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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渔家合伙经营协议书.doc

1、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 姓名(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乙方):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桥头渔家”,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地址:教育小区南大门东第一间。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经双方合伙人商定,达成以下共识,1

2、合伙人甲方投入酒店营业面积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股本;2、合伙人乙方以技术作为股本,在双方约定的投入中,在财产价值上等同。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 股份比例。 2.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要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

3、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共帐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他方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___ 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   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

5、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

6、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7、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8、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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