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合同 (2017版) 集体合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八章 女员工与特殊保护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2、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集体合同 (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员工一方和企业,为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
3、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员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
4、制度 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员工福利制度。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员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工资制度 公司实行“等级效益工资制”,即:员工的工资总额由等级、年功、效益、专项工资四部分组成。支付员工的工资
5、收入,应参加公司经营成果的考核,按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 企业工资性收入有:等级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计件工资、专项工资、销售承包工资、加班费、年薪等。福利项目包括:餐补、房补、独补、夜餐补助等。 第九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14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通过银行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第十条 员工工资增长机制 应依据本单位当年经营成果并根据北京市居民消费品价格总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
6、订《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员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员工予以倾斜;向生产一线员工和技术工人倾斜,逐步实现员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等级工资 等级工资依据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岗位风险责任、个人技能水平、贡献大小及资深状况划分。等级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
7、变化,工资从次月起调整,做到一岗一薪。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员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员工考核期效益工资基数和发放标准。 效益工资为各部门应得工资总额扣除等级工资与年功工资后的余额。应严格执行本部门确定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的二次分配的制度和原则,分配原则要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效益工资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奖惩分明的原则,切实起到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员工积极性的作用。 第十五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企业所在 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非计件类员工月加班工资基数由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后予以核计;计件类员工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员工每日劳动定额
8、标准予以核计。 平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员工补休,原则上当年加班应在当年补休完;确实没有条件补休的,按加班工资基数支付150%、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确需安排员工加班的,按加班工资基数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具体依据公司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补贴 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岗位高温补贴,执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岗位的补贴,执行餐补、房补、独生子女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十七条 劳动定额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员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
9、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员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
10、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遵照《劳动法》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经营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按 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 加班是指员工完成正常本员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视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需要在非工作时间继续工作的情形。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按下列要求处理好相关事宜: 1、平日每次延长工作时间及公休日加班,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
11、征得同级工会和员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除上述条件外,应报公司主管系统副总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公休日加班的,应及时安排员工补休。 3、依法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4、工作时间延续到23点以后或清晨4点以前的员工,应享受夜餐补贴。 第二十一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 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加班程序 (一)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
12、 (二)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 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予以制止。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三)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班补休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员工补休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聘员工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招录员工,按照
13、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员工。企业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员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用工形式 (一 ) 本企业全日制员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员工工作。 (二 ) 劳务派遣员工。企业由于生产不均衡,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七条 试用期 试用期员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累计超过每月3天休假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经过试用期后继续工作的即为本企业全日制员工,其工龄要从录
14、用日期算起。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 期员工除特殊说明外,享受本合同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 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员工自2008
15、年1月1日起已经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后,订立劳动合同。 (二)工会应当向员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 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员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 识。 (三)工会有权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四)企业与女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员
16、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员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乙方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
17、动合 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享受医疗期的员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 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提 前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公司在实施经济性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不到20人但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方案应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公司依照前项约定裁减
18、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者需要抚养的未 成年人的特困员工; (五)工会应当监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 法、解除理由充分、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六)员工申请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好交接手续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工会
19、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员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三条 其它约定 (一) 企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二 )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
20、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三+四条 一般规定 公司员工一般每周休息两天。员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 员工考勤休假的规定执行BBE/RL-004-2000-D《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需持公司卫生室或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急诊诊断证明,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员
21、工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 第三十六条 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休三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可休7天的奖励婚假。再婚员工可休婚假三天。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假期,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分段休,婚假以结婚证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 第三+七条 丧假 1、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给3天丧假。 2、员工本人供养的祖父母、或员工的抚养人死亡,需本人料理丧事的(持有效证明),给3天丧假。 3、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假期。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 女员工正常
22、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 。 (二)哺乳假:女员工自休完产假上班之日起至婴儿满1周岁的哺乳期间,每个工作日可休1小时哺乳假。 (三)已婚员工休计划生育假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休假。 第三十九条 探亲假 1、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计入假期。 2、探亲假标准(另给路程时间2天)。 (1)异地婚前探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 (2)异地婚后探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3)异地探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 3、新入职
23、的员工工作满1年方可享受探亲假。属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属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假。 4、员工休探亲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休假。 第四十条 事假 员工请事假7天以内(含7天)的由部门领导审批;请假10天(含10天)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请假10天以上的须报公司人事副总审批。 第四十一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需持工伤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实行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员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严重未愈的,由公司主管部门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
24、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未愈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企业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休年休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以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为前提。 年休假
25、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当年休年休假的,用人部门每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经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跨年度休假。 用人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用人部门每年12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因,报主管系统副总经理审核后,经公司主管人力副总审批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部门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由员工所在部门从本部门工资额度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年假安排 (一)人力资源部每年1月份,根据享受带薪年
