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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居间合同--新凯蒙.doc

1、招商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南昌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昌市新洲路100号新田金世纪大厦1208室 联系人:王 强 电话:13870688567 0791-6566671 传真:0791-65693

2、96 鉴于: 1. 甲方有意就其名下的“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招商,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招商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招商;而乙方也具有相关的信息和业务渠道,并具有多年的招商业务经验。 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投资商,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寻找投资商,投资商进行合作的形式(即招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或转租超市经营场地、出售超市商业设备、转让超市经

3、营权、承包、合股、扩股及资产重组等(以下统称上述形式为“招商”);乙方接受委托引荐投资商。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投资商,并尽可能促成投资商以本合同所定义招商方式与甲方签订合同。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主动出示本合同所涉“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超市固定资产及物业权属证书、租赁协议、资产清单等全部相关资料。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或以甲方名义,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进行招商的“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招商方式积极为甲方寻求

4、投资商,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其介绍的意向投资商的洽谈进展,并有权要求现场参与甲方与投资商的投资签约,在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当日有权获得相应副本文件的权利。 5.乙方在招商成功后,有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 6. 甲方有权同时通过其它各种渠道招商,通过其它渠道招的商,无需支付乙方佣金。 7. 乙方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姜明亮、吴跃明律师参与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见证,并委托上述律师进行相关事务的代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有效招商的确认及成功招商的标准 1.凡由乙方介绍给甲方的

5、意向投资商,甲方应事先予以书面确认意向投资商的基本信息,否则乙方可以拒绝透露意向投资商。 2.本合同所涉“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的招商具体对价由甲方与第三方协商确定。 3.就本合同所涉“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与意向投资商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的,且等甲方收到投资商保证金之后,才视为乙方就该店招商成功。 4.甲方应当于其与投资商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且收到投资商保证金之后,将该等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副本提交给乙方,甲方同时应当在该副本上对招商成功进行确认。 5. 招商成功的推定:由乙方委托的律师向甲方发出询证函,甲方在收到询证函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招商成功的,才可推定乙方招商成

6、功,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招商成功的,甲方分别按如下金额向乙方支付酬金: (1)按出售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商业设备合同总金额的 %支付酬金; (2)按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合同转让费的 %支付酬金; (3)上述(1)、(2)项可以相加计酬。 (4)除上述招商方式之外,如经乙方介绍成功,出现资产 重组、合股、扩股、出售等其它方式招商成功的,均按 10 万元计酬。 经双方协商同意,当酬金不超过投资商保证金时,甲方应当于收到投资商保证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当酬金大于投资商保证金时,甲方只需按不超过保证金的数

7、额支付,余额等甲方收到投资商的第一笔租金时再一次性支付。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付 款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甲方通过

8、其它渠道招商成功,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构成违约,但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8.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未能为甲方招到商,本合同自然终止;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推荐的投资商(含其亲戚)与甲方接洽后的任何时候签订合同的,均属乙方招商成功。 9.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酬金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是本合

9、同所涉“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权利人,拥有相应动产的所有权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承租权。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

10、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EMS邮寄至双方注明的通讯地址,EMS发出后第五日即可视为文件送达。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

11、同意后,双方可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

12、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昌新凯蒙超市有限公司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 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委托律师见证栏: 合同签订地: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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