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连续剧《蝶·变》联合投资 摄制合同书 甲方: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北部新区礼嘉镇白马花园4号地块1栋负1层附18号 电话:023-68186076 传真:023-68186076 法人代表:陈正 乙方:金英马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E座29层G室 电话:010-82850752 传真:010-82850419 法人代表:安军 丙方:重庆剧龙广电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2栋 电话:023-68608589 传真:023-68608589 法人代表:黄翔 签约地
2、点: 重庆九龙坡区 鉴于: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联合投资、制作与发行20集电视连续剧《蝶·变》(暂定名)及相关事宜达成联合摄制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节目形态 1、该剧由甲方立项报审。使用甲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第178号。甲方保证在“发行许可证”上署名乙方、丙方为联合出品单位(合作单位:乙方、丙方)。出品方及出品人排名顺序为(甲方、乙方、丙方)。 2、三方同意以乙方提供的由张家恕编剧的剧本《蝶·变》为拍摄蓝本。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独家享有无瑕疵的该剧本的版权(特别是电视剧使用权)。本协议签订后该权力由本合同中的三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该剧终身版权。甲方应向乙方、丙方出
3、示与编剧签订的相关协议原件、编剧收款原件及相关支出的原件并将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丙方留存。 3、该剧长度暂定为20集。每集标准长度为45分钟(含片头片尾,不含下集预告)。完成片剧名、集数与长度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4、该剧的制作标准格式要求为: (1)数字高清(HDCAM)。完成片高清母带(64HDL)甲、乙双方各留存贰套(简体字幕版和无字幕版各一套。另含无字幕片头\尾,另附无logo有字幕片头及片尾)。(此磁带及复制费用在制作成本中列支)。 (2)数字标清(Digital BETACAM)。完成片标清母带(D64)甲、乙双方各留存贰套(简体字幕版和无字幕版各一套。另含无字幕片头
4、\尾,另附无logo有字幕片头及片尾)。(此磁带及复制费用在制作成本中列支)。 (3)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证3日内,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完成片高清母带(64HDL)贰套(简体字幕版和无字幕版各一套。另含无字幕片头\尾,另附无logo有字幕片头片尾) (4)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证3日内,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完成片标清母带(D64)贰套(简体字幕版和无字幕版各一套。另含无字幕片头\尾,另附无logo有字幕片头片尾)。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该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联合摄制。甲、乙、丙三方作为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共同享有该剧剧本和未来完成片的版权。 2、甲、乙、丙三方
5、同意该剧采取国产剧制作模式组织生产。全剧除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视剧生产所制订的一切规章、条例、标准用以指导本剧的摄制工作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完成。 3、三方同意甲方为该剧的制作方(制作:剧本修改至制作审查修改后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成品)。 乙方为该剧的发行方。 摄制组演职员由甲方推荐,主要创作人员和主要演员的选定应由乙方认可。 4、三方确认:聘请孙文学先生为该剧导演。并由孙文学与甲方一起组建创作团队。 5、三方确认: 甲方制片人为:娄吉海 乙方制片人为:刘建立 制片主任:刘勇(乙方) 制片副主任:李硕(甲方) 7、该剧片头片尾字幕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后方
6、可制作。 8、甲方负责保管拍摄素材磁带。甲、乙、丙三方均有权使用素材磁带所拍摄的内容。 第三条 投资条款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该剧20集电视剧制作费预计投资款(包括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为人民币 1200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人民币 48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40 %,乙方投资人民币 600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50 %。丙方投资人民币 120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 10 % 2、若无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则实际制作成本不得超出摄制预算书。若因三方认可的突发事件,致使制作成本增加,则超出成本之费用由三方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追加。并签订“增加投资合同书” 3、三方确
7、认甲方制作的完成片不可少于24集,力争26集。 如后期剪辑造成超集不追加职员酬金费用和制作费用。个别演员追加超集酬金以具体聘用演员合同为准。增集则不在增加投资。 4、该剧的摄制成本内容包括:剧本费用、前期筹备费用、演职员酬金、保险及税费、前期拍摄费用、后期制作费用、剧组运作费用、题材申报和审片费用及经三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费用。 5、该剧如请到更好演员增加费用经三方认可追加投资,三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制作周期及付款方式 1、该剧最迟于2011年 3 月 15 日前开机。前期拍摄80天,后期制作90天,甲方应在2011年 9 月 5 日前完成全部制作。如遇三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
