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居间合同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乙 方: 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达成合意,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在甲方此次融资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的财务顾问服务:1、乙方为甲方此次融资寻找、筛选并确定合适的资金方;2、协助甲方提供资金方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3、协助甲方与资金方之间的沟通、谈判及后续签约等;4、 协调甲方与资金方之间的关系,促使甲方和资金方最终达成合作。第二条双方的义务1、在合作的过程中,甲方应当全面支持和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数据、文件、证明等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乙方
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就本次甲方融资事宜及时、全面的开展工作。第三条财务顾问服务的完成1、合作方式甲方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之间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项目抵押、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或混合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无论以其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达成合作,都视作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2、财务顾问服务的完成若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签署了投资协议、融资协议、借款合同、可转债协议、融资租赁协议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则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第四条财务顾问费用1、财务顾问费用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
3、务的对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此次所获融资总额的 %(百分之 )作为财务顾问费用。2、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甲方应自乙方推荐的资金方的资金到达甲方或其关联公司账户后当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若该资金方的资金为分期到账,则甲方应自每笔资金到账后的当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比例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特别说明(1)除非乙方特别通知,所有款项应汇到乙方如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2)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若甲方到期未支付财务顾问费用,自到期后第二日起,甲方须按照该未支付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第五条特别约定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不
4、得绕过乙方,自行或经由第三方介绍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签署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投资协议、融资协议、借款合同、可转债协议、融资租赁协议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如甲方违反本约定,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财务顾问服务,甲方仍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财务顾问费用。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同意,除非按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条例、按有权力的司法管辖法庭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所需限度作出披露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具体内容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知识、数据、绘图、专有技术、分析、计算、编辑、研究和其它材料等相关秘密(已经合法掌握的信息或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与本协议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第三
5、方披露,以及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和/或获取其它的利益。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权利。2、鉴于单方解除合同对对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和双方因本协议内容而产生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
6、国法律管辖。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上述纠纷未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请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进行仲裁。第九条陈述和保证双方均向对方陈述并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并且能够从事为履行本协议而必需的各类事项。第十条其他条款1、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章确认,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协议中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具有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企业。3、本协议从甲方提供资料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有效。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于2015年【 】月【 】日在【郑州市区】订立。(以下是财务居间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代表人: 2015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