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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篇文【供参考】.docx

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篇文【供参考】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

2、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三是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四是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 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五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处分

3、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隙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 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

4、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对于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 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

5、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 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6、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 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

7、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 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

8、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 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 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 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

9、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 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 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 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 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 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

10、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 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 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方式收集的证

11、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 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12、,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讲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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