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专线租用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盖章: 盖章: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第一条 协议标的物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双方遵守下列协议的原则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 条 M互联网专线白金产品 黄金产品 紫金产品。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2.2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3甲方以定单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信息,并遵守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见附件一)、IP地址资源核配协议(见附件二)、BGP接入协议(见附件四)的相关规定。2.4甲方租用互联网专线必须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管理规定。在乙方根据专线租用协议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无偿提供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的甲方红线以内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施工条件。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拆、改、加装、移装乙方专线、设备,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5甲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专线或利用租用专线的便利条件从事租用用途以外的一切商业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将所租用的中国联通带宽转租或提供给
3、附件三列示的客户、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2.6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线使用用途,甲方变更使用用途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2.7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变更、续约或终止互联网专线业务。如甲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终止互联网专线服务,视提前终止时间长短需补偿乙方一至三个月的月租金,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退租电路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关闭电路。如因甲方申请时间与要求关闭时间小于3个工作日而导致延迟关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8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
4、、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2.9 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网站备案工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获得IP地址分配后60天内未完成网站备案或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10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11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5、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12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则应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并在使用本协议租用的专线前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网站类型的客户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取得ISP/IDC经营许可证。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入网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因甲方原因未按照现有流程入网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2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及甲方完成网站备案的条件下,乙方在业务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网
6、专线的开通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时开通电路,由乙方根据超时的天数,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即每超时一天,按照一次性费用的1%进行退减,退减的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甲方提出的开通时间晚于上述时限,乙方则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电路。但如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电路的有效距离。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或进行特殊施工。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的封网。3.3乙方负责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做为起租日期,
7、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3.4乙方对出租的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5甲方在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3.6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涉及的专线一次性费用,乙方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互联网专线开户费在开通后的
8、第一个月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一并收取;专线月租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乙方分别收取。4.2甲方应按约定的以下 缴费方式向乙方缴纳互联网专线月租费。A、付费方式为月付的,甲方应于每月8 日至月末日向乙方支付上个计费月的费用。B、付费方式为趸交的,甲方应在受理业务时预先缴纳全年的费用。C、其他付费方式。4.3每月计费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4.4服务起始日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服务起始日不是在当月的首日,则按照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 小数点后面第三位四舍五入)方法计算每天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4.5甲方应按期支付专线租用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遵照中华
9、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未支付专线月租费与互联网专线网络使用月租费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服务。第五条 优惠条款 5.1 M互联网专线一次性费用最终价格为XXX 元,其中专线一次性费用XXX元,互联网开户费 元。5.2自甲方租用的乙方互联网专线起租之日起,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月给予甲方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 XX M互联网专线月租费优惠的最终价格为 XX 元,其中本地线路接入月租费优惠 %,价格为XX 元 ;网络使用月租费优惠 XX %,价格为 XX 元 。乙方为甲方提供IP地址 个,其中免费 个,收费 个,费用为 元/月。 在
10、受理业务时,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趸交金额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互联网专线使用费, XXM互联网专线年使用费最终价格为 元 ,其中本地线路接入费优惠 %,价格为 元 ,网络使用费优惠 %,价格为 元 。5.3在趸交期内,若甲方办理降速、撤机(即:终止协议),趸交款不予退还;如果客户在趸交期内办理升速,须补齐余款。5.4在趸交期内,甲方不能办理过户、端口暂关、付费方式的变更。5.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政府部门进行资费标准调整,双方按新资费标准执行,有关优惠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6.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
11、安全畅通。6.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10010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七条 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7.2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互联网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互联网专线电路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基本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
