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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汇业局办事细则.doc

1、邮政储金汇业局办事细则第 1 条 本细则依邮政储金汇业局 (如下简称本局) 组织法第九条规定订定。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办理。第 3 条 总稽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挥监督稽核、副稽核办理各级邮政机构邮政储金、划拨、汇兑 (包括储汇代理业务,如下同) 、简易人寿保险 (如下简称寿险) 等业务及帐务、财务以及各该项业务电脑化作业之稽核事项,其办公处称总稽核室,职掌如左:一稽核工作之规划及研究考核事项。二督导全体稽核人员查核各级邮政机构之储金、划拨、汇兑、寿险等业务及帐务、财务事项。三督导稽核人员查核各级邮政机构有关业务电脑化作业之管理安全控制与绩效评估等事项。

2、四查视汇报书之核转事项。五辅导各级邮政机构推展储金、划拨、汇兑及寿险等业务并提供改善意见事项。六沟通上下意见,并将各局储汇人员品德操守及生活状况等特殊资料适时向上级反应,建请调整工作事项。七稽核人员行程审核事项。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九其他有关稽核事项。第 4 条 主任秘书及秘书之办公处称秘书室,职掌如左:一本局文稿之初阅事项。二本局经营方针、经营政策及业务计划之编拟事项。三本局长期、中期、年度建设计划及营运目的之汇编及其修订研判、分析、检讨事项。四本局投资计划事前评估资料之搜集、整顿及协调事项。五列管案件及目的管理项目之拟订、管考追踪与有关表报之造报事项。六本局机要文电之缮发及管理事项。七

3、本局分层负责制度之规划实行事项。八本局各单位组织之审议事项。九本局办事细则之汇编、修订事项。一法规之撰拟、修订、汇编及法令之解释、研议事项。一一储汇业务年度工作考核汇报之汇编及查证汇报事项。一二局务会报及业务检讨会议之议程编拟及纪录整顿事项。一三本局工作简报之编拟及审阅事项。一四诉愿及法律案件之研议事项。一五本局大事记之编拟事项。一六储汇年报资料之搜集、整顿、编印及保管事项。一七本局幻灯业务简报之编制及管理等事项。一八有关业务提议案件之核转及管理汇复事项。一九各单位间协调联络事项。二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第 5 条 储汇企划处职掌如左:一储金 (含划拨储金) 、汇兑、代理业务 (如下简称储汇业

4、务) 发展计划之订定、督导与执行事项。二储汇业务计划型、非计划型资本支出及宣导费预算之估编与执行事项。三储汇业务行销计划之拟订、督导与执行事项。四储汇业务之推展、创新及改善事项。五储汇业务规章、单据及合约之拟订与修正事项。六储汇业务营运资料之分析与经营绩效之检讨改善事项。七储金利率及业务费率之拟订事项。八储汇业务使用设备之规划与建置事项。九储汇业务教育训练计划之拟订、督导与执行事项。一其他有关储汇业务企划事项。第 6 条 储汇管理处职掌如左:一全区储汇业务凭证、帐目、表报之审核汇计与清理事项。二储汇业务记录资料之编制事项。三储汇业务单据、簿册、票卡等之申制、验收、保管及核发事项。四储汇业务档案

5、之整顿保管及注销事项。五查视汇报书及帐款汇报之审查事项。六司法及税捐稽征机关查证案件之处理事项。七储汇跨行帐务之处理事项。八全区储汇舞弊案件之查证处理事项。九公众查询及储汇业务控告事件之查覆事项。一利息所得税媒体申报事项。一一其他有关储汇业务帐务处理事项。第 7 条 寿险处职掌如左:一寿险业务发展计划及经营目的之拟订事项。二推展寿险业务之筹划、督导及考核事项。三寿险业务处理规章、应用单式订制及修改之审议事项。四各邮区寿险业务凭证、帐目、表报之审核汇计事项。五寿险保险费率及积存金之研议计算事项。六寿险招揽佣金给付措施及保单质押借款利率之研讨及调整事项。七寿险投保要约之审核及签发保单暨保费收据事项

6、。八寿险业务营运资料之记录分析与经营绩效之检讨事项。九寿险业务档案之整顿保管及注销事项。一寿险业务规章之解释及资料搜集整顿事项。一一寿险业务之行销及市场调查分析事项。一二寿险业务使用设备之筹划及组织、员额研议事项。一三寿险给付及契约变动案件之审核事项。一四寿险经办人员培育训练之拟议事项。一五其他有关寿险业务事项。第 8 条 寿险处职掌如左:一邮政资金之管理及运用事项。二各邮区管理局营业周转金之监控及缴、协款处理事项。三筹划资金之调拨、转存及洽借操作事项。四银行往来存单及有价证券之保管、登记及本息兑领事项。五外汇买卖作业与结算事项。六货币市场利率之调查分析及标购公债、企业债、票券等有价证券业务。

7、七代售小额公债之请领、登记、保管、分发及兑领事项。八公债买卖及附买、卖回交易之接洽及期货交易事项。九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本票之买进及兑领业务事项。一证券市场之分析,股票之买卖、管理,价格数量之确定、控盘及下单暨增资配股现券之保管。一一国外债券、股票、基金及外币之投资组合企划事项。一二其他有关财务事项。第 9 条 总务处职掌如左:一印信之保管及使用事项。二文书之收发、登记、缮校及档案保管事项。三本局财产之购置、管理、修缮、保险及变卖事项。四多种文具单册、机具器材及物料用品之采购、保管及分发事项。五本局现金出纳及划拨支票之支付、转帐事项。六储汇票券之交印事项。七本局员工薪津发

