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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docx

1、    见危不救犯罪化研究     何琳 摘 要:本文认为,有条件的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一方面与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违背,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上尽管存在一定困难,但并非不能克服。因此本文主张通过谨慎的刑事手段逐步缓解见危不救问题,从而改善见危不救的社会现状,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见危不救;刑法谦抑性;道德法律化;不作为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见危不救”事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在法学界和公众社会公众中,相当一部分人呼吁把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给予惩治,但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单纯将此类行为简单犯罪化并不能解决见危不救问题,反而会带来其他消极影响。 一

2、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相关争议 (一)“见危不救”的内涵 目前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见危不救主体的界定。即见危不救的主体是否应该包括负有特定义务或责任的主体。第二,处于危难中的利益范围的界定。即其范围是只包括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利益还是也包括他人的其他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若救助行为会给救助者本人或他人带来危险时,不采取救助措施是否应界定为见危不救。第四,见危不救的成立要件是否应包括救助人的救助能力。本文认为,见危不救应指:看见他人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有能力或者有条件救助而不予救助的事实行为,客观事实和社会现象。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分析 1.道德法律化问题

3、部分反对“见危不救”入刑犯罪化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不作为的犯罪义务中并没有包括道德义务,而见危不救一旦入刑,就意味着行为人对于危险的产生并没有任何原因却被要求进行救助。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将道德义务刑法化。 而一些支持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学者则认为,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是最有力也最有效的可靠调整手段。适度的道德入刑反而有利与社会道德的建设发展。 本文认为,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来看,二者本就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当仅仅单纯依靠道德手段已不足以解决诸如此类的见危不救问题时,适度的采取法律手段,将见危不救行为合理犯罪化是必然的趋势与选择。 2.刑法的谦抑性 反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观

4、点认为,见危不救犯罪化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刑法最后手段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在我国树立一种宽容的刑法理念。① 本文认为,增设“见危不救罪”与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违背,相反,它能够以更可靠有效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3.司法操作性 反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见危不救罪”的认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公共资源投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如将见危不救入刑,一方面,公安机关缺乏破获见危不救案的有效激励,另一方面,见危不救取证及认定困难,因此惩罚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被怠于执行甚至荒废。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支持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本文也认为,实际操

5、作困难并不能作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的原因。 二、“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一)“见危不救罪”中外立法例 1.中国古代相关立法 在中国古代,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最早可追溯到秦朝。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记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②意思是说,对被杀伤的人不救援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四邻、典和老都纳入不救助的主体范围。 我国古代确有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历史传统。然而,在古代专制社会,统治者设立此类罪的目的在于强迫人民对统治者效忠,并没对见危不救行为做具体界定区分,而是简单将几乎所有见危不救行为认定为

6、犯罪。这种立法思想及设计显然是不具备参考价值的。 2.当代域外相关立法 当代国外刑法中,将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国家有很多,按照其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界定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对一般的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如《法国新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唤起救助行动,且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③ 第二,对有公务员请求协助而不予救难协助的行为的规制。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规定:于公共灾害或公共危险之际,受执行职务之公务员或从事公务人员之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援助,或拒绝借给劳力或为报告、指示者,处3个月

7、以下拘役或12000里拉以下罚金。④ 第三,对不报告危难行为的规制。分析上述域外相关立法,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在见危不救犯罪化的这条路上已经领先我们很多。 (二)“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设计 1.构成要件设置 结合见危不救罪的自身特点,它的客观方面应当如下:必须是当他人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险状态时;必须是行为人能够救助却拒绝救助的情形;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的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第四,必须是因不救助行为产生严重的后果,即重伤或死亡。见危不救罪的主体应界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见危不救罪的主观方面应规定为主观故意。 2.刑罚设计

8、根据其他国家类似罪名的刑罚设立经验,本文主张在见危不救罪的刑罚设计上以轻罪为主,即以管制、拘役为主,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适度处以一年以下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结语 “见危不救”事件的频频曝光,从侧面反映出仅仅依靠道德手段调整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见危不救犯罪化是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尽管在司法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它所带来的积极意义足以激励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克服困难。 注释: ①陈慧.探究见危不救的犯罪化[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②周密.中国刑法史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2页. ③罗结珍译.法国刑

9、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73頁. ④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徐九生,庄敬华译. 德国刑法典[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刘红梅. 见危不救行为的定性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13.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7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的其它文章 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论中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在普通高校乒乓球选项课中进行分层教学的意义探讨 浅析民法典编纂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 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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