12、,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保密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
13、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13.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起租之日起一年后终止。13.2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书
14、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第十四条 附则14.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4.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4.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14.4本协议所有附件和定单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 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1. 甲方及其所属客户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应遵守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要求。若发现甲方用户端系统感染木马或成为僵尸网络控制端(受控端)对网络安全运行造成严重
15、影响时乙方有权中断甲方使用,待甲方处理完毕后再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对此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2. 甲方不得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乙方接到有关国家机关通知或有关举报或一经乙方发现甲方传播如下违法或不良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删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单方终止协议,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如果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甲方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或政府指令禁止时,乙方有权根据相关部门的指令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甲方如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律许可,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4.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5.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
17、他人发动恶意攻击,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6.甲方须管理所属的内部网络,防止病毒传播对互联网和他人造成影响。7. 甲方承诺遵守信息产业部3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备案义务。8. 甲方及其客户不得发送以下邮件: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受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病毒、恶意代码、色情、反动等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的邮件;乙方在接到上述邮件受害人投诉后将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上述邮件的发送,同时乙方保留中断甲方网络接入服
18、务的权利。由此导致乙方遭受国内和国外诉讼、索赔及其他处罚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9.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9.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和规定,并要求所属客户严格遵守。9.2建立健全所属客户档案,加强对所属客户的管理、教育工作。9.3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9.4甲方须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网站类型的用户:网站备案许可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用户:ISP/IDC经营许可证 9.5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专线定单中双方已约定的使用用途。9.6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10
19、.甲方同意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法律责任。附件二、 IP 地址资源核配协议1.甲方联入乙方的网络互联的IP地址由乙方提供。2.甲方自带的IP地址需提供给乙方以便进行网络连通性配置。甲方应出具CNNIC或APNIC等IP地址管理机构向其分配该IP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自带的IP地址应为可携带的IP地址(即不能为其他运营商、ISP、NSP所拥有的地址段中的一部分,应为自行向CNNIC、APNIC等IP地址管理机构申请到的可携带IP地址),如为不可携带的IP地址,则乙方不对其地址段进行路由宣告。甲方自带的IP地址必须大于1个C,一般不得少于16个C。对于少于16个C的乙方
20、不能保证其路由的可达性。甲方自带的IP地址如遇任何所有权争议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有权根据CNNIC或APNIC等IP地址管理机构的通知停止对有争议IP地址段进行路由宣告。3. 甲方自带IP地址的,禁止其将IP地址转租或提供给附件三列示的客户等单位使用。4.若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申请一定数量的IP地址资源,根据全球Internet相关IP地址管理机构(亚太地区为APNIC)规定,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向其(APNIC)提供详细的用户网络拓扑、所需IP地址的使用规划(当期、半年、一年)等,具体IP地址资源数量经乙方确认后核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资源申请。5.经乙方确认后向甲方核配的IP地址资源
21、为不可携带的IP地址,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内的使用权属于甲方,但甲方不得将乙方核配的IP地址转借任何第三方使用。一旦该范围内IP地址出现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网络行为,乙方有权封闭或回收该地址资源。如合同终止,乙方将收回为甲方所核配的地址段。6.乙方核配的IP地址资源不排除未来根据APNIC或国家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情况。7.甲方同意乙方在APNIC数据库中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核配的IP地址段进行注册,甲方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乙方对注册信息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当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修改甲方的注册信息。附件三: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
22、位名单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名称经营的网络总参通信部中国长城互联网(CGWNET)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互联网(CTTNET)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CSTNET)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CIETNET)附件四、BGP接入协议1.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BGP动态路由协议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乙方的自治域号是:AS4808。2.甲方所拥有的自治域号码必须在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指定的合法互联网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注册信息与甲方信息一致。甲方的自治域号是: ,IP地址是 。3.甲方不得为国家批准的其他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提供转接(穿透)服务。4.乙方只接收甲方提供的路由条目。5甲方AS号码及IP地址发生变更时,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业务协议。6.甲方采用BGP动态路由协议接入北京本地IP网,乙方不再为甲方核配乙方的IP地址。7.乙方广播的最大路由条目数设置为甲方实际路由数的2倍。8、甲方向乙方广播的IP地址的最小颗粒度应为一个C。9.甲方BGP接入业务开通后,如所携带的IP地址、自治域号码发生所有权争议,乙方有权根据CNNIC或APNIC等IP地址管理机构的通知停止客户的BGP接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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