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竞争行为规制研究 王晓燕提要 我国银行市场存在大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行业正常竞争秩序,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将对我国银行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必须维护银行业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需要加强对银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特点的研究,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关键词:银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监管;竞争法:F83 :A收录日期:2020年7月9日一、银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特点从本质上说,垄断是一种特殊的竞争形式。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最后结果就是形成了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垄断。所以,银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同样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由于银
2、行具有规模效益的特点,即只有达到相当规模才能实现效益,这也成为银行机构采取垄断等市场行为的理由之一。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并以此获得竞争上的优势。由于银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重要地位,银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又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从限制竞争行为发生的范围来看,银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在金融业务市场中与其他银行的競争,从而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产生影响;另一种是银行对其他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产生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进行,我国银行业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市场主体变化和增加,并没有
3、形成具有足够竞争活力的市场结构,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市场结构影响了银行机构的市场行为。于良春应用SCP(市场结构Structure-企业行为Conduct-经济绩效Performance)对中国银行业的行业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中国银行业存在高度集中和国有银行垄断低效率问题。刘伟和黄桂田进一步考察了世界各国的金融资产配置方式和对应的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认为我国银行业的产业组织结构不宜于过度分散,保持相对集中的行业结构更为合理,可能更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然而,假定合理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应该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中国银行业目前的市场结构和竞争格
4、局是否实现了对应的规模效益?对于银行业赖于维护垄断的规模效益问题,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赵子铱、彭琦、邹康通过构建Panzar-Rosse三回归式模型,对市场支配力(即市场结构和竞争程度)水平的H指数进行了计算分析;邓胜梁、林华、肖德认为市场结构与绩效间的关系不明显,原因在于传统的银行业体制;刘宗华、范文燕认为四大国有银行经历了规模不经济到规模经济再到规模不经济的过程;张清、陈宏民和徐传谌等也分别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规模经济进行了研究;易纲和赵先信的研究表明,银行规模与银行的效率并不正相关。以上研究都得出了相差不大的结论,银行机构表面上效益的提
5、高,只是盲目扩大分支机构的结果,并不是市场竞争和优化的结果。从现实情况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牢牢占据市场的统治地位,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已经进入市场,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所以,我国银行业市场没有达到合适的竞争结构,而是垄断与竞争并存,属于垄断竞争结构。银行机构为了获取更多利润,纷纷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加上长期缺乏对竞争秩序的有效监管,使我国银行业市场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增机构、拼数量、不计成本拉存款,在服务质量、金融产品的创新、业务领域的拓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上却无大的作为。管理松懈、研究与开发动力不足成为垄断而致的缺乏竞争
6、压力的直接表现。我国国家控制下的国有商业银行垄断,使国有商业银行与业务规模、人员及机构网点扩张的同时,缺乏成本及利益约束,结果导致单位运营成本上升、单位收益下降,从而造成了规模不经济。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是我国金融竞争不充分和竞争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银行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果缺乏竞争性监管,银行业就可能陷入无休止的恶性竞争之中,导致行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和风险增加。有学者认为,银行业垄断是少数银行为达到特定目标,利用经济或其他手段限制竞争,操纵和控制目标市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最终结果
7、就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二、银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市场经历了四大国有银行一统天下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争的变迁,竞争格局的变化对银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剧了银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存在,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业的发展。首先,银行业的垄断破坏了市场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本意就是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能够自由地参与市场活动,从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垄断将一部分市场主体排斥在市场活动之外,把竞争局限于垄断所认可的少数市场主体之外,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其次,银行业的垄断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市场经济是让价格在交易中发挥主导作用和调节作用
8、,但垄断的存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再是市场价格,而是垄断价格。所以,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存贷款利率也失去了调节供求的作用。因此,垄断使原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秩序被打破。而且,垄断价格的存在带来了交易成本的上升,导致了效率的降低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再次,银行业的垄断破坏了市场的法制秩序。由于过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银行业的垄断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较为紧密,导致银行的经营和服务不再以市场规律和法律规范为准则,而是行政意志和地方利益。而且银行业的垄断还增加了市场变化的随意性,削弱了法律的约束,致使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增加。最后,银行业的垄断破坏了市场的道德秩序。由于垄断的存在,政府和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在市
9、场上攫取大量垄断利益。市场道德日益沦丧,约束市场主体的合同或契约成为点缀。市场主体各行其是,各取所需,解决矛盾和冲突不再依靠法律和道德,而是依靠行政权力,这又催生了大量的权力寻租而导致的金融腐败问题。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结果来看,金融机构激烈或过度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发展的稳定。市场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使许多银行不是依靠合法经营获取利润,转而寻求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银行业出现了大量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危害性在于:首先,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效率和信誉。银行之间对有限的金融资源你挖我夺,经营成本提高。最大的受害者是弱小企业,特别是规模小不
