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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docx

1、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2、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

3、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

4、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

5、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

6、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

8、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

9、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

10、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 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

11、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

12、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

13、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14、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5、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审核劳务企业报送的履约信息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以单一合同为单位,严格按照每一单劳务分包合同实际履约情况填报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承包人填报的数据进行浏览和核实。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承包人填报的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  (三)不按要求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数据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将其报送行为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注册地非本市的,将其报送情况记入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中。  (四)区县建委应加强日常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及时将检查情况上传至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并对预警项目实施预控,协调处理矛盾纠纷。  (五)各省驻京建管处应督促所属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如实填报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对涉及本省建筑企业的预警项目实施预控并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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