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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2、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北京****花园项目中 楼 层 号之物业单位,根据双方签定的编号为No. 《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契约)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主契约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声明与保证: 第一条 声明与保证 出卖人特此向买受人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出卖人为依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的独立法人,有充分的权力和资格销售该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2、出卖人在房屋过户之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

3、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并具备转让房屋所有权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和条件; 3、在房屋过户给买受人之日,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上没有任何负担。 买受人特此向出卖人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买受人有充分权力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有能力完成契约中规定的义务; 2、买受人对主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各条款之具体内容已完全明白并表示同意; 3、买受人保证按约定用途使用其购置的房屋,并保证支付购房款项的资金来源完全合法。 房款支付: 第二条 买受人须按主契约第六条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方式(支票、汇票

4、本票)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所应支付款项全部到达出卖人帐户后,为买受人开据正式购房发票。 第三条 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办法,则应于签订主契约之日起五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贷款资料。因买受人提供资料不全或所提供资料不实,致使该按揭在主契约签订之日起四十天内未获银行批准,则买受人应于逾期后十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交清,否则按主契约第七条处理。 合同解除 第四条 如出现按主契约第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解除主契约及补充协议的情况,出卖人

5、行使解除契约的权利后,须向买受人退还已支付的房价款,但应扣除买受人应付的逾期违约金。出卖人应提前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在收到通知30日内未作任何答复,则认为买受人已授权出卖人单方面到北京市房地局办理终止该契约及补充协议的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终止主契约及补充协议后,有权将该单位房屋另作其它处置。 第五条 若买受人按主契约第九、十条的规定终止本契约,则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需签署书面终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前往北京市房屋土地局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按主契约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买受人退还已付房款、利息或违约金,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可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迟延交付

6、 第六条 出卖人遇有以下事件迟延交付房屋时,有权按实际影响天数相应推延交付时间,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爆炸、战争等。 2、发生以下特殊事件需经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做为免责条件: (1)为配合政府的法规而引致延误; (2)市政配套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因甲方过失除外); 面积误差 第七条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的同比例增减来履行主契约第五条中关于面积误差处理的约定. 保修 第八条 买受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享受保修,但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

7、灯具、漏电保护开关等易损零部件; 2、因买受人(或用户)自行装修或改动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坏; 3、因不可抗力而致任何损坏情况 ; 4、其他因买受人保养、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房屋交付 第九条 出卖人于房屋达到入住条件时向买受人发出接收日期不少十四天的书面入住通知书。买受人应于该通知书所指定的办理入伙日期之前到出卖人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第十条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该房屋视为已于接收日期的最后一日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同意自房屋交付后,即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出卖人按主契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出示了证明文件后,买受人不得以

8、其它理由拒绝接收预购房产。 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买受人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以前,其购置的房屋由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买受人应在办理入伙手续的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维修公约。 第十三条 买受人拥有和使用其所购房屋时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买受人如需变更房屋的结构、外观及设备,必须征得出卖人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委托经过资质认可的专业队伍施工,费用自理。 转让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原因买受人转让其预购房屋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将转、受让双方的有关资料、资信情况以及转让交易条件等通知出卖人。转、受让双方须书

9、面承诺履行原付款及其他有关责任,并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通知方法 第十五条 双方任何通知均采用专人交接、传真或挂号邮寄方式。如专人交接,则以接收方或代理人签字接收日为通知送达日;如采用传真,以传真报告单所载发出日为通知送达日;如用挂号邮寄,则在邮件寄出后第十日视为送达。 通信地址为主契约中所载地址,房屋交付后无另行通知,买受方地址为主契约中载明的买受人所购房屋地址。任何一方发生地址变更,应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化引起的责任由变化方承担。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为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10、七条 双方在此之前所作的书面或口头宣传、说明、承诺或协议,与主契约及本补充协议的内容冲突的,以主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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