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内科技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联盟及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联盟科技经费支持或以国家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联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国家电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
2、、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联盟会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向联盟提出立项申请。每名会员每年最多可向联盟提出3项立项申请。第五条 每年春季,联盟召开项目评选会,组织行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要对立项申请进行统一评选,提出年度项目议案,报联盟理事会审定后,对联盟全体会员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目录。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二)符合家电行业科技发展要求;(三)能够为提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七条 联盟会员可根据本单位能力,独力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承担年度科技计划
3、目录中某个项目的调研分析工作,或是实际科研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八条 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联盟设立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为专业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第九条 项目评审组在联盟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项目承担方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
4、初评。将项目承担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项目评审组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专业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专业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专业评审小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意见,专业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联盟秘书处。4. 复核审批。联盟秘
5、书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承担的,由联盟秘书处向项目承担申请方发出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承担通知书。承担时间从当年6月1日算起。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承担方的相关背景材料。2. 评审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
6、目承担方接到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承担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项目预算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联盟秘书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一般情况下,预估、分析类项目,联盟将拨付项目资金不超过¥100,000元;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类项目,联盟将根据项目预算,拨付部分资金,预算的其余部分,由承担方自筹。联盟秘书处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承担方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
7、的,不予拨付。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方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8、。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
9、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联盟秘书处拨付。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方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结项审批书
10、(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承担方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联盟秘书处审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1. 变更项目负责人;2. 改变项目名称;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 中止项目协议;9. 撤
11、销项目;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联盟秘书处审批: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2. 延期不超过一年;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联盟秘书处撤销项目: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4. 剽窃他人成果;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方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国家
12、电产业科技联盟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第二十六条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联盟设立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为专业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项目鉴定评审。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程序: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联盟秘书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秘书处再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项目鉴定。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了解最终成果的基础上,
13、在项目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4.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5.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承担方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承担方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二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合格的,联盟秘书处发给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项目结项证书。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联盟科技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字样。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物联网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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