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马的断指赔偿观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者的节日。社会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如何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这么一件事情,马师傅在一家工厂工作,在这之前,马师傅多次下岗、上岗坎坎坷坷,早年马师傅插队入户在农村务农,以后上调以后,到了居委会当了一名干部,以后又从居委会出来,到街道工厂当了一名职员,后来工厂倒闭,他到了私营厂去工作,后来私营厂又倒闭了,他只能下岗,以后又找到了一份工作,就这么下岗、上岗、上岗又下岗,一路坎坎坷坷,后来马师傅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劳动服务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劳动服务公司又把他委派到现在这个企业,他在这
2、个企业干嘛呢?这是一个食品厂,他专门搞一个和面工作,和面用的是机械。 那天临下班时,马师傅正在清除搅拌机里的面垢时,不幸发生了,搅拌机又飞快地转了起来,只听“啊”的一声 那么等到他醒来的时候,他已经躺在了医院的病床上,当他举起右手看的时候,这个右手被纱布包得密密扎扎,一层又一层,宛如拳击手套,那么后来他被告知,他的三个手指被断掉了,被那个搅拌机给夺走了,当时就血肉模糊,没有办法再接上去,那三指一个是无名指、一个是中指、一个是食指,那少了这三个手指,就成了残废,马师傅想想,以后的生活更为艰难,于是他就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一些文件,第一个认定申请书,第二个要提交他和单位之间有一个劳动关
3、系的证据。那么他惟一的证据是什么呢?惟一的证据就是那张饭菜票。 马师傅的家人从他血迹斑斑的工作服中搜出了两张饭票,抱着一丝希望,他们找到了有关部门,没想到最后却被驳了回来,理由是单凭几张饭票不足以说明马师傅就是食品场的职工。这事儿,在场里引起了一番争论 在议论过程当中,形成了种种意见、种种观点,有些人认为,马师傅并不是本厂的职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厂所有的职工都签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唯独马师傅他没有劳动合同,据此,马师傅就和本厂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也有持反对的意见,他说,这个合同的建立,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马师傅没有书面合同,但有的是口头合同,因为厂长曾经说过,马师傅曾经提出增加工
4、资,厂长不干,并且在大会上批评马师傅,现在给他的工资已经不错了,他工作表现并不这么好,却要增加工资,这个没有道理,那么由此可见,厂里和马师傅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也有口头合同,口头合同这就是一个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这是另外一种观点。还有一个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就意味着,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而签订合同的,都应当被认定无效,那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到目前为止,马师傅并不是本厂的职工,跟本厂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将来作为一个企业,应当考虑到马师傅这个现状,应当跟他签字一份书面合同,而且是强制性地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大家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似乎都有道理,
5、而似乎都没有道理,大家突然想到了一个人,这个人是本厂的一位劳法师。 马师傅在清理搅拌机里的面垢时,不幸绞断了三根手指,当他拿着饭票去申请工伤时,却被驳了回来,这件事在厂里引起了一番议论 众人的议论让马师傅一时没了主意,大家劝他去咨询一下被调往分厂的劳师傅,因劳师傅是专门做厂里的法律工作的,工友们称他为“法师”,他因与领导不和,被调入了分厂。劳法师听了众人的意见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劳法师听了大家的意见,他就说,你们说的不都对,为什么呢?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没有劳动关系,我们国家认定劳动关系有两种,一种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还有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什么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劳动者客观上已经
