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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形式的比较-20130828.docx

1、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方式的比较 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方式的比较 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目录 目录 1 一、 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2 1、 关于所得税 2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2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2 2、 关于营业税 3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3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3 3、 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3 二、 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收 4 1、 关于所得税 4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4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4 2、 关于营业税 4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4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5 3、 公司持

2、股税收总结 5 三、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 5 1、 合伙企业特点 5 2、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8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8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10 3、 关于营业税 10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0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11 4、 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11 四、 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13 五、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4 1、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14 2、 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14 3、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15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

3、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 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 关于所得税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

4、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5、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 关于营业税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6、)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 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 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二、 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税

7、收 1、 关于所得税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税率为1-(1-25%)(1-20%)=40%。 如合理避税,税率可以降低不少,但一般限售股转让金额都比较大,因此要大幅降低实际税负比较困难。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

8、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分红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关于营业税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

9、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公司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 公司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公司间接持股时: (1) 公司转让限售股的税率:首先,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

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最终承担的税率为1-(1-5.65%)(1-25%)(1-20%)=43.39%。 (2) 上市公司分红时,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向员工股东分红的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三、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税收 1、 合伙企业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合伙

11、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2007),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

12、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

13、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

14、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改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的规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

15、和员工持股企业常见的组织形式。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其他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 公司也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形式,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下: 合伙企业 公司 适用法律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设立条件及要求 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较低 设立较复杂,而且有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成立基础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 当事人关系 人合关系 资合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关系色彩 组织管理 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主体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

16、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法人企业,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要求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交所得税,先分后税;合伙人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下面讨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2、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 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17、以下简称“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此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按5%至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

18、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上海: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20%,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税率为5%~35%超额累进税率。《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19、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同时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深圳:相关政策与上海类似。 天津: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的所得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

20、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北京: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1、20%。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并未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提出约束条件。 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所得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

22、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区: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率为20%。《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注:该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后经

23、管委同意,《办法》适用期限延长,2011年12月31日前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均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

24、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3、 关于营业税 (1)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1993年出台的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因此,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效时,只有金融机构需要交纳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 2008年修改后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

25、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目前合伙企业限售股转让需要交营业税,税目是金融保险业,税率5%。 实践中,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种,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分配,为了鼓励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会将部分乃至全部营业税返还。部分地区的合伙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天津:“两免三减半”。《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规定,对于基金管

26、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 新疆:免营业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法【2010】187号)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高新区:“两免三减半”。《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规定,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2) 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

27、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 合伙企业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 (1) 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伙企业缴纳5%的营业税,按营业税附加税13%的比例,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自然人缴纳5%~35%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 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税负为20%。 实践中,为鼓励支持创投基金发展,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一些

28、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税负。 目前,青岛高新区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为20%,营业税两免三减半。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有延期是否延长,或者有新出台的类似政策?二是实践中青岛高新区对享受税收政策的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税总局不认可地方政府出台的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合伙人20%所得税的政策,未来可能要求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累进税进行规范,因此地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面临规范调整的风险。 四、 三种员工持股方式税负

29、汇总表 员工直接持股 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限售股转让 分红 限售股转让 分红 限售股转让 分红 个人所得税 税率 20% 5%或10% 20% 20% 5%~35%(按个体工商户累进税率)或20%(部分地区) 20% 备注 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长期持股,解禁后分红所得税5% 如合理避税,实际税负0~20%。 如合理避税,实际税负0~20%。 新疆、天津、北京、上海、青岛高新区等地有自然人合伙人20%税率的税收政策 不少地区“先分后税”理解为一旦上市公司分红、合伙企业

30、合伙人即交所得税 平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无 无 25% 无 无 无 备注 如合理避税,实际税负0~25%。 营业税及附加 税率 无 无 5.65% 无 5.65% 无 备注 营业税5%,这里营业税附加税按13%计。 营业税5%,这里营业税附加税按13%计。 综合税负 所得税 20% 5%或10% 40% 20% 5%~35%(按个体工商户累进税率)或20%(部分地区) 20% 营业税 0 0 5.65% 0 5% 0 合计 20%(若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金额的17%)

31、 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10%,解禁后5% 43.39%,如合理避税,实际税负5.65%~43.39%。 20%,如合理避税,实际税负0~20% 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累进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 20% 五、 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直接持股的优点: (1) 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员工直接持股的缺点: (1) 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

32、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 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 员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的优点: (1) 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

33、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 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公司间接持股的缺点: (1) 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 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3、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缺点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优点: (1) 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

34、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 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缺点: (1) 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 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 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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