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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研究.docx

1、 新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研究 朱烨摘 要 大数据时代,隐私开始变得不再那么隐蔽,也不会随着记忆的模糊而消失。在此背景之下,“被遗忘权”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但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之下,隐私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相关法律不太健全。“被遗忘权”的提出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其本质在变化。同时中国的媒介环境具有特殊性,“被遗忘权”在中国实施有其具体的背景,但同时也存在具体实施上的困境。关键词 被遗忘权;隐私悖论;社交网络G206.3 A 2096-0360(2018)07-0115-03据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49%的互联网用户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者非常不安全1。在大数

2、据技术以及社交网络没有这么普及的时代之中,信息传播的主体是传统的专业媒体,媒体上传播的内容受到了把关人的层层把控,尽量保证个人隐私避免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尽管有需要隐私出现的情况,也会使用打码、化名等手段予以处置。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自己的隐私将会有选择性地传递给他们愿意传达的人,并且伴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隐私也会被淡忘。但是现在,记住开始成为了一个常态,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面对所有人的。个人信息自己可以传播,好友也可以传播甚至是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也可以传播,并且这些信息将会被网络无期限地记忆,不知道在未来的某一天,隐私被人重新翻起,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3、将需要新的制度、概念、措施去保障这些隐私,“被遗忘权”随之被人们记起。1 “被遗忘权”的前世今生1.1 “被遗忘权”提出的背景2011年,一西班牙男子利用谷歌软件搜索自己名字的时候,发现搜索结果是一条1998年刊登于西班牙先锋报上的文章,指出他未缴纳社会保险,房屋被拍卖。这名男子将谷歌告到欧盟法院,称自己早已缴纳保险,这件已经过去的事情和他现在无关,谷歌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权。2014年,欧盟法院要求谷歌删除相关信息。在这件事情之后,谷歌共收到了19.5万条要求删除网络链接的请求。2014年2月,“王牧笛要砍人”事件发生。主持人王牧笛带着自己的女友到医院看病,结果护士连扎四次针才成功。当天,王

4、牧笛在个人微博上发布,“小兔皮肤过敏,陪她去打点滴,竟然连打四针才找准血管,我也想拿刀砍人”之后,引起了网友的众多骂声,认为他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该发布这样的言论。当天晚上,王牧笛道歉。两个事件说明了当今媒体的状况以及“被遗忘权”提出的背景。一方面,社交网络不断发展,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更多的人选择在社交网络上分享自己的心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发生言论的“不恰当性”,在王牧笛发布时也没有想到自己作为一个主持人的公共身份,以及微博的公共平台性质2。另一方面,数字化的技术不断发展。“遗忘变成了例外,记住变成了常态。”数字化、廉价存储介质、易于提取、全球联网实现了记忆与遗忘的反转,每一个微博定位、

5、购物记录、浏览记录都可能成为一个人的印记,并且被无时限地记住356。所以谷歌会记住10年前的新闻,并对现在的生活产生影响。1.2 “被遗忘权”的含义阐释“被遗忘权”的概念在1995年被提出,在欧盟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规定,会员国应当确保每个数据主体皆能处理不符合本指令规范的资料,尤其针对资料本身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资料,有更正、消除和阻绝的权利。于2012年欧盟又提出该指令的更正法案,对“被遗忘权”进行修正和加强。2016年,网络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第43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

6、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这可以说是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巨大进步。周丽娜教授指出,“被遗忘权”的核心内容应该不是遗忘,而是删除,根据主体的意愿,删除那些“过时的”“不相关的”“不正确的”信息4143。同时,在“被遗忘权”当中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要求他人删除涉及自己信息的权利;第二,过去的负面历史不能对现在产生不好的影响,应当被删除,主要体现在不良记录;第三,随时随地可以表达个人观点,并且不用担心后果358。2 “被遺忘权”在我国实施的背景2.1 社交网络的用户群体不断增大,个人隐私易被泄露根据2016年中国社

7、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达到了6.66亿,占据了网民的91%,其中三种综合社交应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使用率分别为85.8%、67.8%、37.1%;社交网络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庞大的社交网络用户群;他们在使用社交网络时,不再仅仅局限于生活分享、信息阅读,其使用范围覆盖到了购物、直播、视频观看等多个方面;调查还显示,其中近80%在大学(含大专)学历以下5。相对较低的学历水平,使得大多数用户对于隐私保护的认识不足,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去保护隐私。同时,社交应用越来越丰富的功能和用户们在不断上升的使用时间,使得用户各个方面的信息都将留在网络空间之上