6、为单位提供了劳务,而单位接受了这个劳务,同时单位为接受这份劳务,支付了工钱,而劳动者也受领了这个工钱,这样以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那么这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就意味着他们之间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劳法师又认为,光有一份口头合同,而没有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还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比如某一个用人单位和一个个人签订了一份口头合同,而那个个人根本没有去上班,这个用人单位也没有付过工资,虽然有用人单位,但它没有实际使用这个人,像这样一种口头合同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谈不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法师认为,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那么第三种观点错在哪里呢?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法规
7、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建立,现在你没有以书面的方式建立,那就是合同无效,但是劳法师认为,法律还规定,法律虽然明确要求当事人之间与书面的方式来建立合同,当事人没有这么做,但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那么像这样一种情况,应当视为合同成立,应当视为合同有效,那么如果说合同成立有效,那么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这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对于第四种意见,劳法师认为,不能说将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说过去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过去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彼此之间就应当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劳法师说是这么说,但劳法师他又说,这一切都要依赖于一定的证据,光靠饭菜票里证明用人单位和自
8、己的关系还是不够的,那么要提供哪些证据呢?劳法师列举了几种情况,比如履历表填过没有,如果填了一份履历表,这份履历表能够说明问题,再比如工资单,企业的工资单有没有马师傅的名字,如果有也非常能说明这个问题,再比如,调配单,工作的调配单,以及派工单,这些文件有没有,如果有的话,都可以证明彼此之间的关系,另外马师傅有没有领过工作服,在领工作服的单子上有没有签过字,因为劳动防护用品是比值公用的,那么如果马师傅能够拿出这些证据来,也能够证明存在一种劳动关系。 劳法师的一席话,让马师傅看到了希望,他忽然想到自己的爱人有收藏的习惯,她那儿会不会能找到一点证据呢? 老婆回来家里,把所有的东西翻了个遍,然后拿出几
9、样我们看来非常有价值的东西,第一工资单,这个工资单指的是工资条,单位给马师傅发工资,给每个人一张工资单,那么马师傅这种工资条还保存在那里,而且每个月都有。第二派工单,单位派马师傅到某一个地方去工作,都有一个派工单。第三介绍信,有一次马师傅外出服务,单位开据了一种介绍信,那么签发介绍信以后,马师傅因为对方不在,没有联系上,而没有使用,所以这张介绍信还保存在这里,另外马师傅领取的工作服,这也是个证明材料,此外马师傅和单位之间的联系,工作联系日志,这个工作联系日志被他老婆收藏起来了,那么所有这些,都可以证明一个问题,马师傅和单位有着这么一种劳动关系,那么他把这些证据材料交给劳法师,劳法师看了看,不错
10、,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你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原始证据材料,是一个原始的证据,属于原始书证。如果单位没有相反的证据来对抗,就足以证明,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几番周折后,老马虽然感觉身心疲惫,但有了工资单、派工单和介绍信,老马心里着实塌实了许多。事情没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个变故打破了他们心中的平静。食品厂出据了一份和一家劳务输出公司签订的工人借调合同,把马师傅推给了那家劳务输出公司 合同条款又写得很清楚,人员由劳务输出公司,借调到现在这个用人单位,工资由现在用人单位直接发给马师傅,但是这些工资最终还是由劳务输出公司来支付的,支付给谁呢?支付给现在的用人单位,那么现在用人单位,必须向原来的劳务输
11、出公司,给予报酬,给予什么报酬,除了给马师傅的工资的报酬以外再加上100块钱的管理费,那就是说如果说,现在用人单位给马师傅900块钱一个月,那么他将会给原来的劳务输出公司1000块钱,那么这1000块钱用于干嘛呢?一部分作为原来单位的支出,它的成本,另外一部分就作为一个利润,作为一个管理的收益。 在食品厂工作的马师傅清理搅拌机里的面垢时,不幸绞断了三根手指,当他拿着本以为能认定工伤的手续去申请时,食品厂却出据了一份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的借调合同,把马师傅推给了劳务输出公司。 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犹如一盆冷水浇到了马师傅的头上,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工作食品厂竟然不是自己的单位。这件事一时在厂里引起了