8、放事项。八刊物、图书之订阅及管理事项。九本局水、电、空调、照明及 总机等设备之修护事项。一本局劳工安全、环境卫生、守卫、消防、车辆管理及安全防护事项。一一其他有关总务事项。第 10 条 人事室职掌如左:一员工任免调遣之拟议事项。二员工名额增减之审核及登记事项。三员工训练、实习、堷育、进修事项。四员工退休、抚恤事项。五员工考勤及差假事项。六员工考绩、奖惩、表扬事项。七公务人员保险及劳工保险事项。八员工待遇、福利互助及体育、康乐事项。九人事资计登记、管理及人事证明核发事项。一员工申请出入境证之核转事项。一一人事资料之搜集及记录事项。一二人事革新、政风督导及人事查核事项。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第

9、 11 条 会计处职掌如左:一储汇营业预算、决算之研究、分析、编审事项。二本局及各邮区预算之分派执行及资金营运之筹划、分析、汇报事项。三储汇凭证之缮制、帐目之审核登记及会计财务汇报之编报事项。四储汇财务收支之审核及债权债务之登记、检查事项。五本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案件之审核事项。六储汇固定资产异动登记、折旧摊提、价值重估之办理及保养检修、报废换新之会核事项。七本局耐用物品之审核、登记管理与移转事项。八本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检查、汇报事项。九储汇会计制度及有关储汇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之研拟、修订及核议事项。一本局及其他有关内部审核事项。一一储汇记录资料之搜集、审核、分析、汇报

10、事项。一二其他有关储汇会计记录事项。第 12 条 电子处理资料中心职掌如左:一电子处理资料系统硬软体性能之研究分析与选择应用事项。二电子处理资料系统硬软体之维护与新技术之研究应用事项。三电子处理资料系统多种程式语言特性及功能之研究分析与应用事项。四邮政多种业务法令规章及手续等之研究分析与提议改善事项。五电子计算机多种作业制度之研究分析与设计事项。六电子作业系统与邮政多种业务制度之配合运用、协调改善及扩大作业功能事项。七电子计算机作业程序之拟订与程式之编撰、试验及改善事项。八输入出资料之审查、侦错、追踪、改善事项。九人员、设备、作业及资料之安全维护事项。一电子计算机专业人员之进修、训练与人才培育

11、事项。一一所属员工之考绩、奖惩事项。一二进出口文献之撰拟处理事项。一三其他有关电子处理资料事项。第 13 条 本局各处室中心分科职掌及工作员额,于各主管管理阐明书内订定之。第 14 条 本局两副局长划分负责督导管理所属各单位。第一副局长负责督导管理总稽核室、储汇企划处、储汇管理处、寿险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第二副局长负责督导管理秘书室、财务处、人事室、会计处及总务处。第 15 条 本局公务权责分为三层,局长、副局长为第一层、各处室中心主管副主管为第二层。各处室中心科长、秘书为第三层。第一层及第二层主管得将职权内之部分公务,授权副主管处理。主管公出请假期间,由其副主管代行职权。第 16 条 本局

12、公务之处理,依性质之繁简,责任之轻重辨别如左:一极重要及重要公务由第一层主管处理之。二一般公务由第一层主管授权第二层主管处理之。三例行公务由第二层主管授权第三层主管处理之。第 17 条 本局各处室中心应就其职掌范围,按前条规定,将公务辨别为极重要、重要、一般三种,并拟订分层负责明细表签报局长核定之。第 18 条 本局各层人员处理授权事务所负之责任如左:一各层负责人员迳行核定处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应负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责任。二一般事务以各处室中心名义行文者,如有错误,由有关处室中心主管人员负责或科长、秘书负责。三引使用方法律规章或文字数字及行文手续之错误,由拟稿人及主管科长秘书负责,关系重大

13、者,各处室中心主管应负连带责任。四文献缮写错误,由承缮及校对人员负责。五文书、票款及财物之收发,如有遗漏或错误,由经办人负责,关系重大者,其他有关人员应连带负责。六其他错误事项依事实及职务阐明书之规定,分别课以责任。第 19 条 第一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指示或逾越权限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得变更授权范围。第 20 条 本局对外行文以局长名义行之,并依第十六条之规定层次核判,其他授权事项之行文,由被授权单位各自以单位名义行文,由有关主管负责核判。第 21 条 依分层负责处理之公务,因状况特殊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处室中心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第 22 条 各级人

14、员之职责,依其职务阐明书之规定。第 23 条 本局研拟储汇重要法案或处理重要事务,得构成专案小组讨论之。该专案小组由局长亲自主持,或指派副局长主持,其决策案由局长核定施行。第 24 条 本局为检讨储汇业务之经营绩效及施政得失,应按月举行局务会议及按季举行业务检讨会议,各单位主管应将检讨成果及局长副局长提醒事项,负责执行并提出汇报。第 25 条 前条会议之出席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各处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员由局长指派之。第 26 条 本局文书处理依邮政公文处理须知及有关法令规章办理。第 27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业人员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办理。第 28 条 本局财务管理依邮政会计制度、财务手册及其他有关法令规章办理。第 29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邮政事务管理规章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第 30 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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