8、素导致摄制周期延误,则总周期顺延。 2、该剧的投资款根据三方的投资比例及剧组的资金使用计划,按期提前3个工作日汇入乙方公司帐户内;乙方收到三方的投资款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额汇入剧组共管账户内不得挪作他用。制片主任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乙方向甲方、丙方开具收据以确认投资款到位。收据的开具日期视为三方本期投资到位。 乙方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行: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 帐户名称: 金英马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7342010182600099448
9、 该剧组共管账户: 开户行: 浦发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 帐户名称: 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蝶·变》剧组 账 号: 83060155260000256 该剧以剧组名义由甲方在该剧主要拍摄所在地银行建立剧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甲方所派财务人员管理。帐户内资金调度与支出均须由甲方、乙方制片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其任何款项的调度和支出,均应按照三方共同审定的摄制预算
10、和剧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度计划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变更制片人及财务人员,应书面通知对方。 3、三方对该剧认缴投资金额缴纳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为: 投资总额:1200万元 投资方及投资比例:甲方40%/乙方50%/丙方10% 单位:万元 合同规定的拨款期 本期总投资 甲方应投 乙方应投 丙方应投 合同签订二日内 200 80 100 20 2011年 3月10日 300 120 150 30 2011年 4月10日 300 120 150 30 2011年 5月15日 200
11、80 100 20 2011年 6月15日 100 40 50 10 2011年7月10日 50 20 25 5 取得发行许可证后7日内 50 20 25 5 第五条 剧组日常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 1、 剧组采取联合建组,甲方主导管理的形式,乙方监督剧组在摄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合作三方共同审定并签字确认的摄制预算、制作周期、用款计划执行。甲方制片人应每10日书面(或电邮)向三方报告剧组资金消耗和生产进度情况。甲方制片人进组工作,酬金列入制作成本 。 2、三方出品人等其他人员前往剧组(或拍摄地)的交通费由各自公司承担。甲方剧组提供剧组标准的食宿。 3、预
12、算中不可预见费用需经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制片人应向各投资方提交详细“不可预见预算书”。 第六条 结算、发行、收益分配和宣传 1、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该剧组终止,结算与电视剧相关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如三方投资成本有节余,按照甲、乙、丙三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节余资金。 (5)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所有。 2、全剧制作费清算由甲方负责。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该剧清算表。为拍摄电视剧所购买的资产在结束拍摄
13、后,由甲方的财务人员列出清单按比例折算,归还给甲、乙、丙三方或按照三方同意的折价出售。 3、甲方应责成剧组所有演职人员,发票的抬头付款人名称为:电视剧《蝶·变》摄制组。 4、三方同意该剧的发行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须向甲方、丙方提供《蝶·变》的发行计划及合同文本(复印件)。 该剧发行款全部汇入乙方帐户。乙方扣除本次收入乘以15%的发行费(含营业税5.55%及宣传发行费用)后。按认缴投资股份分配。如甲方所得分配款超出本方投资数额时由甲方开具合法发票给乙方。乙方回收超出本方投资数额时所开具发票产生的营业税由乙方承担。 5、甲、丙双方同意乙方对各电视台签署的发行合同盖乙方合同章。但是,乙方保证
14、无条件应向甲方方出示与各电视台(或购片单位)签订购买该剧的合同复印件并将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丙方留存。 乙方发行人:王虹(电话:13701360104) 6、三方同意该剧的全球永久发行收入(不含邮费寄、磁带费、复制费)在归还三方摄制成本和扣除发行宣传费用(已含营业税5.55%及宣传发行费用)后按三方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乙方发行承诺保底发行不低于1800万元(如果低于1800万元,甲方丙方按1800万元结算。)。 发行费用=发行收入(不含邮费寄、磁带费、复制费)x15% 7、该剧每次取得发行收入(含购片机构的预付款、发行收入等)一经乙方收到款后,乙方扣除本次发行费后(已含营业税5.55
15、及宣传发行费用)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五日内将乙方应分款电汇给甲方、丙方。并向甲方、丙方提供分配表(含本次发行回款明细表)。 本次发行费=本次发行收入(不含邮费寄、磁带费、复制费)x15% 8、该剧前后期宣传发行费用在乙方列支。不计入制作成本。乙方应出资组织开关机仪式、新闻发布会、拍摄中至少3次大型媒体探班、在拍摄和播出期间应组织全国性的报纸周刊杂志对剧集及主创人员等进行专题报道、各大播出平台播出前后的采访、栏目制作、访谈、首播仪式、在线直播、网上互动等宣传活动。 第七条 版权、署名及评奖 1、版权分配:甲、乙、丙三方按投资比例全面履行投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则永久
16、按投资比例享有该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丙三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2、甲、乙、丙三方为联合出品单位。 3、该剧的总监制、监制、总策划、策划等署名由三方另行商定。 4、甲、乙、丙三方为联合出品方,所获奖项荣誉共享,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三方共同负担。不得私自参奖参赛。如获奖金由三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所涉税费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摊。荣誉证书或奖杯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出资复制。 单项奖由相关个人享有。 第八条 共同责任