12、骚动,他们都在盘算着自己是不是和马师傅一样也属于这种情况。劳法师讲的一件事情让他们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有一个玩具厂,它自己不生产玩具,那么他的玩具成品哪来的呢?他靠发包,发包给各家各户的农户,他从上家拿来订单,根据订单上的要求,于是发包给几百户人家,让几百户人家,根据订单的要求,来制造长毛绒玩具,然后他去把这些长毛绒玩具又收回来,收回来又上交给上家,也就是说,与上家有个交易,那么他和几百个农户之间存在一个什么关系呢?存在一个玩具发包关系,他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农户了,农户承接了这个项目,那么彼此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说,农户在生产这个长毛绒玩具的时候,造成了伤害,因工而造成伤害,
13、那么他与发包单位没有联系,发包单位不承担任何工伤责任,因为他不是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像这种现象,就表明了,假如马师傅是劳务输出单位的一个职工,而劳务输出单位又和现在用人单位之间有那么一个借调关系,那么现在马师傅受伤了,他应当找原来的单位,而不是找现在的单位,现在的单位和马师傅就没有劳动关系。 有了老法师的指点,老马的爱人赶紧到劳务输出公司准备讨个说法,而当她急匆匆地来到这家劳务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这家公司早在一年前就不复存在了。老马的全家彻底绝望了,他们该怎么办? 他把这个信息递交给了劳法师,劳法师给他说,你有救了,为什么说又有救了呢?前面我们所讲的是,原来的单位和现在的用人单位彼此之间
14、建立一个劳务工借调关系,根据我们国家劳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工伤的成员,是因为被借调的,那么这个工伤应当到哪里去认定呢?应当到原单位去认定,出件方单位去认定,那么由出件方和用人方他可以签订一个工伤以后最后这样一个费用支付的这个协议,那么不管有没有协议,认定都要到那里去认定,那么如果这份合同存在,老马师傅就要到原单位去认定工伤,现在表明了,合同已经消灭了,为什么说这份合同已经消灭了呢?因为老马原来的劳务输出公司,已经消灭了,合同主体都不复存在,哪有合同关系,既然合同主体没有,合同是双方的关系,缺了一个角,单方难以成立关系,所以借调关系早在一年前也就消灭了,那么借调关系消灭
15、了,你用人单位应当把马师傅请走,或者应当跟他讲清道理,我仅仅是借用你而已,现在出借单位已经没有了,那么我们的借用关系也因此而消灭,皮子不存,毛将焉附,但现在的用人单位却没有这么做,他认为马师傅还能干,所以继续用他,继续给他工资,那么这就意味着,马师傅和现在用人单位又重新建立了一个劳动关系,当然这种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然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马师傅现在受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是存在的。 这时,马师傅的全家算是松了口气,没过多久,马师傅的工伤鉴定就下来了事情似乎过去了,马师傅的经历给我们每个劳动者提了个醒 那么马师傅这么一个案子,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一点,你要
16、申请工伤认定,你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你证明不了这一点,下一步是很难走下去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什么样的情况都有,比如有的用人单位,根本是无经营执照的用人单位,那些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根本也不存在任何书面劳动关系,那么这样双方之间的,彼此之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不是也被认为劳动关系呢?回答是肯定的,它也是一个劳动关系,所不同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对这个用人单位的职工支付工伤待遇,但是这个工人,可以要求这个非法的用人单位,支出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的,一部分金钱,这部分全部金钱,这是一点,还有一种情况,原来这个单位是有营业执照的,是有经营资质的,它就是考
17、虑到怕自己要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这样那样的工伤保险费。 为了规避这样一个收费,于是它干脆不去年检了,长期不年检,势必被注销,注销以后,他这个企业还在生产,我就发现这么一个企业,这个企业是一个砖瓦厂,他生产大量的砖瓦,原本是有营业执照的,后来他不去年检,长期不去年检,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注销了这个企业的资格,注销就注销呗,它还在生产,还在生产,还在劳动,还在用工,有一天,一个工人在碾压一个砖的时候,手指被碾断了,于是这个厂里的老板,赶紧把他送到一个老中医那里,它不是一个正规的医生,是一个打引号的老中医,到那里去草草敷衍了事地给治疗,目的是为什么?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支出,治疗以后,又给他五万块钱,把
18、他打发走了。后来这个受伤害者,他实在不能忍受自己的痛苦,到了一个大医院去治疗,大医院认为,你治疗已经晚了,需要各种各样的治疗,而且这种各种各样的治疗费用极高,于是他就回过头来又找这个用人单位,通过工伤认定的程序,认定他是工伤,因为彼此之间有个劳动关系,不管你老板开业有没有,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取得营业执照?劳动关系应当固定下来,那么由于老板没有交费,因此你老板应当支付工伤待遇所指的所有的费用。这个工人最终的利益得到保障了。那么还有一种情况我们也发现,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进城,在城里干活,这个工棚由于很简陋,一天,下大雪,使这个工棚倒塌了,这个农民工被压伤在里面,那么农民工压伤以后,半身不遂,处于