26、假条件,核定员工年假天数,发给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各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安排,与员工协商年休假时间,制定本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 (三)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休假计划。 (四)公司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四+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7、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内容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生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防火、环保、治安、保卫、卫生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 企业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
28、危害。 第四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六条 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29、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通知工会组织派员参加。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电气焊、吊车、电瓶车、叉车等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员工撤离
30、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员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发放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补贴标准,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31、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五十一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32、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企业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员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力。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员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
3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员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
34、00%,并将员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代会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 )养老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 员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二 ) 医疗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
35、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三 )失业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2%缴纳。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
36、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农村户口员工本人不缴纳。 (四 ) 工伤保险 企业按全部应缴纳保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0.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不缴纳。 (五 ) 生育保险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应缴纳保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0.8%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
37、市员工月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员工个人不缴纳。 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员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五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企业每月按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员工个人每月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第五十七
38、条 员工互助补充保障 企业依据员工自愿、企业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员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员工互助保障,由企业或员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中国员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险内容包括: (一 ) 在职员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6元,只能投保1份,保险期限为1年。由工会经费统一为员工缴纳。 (二 ) 女员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凡本市已参加中国员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员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8-55周岁的女员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保险费为每份40元,可投保1-2份。保险期限为2年。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有愿意参保的女员工
39、缴费投保。 (三)在职员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保险费为每份每期60元,保险期限为1年。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员工个人分别负担1/3费用缴纳。 住院日津贴=每日住院津贴40元*(住院有效责任天数-3天) 最高累计赔付180天,最高保障金额为7200元。 第五十八条 员工福利费的使用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员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员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九条 员工福利 (三)员工健康体检:企业每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 (四)已经获得
4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司员工,与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北京市户口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独生子女奖励费5元/月,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 日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休正常产假的)止;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40元/月; 3、独生子女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报销(参加工作的除外);具体报销标准见公司《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4、独生子女父母,女员工年满50或55周岁、男员工年满60周岁的,在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后,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员工文体娱乐活动:企业定期为员工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使员工调整身心,并促进员工之间
41、的交流、沟通。 第八章 女员工与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员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 企业在员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员工机会平等。 第六十二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一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 ) 不得安排怀孕女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
42、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 )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 ) 女员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第六十三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一)企业女员工,按照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产假。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员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30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员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员工本人同意。
43、 (四) 女员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五) 女员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六)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六十四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一 )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十五条 女员工更年期保护 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
44、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员工,企业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六+六条 企业执行《北京市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规定》 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员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六十七条 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员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一 )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
45、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二 ) 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员工怀孕,在企业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企业负担。 第六十八条 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5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员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企业报销40%。 第六十九条在进行职工体检时, 对40岁以上已婚女员工,增加TCT检查(宫颈癌筛查)。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七十条 其他特殊保
46、护 (一 ) 三八妇女节期间,企业安排女员工上班的,应给予女员工不低于加班时间的补休。 (二 )已婚放环女员工每年透环检查一次,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七十一条 女员工保护与工会女员工组织 (一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女员工委员会意见。 (二 )企业支持工会女员工组织结合女员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三 ) 企业支持工会女员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员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员工代表。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十二
47、条 职业培训制度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员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 第七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用于一线员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七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 企业鼓励员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学历、技能培训。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员工,企业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
48、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员工参加培训计划的积极性,提高员工个人潜能,促进企业整体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第七十五条 新岗位培训 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产生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应首先面向在岗员工,并提供职业或岗位培训工作,保证员工就业。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七十七条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49、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员工告知,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 第七十八条 企业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七十九条 员工应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工作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的生产竞赛和各项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八十条 工会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劳
50、动竞赛委员会,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审批竞赛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和管理竞赛经费、审核评比表彰奖励和听取竞赛情况汇报等。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十三条 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应注重创新性、先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比例。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奖励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授予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应统一规范。 第八十四条劳动竞赛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对成绩突出者应给予重奖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劳动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