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约服务中心合同
授权方
企业名称: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669号
联系电话:0431-传真:0431-
授权名称: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特约(维修)服务中心
被授权方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中转库推荐及审核,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加盟“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特约(维修)服务中心”服务系统等项事宜达成协议。以下协议内容已由双方协商一致,
2、并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 甲方确认并授权乙方为“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汽车(轿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乙方按甲方统一制定的标准挂牌经营。
二、 服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其检测、维修设备及服务达到所标识的相应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乙方承诺在经营期间,不降低经甲方及中转库审核通过的相应标准。
2、乙方确保每年从所在地中转库采购一汽备品采购额不少于 万元。
3、乙方承诺执行甲方制定的“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汽车(轿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4、使用方在正确使用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备品
3、产品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或行业权威部门鉴定确定因为(备品)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三包”服务。其它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备品订购及货款结算
1. 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于十日内开始从所在地中转库采购备件和机油。
2. 乙方按合同规定购买甲方产品时,须按甲方提供的《订货单》内容填写,并传真至乙方所在地中转库。中转库存以该订单上的内容为有效购买订单。
3. 结算方式:周订单确认同时打款。
4. 中转库收到乙方订货单后,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2. 甲方有对乙方市场客户提出的产品质疑给予解释的义务
4、
3. 甲方根据市场变化有权对“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备品)”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调整,并在调整前十日内通知乙方。
4.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服务区域内的终端客户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咨询产品的信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时,即时反馈给对方。
5. 甲方有权对乙方下列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1) 经销非正常渠道进的“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低价倾销“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造成价格混乱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罚。(终止合同)
3) 乙方连续二个月未从甲方中转库购货,视为乙方放弃此合
5、同所授予的权利,甲方有权依据规定,将乙方从特约服务网中清除。
4) 乙方跨省购买“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的;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金额为: 贰 万元。
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经营模式和店面形象进行统一化店面模式经营。
3) 乙方应服从该地区中转库制定的、经甲方审核批准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商品的调拨与调配。
4) 乙方有权要求获得甲方在品牌推广、业务技能交流、产品推介、客户服务等各方面的支持。
5) 乙方有权就经营和使用甲方备品提出合理化建议。
6) 乙方违反“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特约(维修)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和
6、服务规范时,应接受甲方的处理。
7)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应统一标注,做成展板并放在企业显著位置。
8) 由于乙方订货失误造成个别品种积压,经中转库销售负责人同意后,由乙方所在地中转库为乙方提供换货服务,(换货必需在中转库范围内进行)换货包装损失及运费由乙方负责。
六、协议终止
甲乙双方一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守约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违约一方时,双方合同解除。
1. 本协议生效二个月内,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内容购进甲方“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其间未向甲方说明的,或其说明的理由未能得到甲方认可的。
2. 甲方不能够向乙
7、方提供协议承诺的产品质量的。
3. 乙方生产或者销售假冒“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并得到证实的。
4.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关于“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备品)”系列产品销售的市场管理规定的。
六、 其它
1.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提供额外补偿。合同执行满6个月以上,合同终止网络开发费不再返还;合同执行6个月内(含6个月)合同终止,网络开发费退还50%。合同终止6个月返还保证金剩余部分。
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有关“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汽车(轿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产品标志、标识、授权代理牌等,前
8、授权文件、物品(不包括采购的备品件)由甲方收回;乙方违法使用上述标识一经发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3.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维修厂级别、营业面积证明、技术人员数量及资质证明、可抵押担保证明(一级批发商也可担保)、书面申请(包括以上资料详细叙述),并与本合同组成“长春一汽实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汽车(轿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的有效认证必须文件。
4.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时,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展本合同期限。
6.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中转库、乙方各执一份。
7. 甲乙双方对个别条款有异议,经过协商可进行修改或添加。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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