19、一种瘫痪状态,农民工的家属就找到老板,要求老板出资给他治疗,老板拿出三万块钱以后,再也不愿意拿出来了,那么他的亲属求啊,见到他就跪,见到他就求,老板始终无动于衷,那么周边的人都看不过去,有的慷慨解囊,有的做出一些安慰,有的出一些点子,能够帮忙的尽量帮忙,但这个农民工拿什么回报呢?他没有能力拿任何物资方式来进行回报,他只能见一个跪一个,见一个磕一个头,以这种方式来回报社会对他的资助。但是最终这个农民工还是死了,那么农民工死的时候,他连眼睛都没有闭上,他有一股气,他有一个冤,他为什么就不能向城市的工人一样,获得工伤待遇呢?其实他考虑错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工和城市工都一样,都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只
20、要你跟企业有那么一个用工关系,建立一个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不管你来自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工伤,享受的待遇一样。 现实生活中,有的用工单位,他就跟你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我不是用你的工,我是让你到我这儿来接一个任务,我把所有的任务交给你,你去完成,然后把工作任务还给我,交给我,那么签承包合同和签劳动合同有一个什么区别呢?承包合同的风险自付,而劳动合同的风险由厂方来付,这个风险指的是工伤风险。那么已经签了合同,又没有讲是承包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我们又怎么来鉴别呢?鉴别的方法有两点,第一点作为承包合同,它是交付工作成果,把成品或者半成品交给你,而劳动合同是提供劳务,它不存在交一个成品或
21、者半成品。第二点区别,承包合同用的是自己的生产工具,由自己来管理,以自己的技术来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劳动合同呢,工人用的是生产厂家的工具,接受的是生产厂家的管理,接受的是生产厂家的指令,以及由生产厂家来指导技术,这就是两个根本区别点。如果找到了两个区别点,那么就有助于我们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关于工伤有很多很多表现形式,有一个职工他因为自己的过错使自己受到伤害,那么他算不算工伤呢?明天我们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感谢各位收看,再见! 工伤的认定我从媒体得到这样一个信息,说小张他原来在农村一个农机站做电焊工,他工作不错,而有一手绝活,所以农机站里边非常重用他,后来小张结婚以后,生了个孩子,孩子非常可爱,所
22、以一直到孩子到一岁的时候,突然发高烧,连续高烧不退,经过多次诊断,最后发现他孩子得了白血病,这下给小张给了一个很大的打击,面临孩子的生病,就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小张不得已只能走出他的农机站,尽管他在农机站呆了很长时间,尽管他对农机站有一个留恋,但是为了挣钱打工,他走进了城市,小张还是干他的本行,做一个电焊操作工,他和老板签订一份合同,这是一个正规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个合同上,老板允许他计件操作,也就是说,小张的工资是根据他的计件量,电焊的量越多,那么小张的工资越高,小张为了使自己能够多赚钱,拼命地去干。有一次在电焊过程当中,金属颗粒突然蹦出来,弹射到他的眼睛当中,这下小张就失明了,小张失明带来极
23、大的危害,带来极大的损害,于是他要支付大量的医药费,于是小张就提出工伤认定,要求老板给予支出,要求工商保险机构给予支出,然而他的老板却否认这一点,认为这不是工伤,为什么这么说呢?老板认为,小张在操作过程当中,违反了规则,他的眼睛被弄瞎,完全是因为他的操作失误所致。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要从工伤认定角度着手,小张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都算是工伤,那么怎么来理解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有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也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非全日制那就是小时工,那么小时工的工作时间,他也应当是一个工作时间,那么还有一个计件工,计件工
24、的工作时间是应当是工作时间。 讲到这里我就想到了另外一个案子,有一个小时工工作人员,他为老板每天提供两小时的服务,而老板每天给他15块钱,双方合同都约定了,这个15块钱包括什么呢?包括一切社保基金,所有的社保基金,那由小时工自己来缴纳,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再比如工伤保险。那么小时工他想到自己不会发生工伤问题,工伤的概率很小,于是他也就不存在去投保,有一次,他在为老板工作的时候,突然一个部件,沉重的部件砸到他的脚上,使他脚伤了,那么这样一来,这个小时工就要提出工伤认定,老板死活不干,因为他不是工伤。那么最后到认定部门去认定的时候,却被认为是一个工伤,那么为什么他又被认为是个工伤呢?因为老板跟