8、,基本信息、阅读偏好、购物消费习惯、定位信息等都将一个人的各个方面展示在了网络空间之中。2.2 隐私泄露的原因复杂多样,个人是信息泄露的重要来源社交网络之中,隐私泄露原因复杂,不仅包括了他人泄露,还包括了自己的泄露,个人在不知不觉将自身置放于了圆形监狱之中,使得自己处于被监视的境地6。对于个人而言,一方面在深恶痛绝社交媒体将自己的隐私传达给不是自己传达范围中的人,另一方面还是会选择在社交网络上晒出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在社交网络之中的一个“隐私悖论”,在德国的一项调查发现,用户在担忧自己的隐私会被暴露的同时,不影响自己的隐私披露行为7。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个人对于隐私暴露的后果没

9、有充分的认识。在一项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大学生调查之中发现,鲜少有学生会使用隐私设置,大多数人会选择将自己的政治观点、近期动态分享给所有人。其次,个人信息的发布会满足个体在心理上的需求。逐渐地,发布朋友圈动态,分享生活情况开始成为了一种人们的习惯。除此之外,隐私泄露不仅有直接损害,还包括知道他人隐私之后,传播给另一个人,接着隐私继续被多次传播的情况。3 我国“被遗忘权”实施存在的问题3.1 法律的适用范围难以界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可以发现,目前对删除信息的界定比较宽泛,仅仅停留于违反相关规定和错误的信息上。而在对“被遗忘权”的具体阐释之中,所规定的是根据主体的意愿删除“不相关的”“过时的”“不正确

10、的”的信息。“不相关的”信息其中界定相关性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有了一些关系是不是应该被删除,以及对于“过时的”标准又是什么,是不符合主体现在的状态还是在事件上有具体的时间年限标准。除此之外,一些信息虽然公布可能违反了法律上有关于隐私的公布,但这些信息的主体违反了道德,比如像在汶川地震之中的“范跑跑”老师。基于对于公共道德的维护以及和谐社会的宣扬,又是不是应该将其信息公布出来。3.2 “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知情权之间的悖论大数据时代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信息的收集和信息的开放。而“被遗忘权”之中则是与大数据时代的要求相悖,提倡的是在本人意愿之下,对信息的删除。“被遗忘权”中的客体,被要求删除的信息,主

11、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由个人泄露和分享,他人转载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信息。如若是知识性的信息,作者本人要求不得转载,这些信息的转载当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当以删除。如若只是个人动态分享,这类信息的删除违背了互联网时代的共通性和共享性的特点,也违背了本人分享生活的初衷。第二类,以偷拍等方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类信息也是违背了法律,当以删除。第三类,则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经过了合法途径的信息。这类信息往往虽然从个体角度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信息主体的权利,但是同时,它的删除也会损害社会上更多人的知情权利。并且往往这类信息是具有社会宣传和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作用,他们的删除将会损害新闻自由,并且损害

12、社会公德的维护。3.3 “被遗忘权”是对互联网企业的不平等“被遗忘权”的实施是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对于个体而言,这是一种保护。而对互联网企业而言,他们的损失不仅仅是失去个人信息所能带给他们的潜在商品的开发,更是一种在事后删除的巨大成本。一方面,“被遗忘权”会带来循环诉讼,在技术层面上,该权利的实施方式是对链接的删除,但信息本身依然存在于互联网之上,他们依然有被二次转载的风险8。另一方面,一条信息的重复转载可能会带来大量的链接产生,而对于他们的删除必须要采取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这将导致的是人力成本的大量增加。并且对互联网自身而言,信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根据哈佛商业评论的报道显示,在报道前三的商业

13、公司都依赖数据进行决策,并且平均来说,可以比竞争对手多出了5%的生产力和6%的盈利4137。可能互联网企业并非用这些信息进行直接交易,而是用于生产更满足受众兴趣的产品,但是此类的信息的删除,对他们产生的潜在损失也是巨大的。4 结束语网络信息安全所受到的威胁还来自于其他的很多方面,隐私侵犯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被遗忘权”也只是在规范网络行为之上的一个措施,即使“被遗忘权”被实行,也无法完全阻碍一些不正当行为获取个人隐私的情况。并且,“被遗忘权”是一种事后的保护措施,当受害者开始行使这一权利时,往往是在伤害已经发生之后并产生一定影响时所进行的一种事后弥补。所以在此情况之下,网络环境如何可以在各方面

14、保障主体的信息安全值得被进一步探讨。参考文献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8-03-14.http:/2牛靜,董嘉,侯艳娇.社交网络媒体信息传播中的隐私伦理问题探讨J.东南传播,2015(3):1-4.3郑文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J.新闻界,2014(3):55-59.4周丽娜.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隐私法律保护:搜索引擎、社交媒体与被遗忘权J.国际新闻界,2015,37(8):136-153.5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8-03-14.http:/6吴太轩,何昊洋.大数据时代我国立法应引入“被遗忘权”N.人民政协报,2017-08-22(012).7徐敬宏,张为杰,李玲.西方新闻传播学关于社交网络中隐私侵权问题的研究现状J.国际新闻界,2014,36(10):146-158.8吕加岭,刘阳.被遗忘权全球执行对互联网企业的消极影响及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17(8):67-73.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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