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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进项目考核奖励办法.doc

1、 **市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范围 当年由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对象 重点项目的业主单位、市级联系领导以及项目管理协调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四条  奖项设置 1、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每年30万元资金。其中:15万元奖励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15万元奖励项目管理协调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2、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优胜奖5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三等奖2

2、名各奖2万元。 3、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单位先进奖9名,其中:一等奖1名奖3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2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1万元。 4、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先进个人奖10名各奖1000元。 第五条  奖额分配 获得项目建设单位优胜奖的奖额,10%用于奖励市级联系领导,90%用于奖励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获得管理协调工作单位先进奖的奖额,10%用于奖励市级分管领导,90%用于奖励项目管理协调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优胜奖的获奖条件: 基本分95分以上可评一等奖。 基本分90分以上可评二等奖。 基本分80分以上可评三等奖。 2、项目管理协调工作

3、单位先进奖获奖条件: 基本分95分以上可评一等奖。 基本分90分以上可评二等奖。 基本分80分以上可评三等奖。 3、项目管理协调先进个人获奖条件:符合项目管理协调先进个人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评奖标准 1、项目建设单位优胜奖 基本分100分,具体为: (1)完成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和考核形象进度要求(40分),没有达到当年考核要求的不得参与评奖。 (2)工程质量优良(20分)。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要求的不得参与评奖。 (3)资料报送及时、准确,管理规范(20分)。少报一次扣5分,迟报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连续3次不报者不得参与评奖。 (4)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目基建

4、程序要求(10分)。违反国家相关基本建设要求的不得参与评奖。 (5)无违反廉政建设及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10分) (6)提前或超额完成当年年度投资计划和考核形象进度要求酌情加分(不超过10分) 2、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单位先进奖 基本分100分,具体为: (1)项目管理协调组织机构健全,有主要领导亲自抓,有专人负责,有协调机制和措施,有工作会议纪要等。(40分)无组织、无机构、无专人负责的单位不得参与评奖;有组织、无机制的扣30分;无工作会议纪要的扣20分。 (2)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市委、市政府和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项目协调事项,以及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并有回复,解决重

5、点项目问题工作有成效、有创新。(30分)不落实或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项目协调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单位不得参与评奖;无回复或迟回复的单位扣20分;协调事项不积极或无成效、效果的扣20分。 (3)积极配合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按时向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重点项目协调工作进展情况。(15分)不配合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或不按时完成交办的协调事项等不得参与评奖;不按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单位,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4)及时协调好项目调研、建议书的提出及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咨询评估及审批、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土地审批及拆迁等前期工作,并保证“绿色通

6、道”的畅通。(15分)上述协调工作办理不及时或“绿色通道”不畅通单位,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5)无项目业主反应前期工作协调服务差、拖沓等现象,一经调查清楚,一票否决。 3、项目管理协调先进个人 (1)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报送资料及时准确。 (2)分管的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在立项、资金争取、争列省重点以及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无违反廉政建设及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考核方法 考核分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目督办做到一月一抽查、一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全

7、年综合考核。 1、日常考核:项目业主单位在每月24日前将项目上月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要求内容填写规范,数字准确真实,字迹清楚,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作为考核依据。 2、季度考核:项目业主单位、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既定计划目标,市委、市政府和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3、半年考核:项目业主单位、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六月底前向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小结,由

8、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作为考核依据。 3、年终考核:当年末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目督办布置项目业主单位、责任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奖励申请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目督办进行分项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领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目督办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对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协调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分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待审定后统一公布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其他 1、 本办

9、法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3年开始执行。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市目督办 协办单位:市委办 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 市政协办 经济开发区 市经信局 市监察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生态办 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统计局 市科技局 市审计局 **电业局 人行**市支行 相关乡镇政府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

10、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

11、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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