25、这个小时工签订的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我们所说的格式合同,就是通常所讲的霸王合同,排除他人权利的一种霸王合同,在这个霸王合同当中写上一条,所有的工伤费用,有小时工自己去缴付,那么这样一个霸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那么为什么这种霸王合同又被认定为无效呢?因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格式合同当中,如果有一方排除另外一方权力的,这种排除对方权力的合同就是无效,那么现在这份格式合同排除了另外一方权力,那么怎样来判断一份合同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一般来说,格式合同它往往具备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那个小时工在签这份合同的时候,老板已经把这份合同打印好了,小时工看到
26、了这样一个条款,就问老板,工伤保险费该不该由老板支出,老板说你签不签,不签就拉倒,你不要在我这里工作,那么这个小时工想了,反正工伤的概率也不大,那就签了吧,认了吧,所以在签订合同当中,不允许对方有个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允许对方有协商。第二个这类合同是对多人签订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那老板与这个小时工签合同的时候,有了这个条款,与其他任何小时工签合同都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他针对的不是一个对象。第三这份合同被重复使用,他早就打印好,被重复使用。那么符合这三个特征,那就认为这份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那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格式合同当中,一旦有排除他人条款的,这个合同条款就是无效,这是为了什么?这是为了保护
27、弱势群体的利益。 那么关于格式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则有很多很多,比如当这个条款发生歧义了,那么应当做什么样的解释呢?应当做对提供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本案涉及的问题也是如此,小张和老板签订一份合同当中,他也存在这么一个情况,认为小张如果有过错的,那么责任就由小张来负责,那么小张如果有过错,这个过错到底是什么样的过错?双方对过错一直有不同的含义,然而小张认为,这个过错应当理解为一个很重大的过错,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导致这么一个损害我来负责,而老板认为,只要是过错,任何一个过错你都得负责。所以对这种情况发生歧义了,应当怎么解释?应当对有利于小张的解释,而不利于老板方面的解释。 讲到这里,媒体报道另外一个案
28、子,有一个保洁公司,保洁公司专门为他人提供清洁服务,有一次,他为一个大厦提供清洁服务,服务的内容是清洁大厦的外力面,也就是墙壁给他清洗,那么保洁公司就派员擦洗这个外墙,员工在擦洗过程当中,摔下来了,当场被摔死,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员工会摔死呢?原来这个员工他认为,擦洗到后面,这个不是从上而下擦洗下来嘛,越在下面离地面越是接近,离地面越是接近就安全感又大,于是他离地面很接近的那个15米高的这样一个层面当中,他就放弃了用保险带来做保险,也就是他不再系保险带了。那么因为不系保险带,摔下去导致死亡。那么这个员工的家属要求厂方承担责任,要求给予工伤认定,那么厂方就认为,我们有合同在先,这份合同上面写得清清楚
29、楚,保洁工在从事保洁活动的时候,他必须系上安全带来确保操作安全,保洁工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没有去系安全带,导致坠落等等其他伤害事故,保洁公司概不负责任,那么有这么样一个约款在里,保洁公司当然抗辩,他不承担这个责任,然而工伤保险部门却认为,还是应当认定工伤。为什么要认定工伤呢?因为这个条款压根儿都无效,它的理由是,老板不能通过这样一个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即便这样一个条款是为工人完全愿意而签订下来的,这样一个条款也是无效的。 那么生活中的这样一个例子,完全是用老板和工人,或者用人单位和工人之间的这样一个用工合同关系,彼此之间,如果存在这么一个用工合同关系的话,合同上面有那么一个条款,这样一个条款
30、是无效的,这就是约束用工单位,确保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个案子给我们所有的员工提了一个醒,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当中,受到了伤害,他应当的及时去提出工伤申请,在提出工伤申请的过程当中,他要设法表明或者证明自己是因工而伤,我们说工伤工伤,因工而伤,那么要表明因工而伤,你必须要把当时的时间、工伤的时间,工伤的地点,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说得清清楚楚,让认定部门来明白,同时你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在这段时间,是因为工作而受伤。 驾驶员小李在给汽车做维护时,钻到了车底下,就在这时,汽车的发动机响了 其他驾驶员不知道车底下有一个人在,于是其他驾驶员也上了这辆车,发动汽车就把车子开走了,这
31、一开就把这个在下面做保养的那位驾驶员给碾压过去,就此当场死亡。那么这样一个驾驶员,他是在非工作时间,但却有在工作前为工作做准备的工作的时候,造成的伤亡,对这样一个伤亡,他也应当作为工伤认定来处理,而不要把他拘泥于工作时间。那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不是工作场所,他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有的时候,即便在工作场所,他也不会被认定工伤,有些单位,劳动纪律比较散漫,有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就去打牌,那么几个人围在一起打牌,另外一个人也过来凑热闹,一看到领导来了,马上就散伙,一散伙回到工作岗位过程中的时候,在这个路途当中摔了一跤,这一摔可不幸,他摔伤了,那么像这种情况,能