17、与分工 1、合作三方共同责任与义务 (1)共同确定该剧导演、主演、制片主任及其他主创阵容; (2)共同商议和审定该剧制作预算、拍摄计划、摄制方案; (3)共同负责该剧的艺术质量和制作品质的把握与监督; (4) 甲、乙、丙三方共同实施制作组织工作。 (5) 甲、乙、丙三方共同负责该剧制作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 2、甲方主要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该剧的具体制作。 (2)甲方负责该剧剧本创意的提出和前期有关资料的收集以及编剧工作; (3)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 (4) 甲方在制作该片期间发生的事故(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工作事故,器材损坏
18、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等)由剧组给所有人员所提供的保险公司赔付。 (5) 甲方在制作该剧中(指完成片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版权音乐和歌曲。 (6) 甲方应如期完成制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延误除外,因审查延误的时间除外)。 如甲方制作延期确系得到三方的书面认同与理解,则不为延期。 3、乙方主要责任与义务 (1)与甲方共同负责该剧制作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 (2)与甲方共同实施摄制组织工作。 (3)乙方负责发行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此合同签订后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所认缴的投资款项(或未全部到帐),而导致该剧制作耽误或无法按期完成,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违约方未
19、在7日内改正的,违约方在本合同的所有权利视为自动放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认缴股份资金的5%作为违约金 。违约方已投入的资金不退还,全部归守约方所有。 2、如甲方于该剧开拍后十二月内仍未完成该剧的制作。则视为甲方全面违约,届时甲方必须退还乙方、丙方已支付之全部投资款及已投入资金的5%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3、以下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如期完成制作不视为甲方违约,由三方协商解决: ⑴自然灾害、疾病流行; ⑵政局动荡、政策突变; ⑶审查机关不通过或要求做重大修改。 ⑷非甲、乙、丙三方原因造成的演员重大变故。 ⑸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该剧制作延期或无法完成
20、制作。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保密:三方应严格对该剧的制作成本、剧情内容、摄制计划、主创阵容等内容进行保密。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与该剧无关的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三方签署的合同内容。 2、宣传: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或进行对该剧的制作、宣传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宣传活动。 3、本合同构成三方之间所涉该剧联合摄制的全部内容,除本合同外,签约三方并无任何其他口头约定。 4、对本合同的修改,只可通过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 5、争议的解决:三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行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
21、委员会仲裁或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6、所有与拍摄该剧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三方协商确定。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联合摄制电视剧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7、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该剧的任何财产和权利,不得将其在该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应投入资金的5%作为违约金,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8、如某方所持的投资股权需要转让,或者遇到必须转让的情况,应优先转让给本合同中的另一方,在另一方不接受转让
22、的前提下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条件 1、合作三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本合同即终止。 2、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三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若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摄制停止,剧组无法工作,甲、乙、丙三方应予谅解,经三方书面备忘,本合同可以解除责任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三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2011年 2 月 日在重庆
23、签署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正本共九页,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金英马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丙方:重庆剧龙广电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