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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docx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否有效1.实践中两种处理意见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较多,其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占绝大多数。因离婚协议的约定与房屋过户登记通常具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签订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达成后,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后,任何一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行使撤销权。2.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

3、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当人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排除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点在于赠与人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而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3.夫妻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

4、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甚至是为了婚姻关系的接触而设立,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其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如果单独予以撤销,那么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式解决离婚的目的就会落空,恶意利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既达到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原配偶和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因此,虽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考虑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赠与给子女财产的约定,均与双方身份关系紧密相连,该身份关系一般不可逆转,故,

5、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起诉请求履行赠与1.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履行赠与?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子女不享有直接请求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子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履行赠与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实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权利系契约效力之直接体现,即将合同的效力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子女享有直接诉权。2.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性质从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的表面特征来看,其具有第三人利

6、益合同的特质。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约人)约使他方(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从组成结构来看,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基础合同附加一项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其中离婚协议就相当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基础性合同,将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赠与子女或他人就是其中附加的一项条款而已。可见,离婚纠纷中第三人利益条款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极其吻合。但审判实践中不能把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简单定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表面上看,离婚协

7、议是其中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基础合同,但离婚协议并非典型的债权契约,而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也不能套用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对房屋权利之取得,系直接基于离婚协议中其父母使其取得权利的效果意思,子女一经为受益的意思表示,其父母一方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子女取得的权利便告确定。3.作为受赠人的子女享有直接诉权离婚纠纷中形成的子女利益条款虽然被定性为不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和赠与合同的法律类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应承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子女以直接诉权。理由是:一方面,子女享有债权请求权的基础系夫妻双方赠与房产的合意或体现在诉讼程序中的诉权,即子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赋予子女以直接诉权是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亦是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更是成本节约的考虑。基于此,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履行赠与。另一方面,子女作为利益的直接关系人,赋予其原告资格可以体现法律保护的一贯原则,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其他人代行诉讼权利破坏其中的法律关系或损害子女的利益,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我国婚姻法中保护、照顾女方、子女的立法精神。-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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