32、不能被认定工伤呢,那当然不能被认定工伤,尽管他在工作场所,但是他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害,就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他才是因为工伤,那么对于这个原因,该如何界定呢?有的原因是一个直接的原因,比如救火,救火过程中,被火烧伤了,这是一个直接原因,但有的是一个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也应当认定为原因,而不能把原因局限在一个直接原因。 比如说有一个航测工人,他在开航测过程当中,尿急了,他要去小便,于是使航测停下来去小便,小便又回到这个航测过程当中,在爬上爬下过程中受伤了,那么这种爬上爬下是不是因为工作,也是因为工作,虽然不是一个工作事故直接所致,但是他在为工作而造成一个伤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工而伤
33、,他必须要有与工作有着密切联系。那么有人就问我这样一个问题,他说他有一次出差,出差去买火车票,在买火车票的过程当中,摔伤了,为什么呢?因为买火车票那个地方非常挤,人挤人拥,挤的过程当中被人家推推搡搡,他一下摔倒了,摔倒另外摔伤,那么他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要我说他是一种工伤,这种工伤是直接因为工作而导致伤害,倒不是为工作做准备,虽然他有一个为工作正准备明天要赶火车,今天去买火车票,真正的实际性的工作是明天,但是今天所做的准备本身也是个工作。 那么我们在认定工伤的时候,往往有这么一个规则,什么规则呢?所谓工伤是因工而伤,才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因工是什么含义,因工的因素是非常抽象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
34、案子,它都有一个相互的势力,比如说虽然不在工作时间,但是他在工作时间以前,为了工作而做出一些预备工作,在这段时间发生伤害,也可以被认定工伤,或者工作完成以后,在收尾的时候,他发生伤害了,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样一个工伤的认定,他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还包括工作前的一段时间,工作后的一段时间,但前提是为了工作而做准备,是为了扫尾而做准备。 王技术员远赴偏远山区工作,却以外失踪,单位多次派人寻找,始终找不到王技术员下落。王技术员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面对这种情况,王技术员家属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那么对于这样一种情况,那么怎样来认定他工伤呢?因为他还没有造成伤亡,也没有造成死亡,他既不是伤也
35、不是亡,只是一个下落不明。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下落不明,是不是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前面我们讲了,工伤要因工而伤,或者因工而亡,既没有事实来证明伤也没有事实来证明亡,那么对这样一种情况,应当把它比照工伤来处理。那么如何来比照工伤来处理呢?首先应当给予他一定的工资,给他三个月的工资,第了第四个月,如果他的小孩、他的配偶,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那么应当给予抚养费的补助,就应当按照工伤的待遇给予抚养费的补助,那么能不能给予一个死亡补偿金的补助,或者死后的一种补助金呢?这还不能,为什么呢?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的死亡。只有有了证据能够证明他的死亡的,那么你才能给予一种工亡补助费,那么现在他失踪,如果
36、家里确实是揭不开锅,家里确实需要一笔资金,那么怎么办?惟一的办法只能垫支了,按照工亡补助费来计算,给他垫支50,那么垫支以后,仍然要等到他一个信息,那么假如永远不出现这样一个信息,那又该如何处理呢?民法上有一个规则,叫做宣告死亡的规则,所以亲属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当然亲属申请宣告死亡,首先由他配偶来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个条件是下落不明,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并且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如果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他要达到的是两年,如果并非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他要达到四年,要满足一定的时间,第三个要有关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去查找,公告查找,经过查找以后,仍然下落不明,这个时候才能做出