10、佳的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其次,易诱发金融风险、道德风险乃至各种腐败。支付手续费用问题是金融竞争中的一种欺诈或隐瞒行为,是一种潜在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可能带来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最后,加大央行的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由于银行在支付手续费用问题上手段更加隐蔽,央行在调查取证上更加困难,且手段存在局限性,在制止垄断性竞争上没有采取更加有效的办法。尽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实施多年,央行也非常认真地贯彻执行,但效果并不显著,这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对于银行业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有关行政性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此问题也有规定,但却不能有效规制金融行业的竞争行为。因此,在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和审
11、慎经营的同时,银行监管当局应把市场竞争也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应努力推动银行业的竞争,通过竞争来维持行业和市场的活力,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分享到竞争带来的好处。三、我国银行业竞争行为的规制思考银行业全面开放将改变我国银行业市场寡头垄断的局面,但也会对我国的相关政策和金融监管产生重要的影响。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新的市场参与者的加入,改变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加强市场的竞争性。同时,外资银行先进的理念和市场经营经验及技术,必定在市场中吸引优质客户和金融资源,这样的变化会促使中资机构加快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从银行监管的角度来说,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增加了我国银行业市场的风险因素,对监管水平和政策提
12、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对市场风险的了解和控制,并为外资银行和中资机构提供公平的市场机会和竞争环境,才能更好实现金融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银行业对其他行业的竞争影响具有间接性、复杂性和非典型的特点,使限制竞争行为和结果更难以判断。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性监管只是零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一定空白。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市场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严格限制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相互业务交叉,所以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市场竞争影响,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同时,作为特殊行业,银行业的业务和经营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使一般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长久以来,事实上形成了银行业游离于一般
13、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之外。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体制的不断成熟与完善,竞争将成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此时的竞争是银行机构效率的竞争,而不是单纯规模的竞争。建立和维护具有竞争活力的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是提高银行效率的重要方面。从各国经验与实践可以看出,除了保证金融运营安全和稳健以外,维护公平竞争是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和内容之一。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和市场运行,需要同时保证竞争的公平和自由;既要防止银行业出现竞争不足的情况,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的情况。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银行监管必须更新监管理念、尊重市场规律,借鉴国际规则、密切关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的新进展,注重银行业监管的适度性
14、和有效性。为规范银行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将竞争性监管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监管的目标。从竞争性监管的法律制度构成来看,除因行业特殊需要而制定的行业规范外,主要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自由是竞争的动力,公平是竞争的价值判断标准,反不当竞争法的竞争监管在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主要是针对银行在市场发展和业务经营行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从微观层面保证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和公正性;反垄断法的竞争监管在于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对市场的控制力,从宏观层面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
15、争的公平和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竞争监管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是明显的。由于自身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银行业受到专门机构和竞争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其中专门机构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主要出于稳定和安全运营的考虑,对银行并购等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加以监管,而竞争监管机构则是维持市场竞争程度和秩序方面考虑问题。只有在很少情况下,竞争和安全问题才由同一机构进行监管。如巴西中央银行就同时拥有上述两项权利;南非财政部从公共利益需要的角度出发,有时会拒绝竞争当局对银行并购的审查;意大利也是如此,反垄断法律通过中央银行适用于银行业,当银行并购涉及存贷市场时,反垄断机构只是为中央银行提供决策依据。由于银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
16、,其业务经营和市场运行有着自身的特点。考虑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关于竞争性监管的机构设置可以分步骤实行,即短期内维持目前的体制,实行机构分立、共同负责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专门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功能,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上述两类监管机构共同维护银行市场的竞争秩序;当金融市场发育到合适时机后,再成立统一的竞争监管机构。总体来说,无论采取何种监管制度,目的都在于保证竞争自由和市场活力。在经济高速发展时,可以采取严厉的竞争性管制措施,而在经济发展相对不景气时,采取宽松的反垄断规制政策。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需要维护良
17、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监管的成败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应当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优先地位,采取相对严格的竞争性监管制度,明确竞争法在银行业等特殊行业的适用。在形成和维护具有足够活力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引导银行机构实现平稳和快速发展。目的在于促进金融竞争、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加消费者福利、提高金融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主要参考文献:1于良春,鞠源.垄断与竞争: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J.经济研究,1999(08).2劉伟,黄桂田.中国银行业改革的侧重点:产权结构还是市场结构J.经济研究,2002 (08).3赵子铱
18、,彭琦,邹康.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结构分析基于Panzar-Rosse范式的考察J.统计研究,2005(06).4邓胜梁,林华,肖德.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与规模经济分析J.金融研究,2001(03).5刘宗华,范文燕.中国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经济的实证检验J.管理评论,2003(09).6张清,陈宏民.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的实证分析J.管理评论,2003(05).7徐传谌,郑贵廷,齐树天.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问题与金融改革策略透析J.经济研究,2002(10).8易纲,赵先信.中国银行竞争:机构扩张、工具创新与产权改革J.经济研究,2001(08).9杨大光.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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