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43.50KB ,
资源ID:336374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36374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为无效合同.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为无效合同.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为无效合同   魏建国 杨慧文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

2、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案情】   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鸿发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洛阳豫洛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红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日,洛红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

3、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洛红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

4、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鸿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637.62元。   本案在审理中,鸿发公司申请追加洛红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辩称事故发生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洛红公司应诉认为,1.追加其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因为该方向盘系河南省新乡获嘉县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制造,应通知金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其已与死者家属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自己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5、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受害者购买的拖拉机因质量存在问题发生事故,并造成死亡,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鸿发公司和生产者的洛红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鸿发公司提出事故原因是原告驾驶不当的辩称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应追加金星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因洛红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与其零部件供应者之间的供货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洛红公司提出其已与死者家属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不熟练造成的,与质量无关,洛红

6、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中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洛红公司对自己的该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不能因双方订立的协议来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但洛红公司支付给死者家属的35000元,可视为已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遂判决:一、洛红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617.03元(含已支付的35000元);二、鸿发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洛红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

7、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协议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即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这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

8、或者回报。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4.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本案洛红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中,虽然双方约定了由洛红公司将其42800元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死者家属,洛红公司并且已支付了35000元,但从该协议的内容明显可以看出,洛红公司的该“经济救助”是建立在死者家属认可“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的条件之上,也即,死者家属取得洛红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是以承认死者“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为对价的非无偿性给予基础之上。由此又可以看出,洛红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的背后,享有着自己设计的“不承担赔

9、偿责任”的权利。因此,该“救助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属于无偿赠与合同。   二、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作为产品销售者的鸿发公司和生产者的洛红公司之所以对

10、高某的死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高某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了拖拉机质量缺陷的严重侵害。而所谓人身安全权,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看出,它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权利。也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不得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而本案洛红公司在与高某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中,却事先约定免除自己应负的产品质量缺陷责任和赔偿责任,这种约定不仅有转让、放弃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之嫌,且明显与上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悖。因此,该“救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精品 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