37、死亡宣告的判决,如果做出了死亡宣告的判决,那么就认定为工伤,把他作为工伤来处理,把所有的工亡补助费都得给他妻子,或者给他应当得的近亲属。 那么有人会说了,假如有一天他出来了,他说我回来了,那又该怎么办?如果他真的回来了,那么工亡补助费就不应当支付了,原本给他的钱应当去收回,这个我们还要考察,他为什么在外那么长时间,是不是受到伤害了,如果伤害了,那还可以适用工伤,那不一定是按照工亡来处理,按照其他工伤来处理。 一个企业组织出去旅游,那么为了保障这个组团的成员在外面有一个安全,所以企业找了工会主席,让他负责旅游团成员的安全,那么工会主席是带着任务而出去的,果然不出企业所料,出去旅游当中有一位老同志
38、爬到山顶上以后就下不来了。天黑了,那个老同志怎么也不能走了,于是工会主席只能背着他走,背下来,谁知道脚底一滑,两个人同时坠到山崖下面,当场就死亡了。于是就引发了一个工伤认定的申请,老人的家属要求认定工伤,工会主席家属也要求认定工伤,老人的家属要求认定工伤的依据是,是你们单位组织出游的,是因工而出游,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会主席的家属认定工伤的理由是,他是负责这支队伍的安全,因此,双方都提出这个要求,然而工伤认定部门则认为,老人不属于工伤,而工会主席属于工伤,理由是什么呢?工会主席是因工而伤,他是在组织这次活动当中,受到伤害。而老人仅仅是一个出游过程当中的工伤,老人仅仅是出游过程中所受的伤害。
39、那么当然,老人受到伤害单位是要承担责任,那么单位承担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这是两个不同概念,工伤保险基金它是拿众多的基金来为一个工伤受害者来支付,那么给他一种支付是有个前提,必须是因工而受到伤害,如果不是因工而受到伤害,就不应当这笔金钱,那么他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这笔金钱,那个老人是不是能够得到。 如果老人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这笔金钱,是否就意味着他就拿不到任何赔偿呢?回答也是否定的,毕竟单位组织了一次出游,单位要对这个工人出游的安全负责,老人这么大的一把年纪,没有理由爬那么高的山,这就是一个单位的过错所在,基于单位这方面的过错,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和工伤责任不是一个概念。
40、 保安小庞工作非常尽责,一天他在购买国库券的现场维护秩序,面对一个乱插队的小青年,他厉声呵斥,不料却惹来一场争斗 群众火气很大,你管我干嘛,你不该来管我,你又不是警察,你不过是个保安,你没有这个管,保安说这是我应尽的职责,我是个报案,我就要维护这一带的安全,要维护这一带的秩序。那个老百姓一气之下,拿出一块砖头,就向保安的头上砸去,这一下,保安脑震荡。那么向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不能说,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完全由于第三者,你向第三者去索赔,你不要找我来索赔,我们的工作性质不会造成你这样一个事故。这个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来对抗,这是一种狡辩。 保安在执行职务中,由于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保安伤害的,那么同样是
41、可以被认定工伤,不仅仅是因为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说是因为一个其他工程的事故,跟保安所在工作单位完全不相干的一个工程事故,导致保安伤害的,也可以被认定工伤,为什么呢?只要是保安在执行职务当中所造成的伤害,他都应当认定工伤,所以我们在确定是否工伤,在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刚才我们讲的是工伤认定,这是众多工伤认定中的一个方面,那么工伤认定还有其他方面,那么下一次我们讲讲,在上下班途中,造成车祸,该不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工作中的一次晕倒,竟然成为陆师傅生命的终点,出租车的拒载,单位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都成为导致陆师傅死亡的“嫌疑人”,然而医
42、疗机关的死亡证明,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结论,观众朋友大家好,上一讲我们留下了一个问题,这就是在工作时间 在工作岗位上,因为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的,他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一讲我们就来共同探讨这个问题,有这么一个案子,陆其师傅是一个单位的元老,他有精湛的技艺,深受单位职工的欢迎,同时也深受单位职工的爱戴,有一天他在向徒弟们,传授技艺的时候,突然双手紧紧捂着胸口,慢慢地倒下来,这种缓缓倒下让徒弟们感到吃惊,于是徒弟就把他送到休息室,让他平躺下来,谁知这一躺,他再也起不来了,据徒弟们回忆,陆师傅在休息室里躺了一会儿,一直都不见好转,脸色倒是越来越难看,于是大家决定还是赶紧送医院,于是徒弟们赶紧在外面打了一
43、个的,准备把他送医院,谁知道出租车驾驶员来到这个地方,一看陆其师傅大小便失禁,就不愿意载他上医院 拒载了,徒弟没辙只能再打的,这是一个很偏僻的厂区,所以很少有出租车经过,再一辆车子经过的时候,已经过了半个小时,于是徒弟们紧赶慢赶,把病人送到医院,医生说他已经死了 没得治了,医生虽然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还是回天无术,因为人死不能复生,陆师傅的去世让他的家人悲痛万分,同时更让单位里的同事议论纷纷,谁该对陆师傅的死亡负责,一时成为争论的焦点,很多人七嘴八舌各讲各的意见,所谓人云亦云,要把病人送到医院的应当是急救车,应当是120,如果打120要急救车,120及时赶到会采取一些救护措施,也不至于(被)拒
