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忽略这些社会客观因素是不符合实际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补偿原则和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以上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被征地农民并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在实践中,这种极低的补偿依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补偿

7、款经过政府、开发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层层盘剥,最终落到农民手里的补偿款已经少之又少了,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又不能得到很好的安置,因此他们往往面临着很大的生存危机。 2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解决农村纵向的土地征收纠纷的两大途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4]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制度,司法救济则为诉讼制度。以及在各个领域全面适用的信访制度。我国在农村已经建立起门类齐全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在化解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5] 2.1 行政裁决 我国没有统一的土地征收立法,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征

8、收纠纷解决的规定相当少,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被征地者对补偿标准不服的救济措施,即被征地者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先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6] 2.2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土地征收及补偿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首先,涉及土地征收及其补偿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涉及的利益主体很广泛,而行政机关具有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平衡各方利益的能力,能较快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决定。其次,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进行复议,对错误的征地行为进行纠正,[7]提

9、高办案效率。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在解决土地征收纠纷中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endprint 2.3 诉讼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行政和民事两大类,以民事争议居多。土地征收的民事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土地征收牵涉的利益甚广,最大困扰是纠纷当事人是否为平等主体,法院一旦认为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就很难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4 信访机制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意

10、思。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土地纠纷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8]在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兼具征收决定者、裁决者、土地交易者等多重身份,因此政府在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过程中很难平衡各方利益,行政救济的手段在实践中得不到被征地者的认可,加上司法救济效率低,成本高,百姓的厌讼心理,被征地者更倾向于信访的方式反映问题。 2.5 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9]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

11、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事隔15年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得以颁行,拓宽了被征地农民解决纠纷的渠道。 3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征收纠纷解决体系比较混乱 具体的纠纷解决途径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诉讼、行政复议等,这些规定看起来比较完备,但是由于缺乏整体上的衔接,或者可操作性不强,不同的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导致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有机体系。 3.2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窄且裁决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裁决仅仅适用补偿标准争议,其他纠纷并未纳入到

12、行政裁决救济的途径之中。在实践中,大量的纠纷是围绕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以及政府不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等产生,这些纠纷没有一个合适的机制加以解决是不合理的。同时由于批准征地和裁决补偿争议的是同一级人民政府,纠纷解决主体不具有中立性,其裁决的公正性也就大打折扣。 3.3 司法救济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为司法救济的诉讼是国际上公认的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在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司法救济机制作为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其次,有效的司法审查缺位,司法手段介入不足,导致矛盾久拖不决。[10] 4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4.1 完善

13、诉讼救济途径 完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首先,需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防止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推诿,尤其是可以改变被征收人状告无门的情况。其次,要建立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为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之前,可以设置前置程序,如协商不成,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法院必须在作出判决之前,进行调解。 4.2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复议机关受理被征收人提起的复议案件后,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纠纷作出处理。行政复议只能提起一次,若被征收人对复议机关的处理有异议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不提起行政复议,直接

1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首先,理顺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明确土地征收争议的受案范围,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征地行为,要通过行政复议坚决予以纠正,严格依法执行。其次,建立行政复议监督检查机制。结合土地征收纠纷争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和细化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使行政复议的监督制度化,更加有效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 4.3 健全调解制度 调解是土地征收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土地征收纠纷中,主要涉及到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方式。完善调解制度,首先要扩大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因为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是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组织,而上述主体

15、在行使职权时,往往会与土地承包人产生矛盾,扩大适用范围,可以解决这部分糾纷。其次,要加强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监督,促进执行。 4.4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现对仲裁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障当事人对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权利,是确保仲裁工作公正开展的有效途径。首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途径要畅通,仲裁委不予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理由要明确。其次,保障当事人选择和更换仲裁员的权利。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灵活设置仲裁机构,在纠纷多发乡镇,根据需要送裁下乡。在我国的仲裁试点工作中,不少试点地区将仲裁庭设置在乡镇,还有一些地方采用流动仲裁庭的方式深入

16、农村土地纠纷多发地区现场办案。实践证明,在纠纷多发的乡镇设立仲裁机构便民利民,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11] 4.5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相比其他救济手段更具有优势,行政裁决具有专业性和技术化程度高的特点,行政裁决能够从专业领域解决纠纷,而且行政裁决成本较低,效率高。现今应该更加完善行政裁决制度,适应社会的发展。 实行协调前置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 成立专门的裁决部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可以借鉴英美的土地裁判所制度,使裁决部门专门对土地征收行政案件作出处理,这样裁决部门将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12]

17、endprint 注释 [1] 陈志科: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J]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亟待法制完善》-中国商报网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 [4] 王伟: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 [5] 王伟: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 [6] 薛永奎:中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研究[J] [7] 季金华、徐骏: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J] [8] 李春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的调查与思考[J] [9] 贺海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研究[J

18、] [10] 薛永奎:中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研究[J] [11] 贺海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研究[J] [12] 沈裴: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研究[D] 参考文献 [1]陈志科.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2]李海洋,杨宏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亟待法制完善》[N].中国商报网,2015年06月03日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5号)( 2016-01-04) [4]薛永奎.中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1

19、 [5]季金华、徐骏.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J]. 《金陵法律评论》,2006(2) [6]李春燕.關于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的调查与思考[J]. 《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20151期 [7]贺海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0 [8]薛永奎.中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1 [9]王伟.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2) [10]沈裴.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endprint 卷宗2017年7期 卷宗的其它文章 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概预算编制问题 浅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垦企业青年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日常生活视阈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策略探索 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途径探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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