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起源和发展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渊源(一)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3.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 1951年国际货协5.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6.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
2、931年日内瓦公约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三)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三、两大法系的区别是什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
3、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
4、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四、合同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德国:以法律行为为概念定义合同 法国:合同首先是一种合意(二)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美国: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三)中国
5、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五、国际商事合同主体 (一)一般主体1.自然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年龄:中、英、法、美、德:18周岁日本、台湾、韩国:20周岁B.理智:德国:禁治产人(精神病、挥霍浪费陷于贫困、酗酒、吸毒)英美:宣告为精神病人,酗酒而影响判断力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1)法人权利能力:取决于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 性质(2)法人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3.非法人组织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如无限责任公司、合伙、合作企业等。(二)
6、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商事组织形式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六、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内容、形式、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为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内容、风险移转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7、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完成于1978年,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2.公约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定义: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判断标准:营业地(三)“买卖合同” 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所有权的转移 二是支付对价(四)标的物: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排除了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务贸易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对于混合合同,关键是看合同中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货物还是其他。三、公约不适用情形: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8、()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公约第3条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四、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效力。 2.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 3.产品责任问题。五、公约的任意
9、性:1.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排除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各国保留条款除外)2.若排除公约的适用,需要明确的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的具体哪一个法律,不能仅仅是一般性的约定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否则公约仍然适用于该合同。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部分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案例:1.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A、B未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答:适用公约,考察营业地标准。2.营业地在美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发动机供应合同
10、,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中国法律解决,则未来发生纠纷适用公约还是中国国内法?答:适用公约,因为两公司的约定属于一般约定,不足以排除公约的使用。若两公司约定适用中国1999年合同法解决纠纷,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3.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买方)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因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贸易术语,问题1:公约是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问题2:若两公司就货物所有权是否在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发生纠纷,是否适用公约解决?答:1.否,因为贸易术语只涉及买卖合同的部分问题,主要是运输、保险、风险转移,至于合同是否成立、违约救济等
11、方面,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公约仍有适用余地。2.否,因为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人也叫发盘人、发价人,要约发向的对象叫受要约人、受盘人、受发价人)(二)要约有效的条件:1.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应确定,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的价格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例如:中国家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
12、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10天内电复有效。问: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是否成立?注意: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发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要约,因为发盘包括实盘和虚盘,实盘属于要约,虚盘因为包含保留性语言,如:“以上条件仅供参考”、“以我方确认为准”等,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三)要约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公约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
13、效后)公约第16条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的撤销要约的权利即告终止。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A、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销的。如“不可撤销”、“实盘”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五)要约的终止和失效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应于拒绝该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到达主义 (1)要约因拒绝而终止 (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终止 (3)要约由其所规定的承诺期限届
14、满而终止 (4)要约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5)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货物质量、数量、交货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案例: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
15、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
16、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公约15条。二、承诺(Acceptance)(一)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所作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受要约人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承诺时,承诺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三)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
17、力公约19条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反要约;对要约表示承诺,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向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案例:1.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
18、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加方公司不违约(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四)逾期的承诺1.主观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公约第21条, 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承认该承诺的效力. (即要约人及时追认)2.客观逾期承诺:依照承诺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承诺应认为有效,除非
19、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因承诺逾期而失效.(五)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项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注意: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案例:1.甲在6月6日向乙提出要约,愿意以1000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乙。6月8日,乙回答愿意以950英镑购买该农场,甲6月27日予以拒绝。6月29日,乙又书面通知甲说,愿意接受原来1000英镑的报价,但甲拒绝。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 答:乙6月8日的回复是一个反要约,效果是拒绝了甲的要约,使得原要约失去效力,当然无承诺可言。2.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5000美元,