44、载,陆师傅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而死亡,这就是工伤,基于这一点单位要承担责任,或者说工伤保险机构,应当给陆师傅一定的待遇,到底是不是突发疾病呢,这个还没有结论,最后经过医疗机关的检验证明,陆师傅死于心脏病,对于这样一种死亡原因,究竟谁应该对陆师傅的死负有责任,大家对于责任的议论,是否有一定的道理呢,在我看来上面这些议论,有讲对的地方 也有讲偏的地方,我们就跟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说缺乏依据呢,第一 驾驶员拒载,是一个违反道德的行为,驾驶员拒载,又是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既然车辆已经招来了,那你应当把陆师傅送到目的地,但是你不送了,看到陆师傅大小便失禁 不送,这是驾驶员的过错行为,
45、但是这个过错行为,和陆师傅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呢,这就很难说了,很难担保陆师傅,因为没有驾驶员的过错行为,而被救活,这一点很难保证,为此陆师傅的家属,也要求医院出一份证明,说如果陆师傅提前半个小时到,他一定会被救活,一定不会有死亡这么一个后果,医院不肯出证明,医院不肯证明是据这么一个理由,他说我们医院有很多这样的病号,有很多心脏病患者,如果我给你出这样一个文件,出这么一个依据,就说明任何一个心脏病患者,到了我这里来,我都能包医百病,都不会死亡,万一那么多人,其中有一个人罹患心脏病死了,那我怎么交代,医院的出发点是为了,规避未来可能的一种责任,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看,他还是有科学道理的,现有的
46、科学还没有达到这一点,心脏病突发一定能够救治,既然这个没有科学依据,那么就不能说明,由于驾驶员拒载,必然会导致陆师傅死亡,每一个自然人都有生命权,都有健康权,生命权 健康权体现在哪里呢,生命要受到尊重 要受到保护,同时当生命垂危的时候,应当予以积极救助,这就是救死扶伤,实现人道主义,既然应当积极救助 实现人道主义,陆师傅正因为驾驶员的行为,他丧失了一次(被)救助的机会,丧失救助机会,就意味着丧失一种救助权,丧失救助权这就意味着,驾驶员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陆师傅的权利,你怎么能够说驾驶员不对陆师傅承担任何责任呢,所以说驾驶员没有责任这一说,也不能成立,如果单位采取了措施,那陆师傅就一定能够活,这个
47、问题同样存在,彼此之间还没有找到,必然的内在的因果联系,我们说一个加害人,他的加害行为导致,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彼此之间一定要有个因果联系,如果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那么责任承担者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一个因果联系,而这种因果联系是一种,内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不存在一种,内在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他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放在驾驶员是这样的,放在单位也是这样的,单位那天拨打120,来了救护车,救护车把陆师傅送到医院,那么也有可能,陆师傅因为心肌梗塞而死亡,因为救助无效而死亡,因为心脏病救治无效而死亡,因此单位不应就措施不当,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陆师傅的死亡,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工伤待遇,这又成为新的争
48、论话题,所以单位不应当就这个问题,或者说就管理不当这个问题,对陆师傅采取任何责任,那么单位不承担应妥善, 单位不存在因措施不当而应付的责任的话,那么单位有没有这样一种, 单位不存在因措施不当而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单位应当给予不给予工伤待遇,或者说这个事件是不是属于工伤呢,我们说这样一个事件也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的构成,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而导致伤害,陆师傅最终是死亡了,但是导致他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工作,导致他死亡的原因他是本身有疾病,是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我们说工伤工伤,因工而伤,本案并不是因工而伤,既然不是因工而伤,那他就不是工伤,那么不是工伤,是不是就要不给予陆师傅任何的一种工伤待遇呢,这也不是这样说的,为什么会得出这么一个结论,陆师傅这样一个情况,他虽然不是工伤,但是把他认为是工伤,既然把他认为是工伤,那就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来对待,他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任何一个职工,当我们在适用这个法律的时候,要讲究几个要素,第一个要素这就是工作时间,有那么一个案子,有一个单位组织旅游,那么在旅游过程当中,有一位职工在外地感染了急性肝炎,这是一种非常危害性大的肝炎,那么在外地感染了急性黄疸性肝炎,这个肝炎突发,最后在两天内他死亡了,那么他也是在一个因工旅游而死亡,那么旅游死亡和工作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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