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及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 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
2、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 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四条 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五条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六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
3、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
4、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七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八条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系工具。 第九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
5、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 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
6、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四条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 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
7、符。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十七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范围内,温度控制在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米;底部应垫高米。 第十九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使用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8、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 从事爆破作业。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领用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二十八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