20、如同意购买,请将5000美元汇入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5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问:卖方可否这样做答:卖方可以这样做。因为买方的答复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按卖方的条件,应是先付款后交货,而买方的答复,则成为先交货后付款:买方知识将5000美元汇到卖方的开户银行,并未按照卖方的要求汇入卖方账户,并且声称“交货后立即付款”三、合同的效力(公约对此没有规定)(一)合同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所必需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Fraud)2.胁迫(Duress)3.重大错误(Mistake of Vi
21、tal Matter)4.显失公平(Gross Disparity)(三)合同内容合法(四)合同符合法定形式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的义务1.交货的方式:(1)实际交货: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如工厂交货或目的交货。(2)象征性交货:卖方将所有权凭证(仓单或提单)交给买方,如按FOB,CFR,CIF条件成交。2.交货的地点:各国规定比较接近,依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或非特定物而定。特定物-法、日、瑞、英、美:订约时物的所在地。非特定物-法、德、瑞:缔约时卖方的住所地;、英、美:缔约时卖方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日:买方现时的住所地;公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 (1)涉及到货物的
22、运输,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2)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地点。 3.交货的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例:中国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订购供应中国春节市场的货物,未约定交货时间,韩国公司在中国除夕夜货物装船是否违约?(二)质量担保义务1.公约35条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23、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案例:1.中国甲公司订购德国乙公司的一批卡车,乙公司订约时知道甲公司是从事山地工程作业的专业公司,并且这批车将在高纬度地带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甲公司发现该批卡车不适应寒冷气候下的作业,频频发生故障。乙公司是否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答:承担。没有符合买方事先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三)权利担保义务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所有权担保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没有设置任何
24、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物权等等。例外:买方如果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该义务。(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诉讼指控买方所购买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抗辩第三人指控的义务,由此造成的买方的损失,卖方也有义务赔偿。但知识产权担保有如下限制:A:地域限制公约只要求在货物销售目的国(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国)不侵犯当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B.主观限制如果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的存在,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C.定做限制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
25、要求,生产的货物导致侵权,卖方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D.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买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公约下的权利。案例:1.中国甲公司向泰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双方没有约定该批服装的最终销售目的,如果有人依据泰国法律指控该批服装所用商标侵犯其在泰国注册的商标权,乙公司遭受损失,问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承担责任?2.上例中,如果乙公司告知甲公司该批服装要专卖到印度,则甲公司应担保该批服装在何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上例中,如果乙公司事先告知甲公司该批服装在泰国销售,但因泰国经济下滑,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自行将服装专卖至印度,后印度某公司指控该批服装商标
26、侵权,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对此是否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答:1.承担。2.印度3.不承担,因为卖方对买方不承担事先不知道的目的地转卖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二、买方的义务和权利(一)支付价款的义务1.买方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与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2.货物价格的计算 如果合同已成立,但无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价格及确定的方法。买方必须支付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索取的价格,如果此种价格无法确定,买方必须支付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3.买方付款的地点:无约定,则(1)卖方的营业地。(2)如果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货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移交文
27、件的地点付款4.支付价款的时间 (1)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或移交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2)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二)接收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卖方交货地点将货物取走,以履行接收的义务(3)“接收”不等于“接受”案例:1.中国甲公司从泰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货到中国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重量短少,水果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此时,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答:无权,应当先接收,对水果采取保全措施,然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三)买方的验货权1.公约第38条,第58条第3款(1)买方没
28、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2)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3)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4)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 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2.公约39条:买方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案例:1.图佛公司收到赛温
29、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D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风险的移转一、转移原则 1.货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转移到买方(瑞士)2.货物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到买方(英、法) 3.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到买方(美、德、中)买卖各方可以通过
30、协议来划分双方承担风险的界限。也可以通过某种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风险。二、公约关于风险移转的规定(一)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1.货交第一承运人:前提是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2.特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前提是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把货交给承运人。注意: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如提单),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二)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三)其他情况1.货物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在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2.若买方违约不在约定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取货物时,风险移转。案例: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
31、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
32、货舱进水的原因。 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分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
33、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四)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公约第70条规定,若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公约有关风险的转移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8-149条的规定,1.卖方根本违约,若买方不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的,则风险正常转移。2.卖方根本违约,若买方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3.卖方不构成根本违约,风险正常
34、转移。4.风险转移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案例:1.合同约定:卖方供应一等水泥1000袋,FOB上海,风险转移在上海港货过船舷。卖方实际交付的是1000袋三等水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风暴,货物遭海水浸泡,大部分水泥失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问:海上风险(水泥被泡)由谁承担?答:卖方。如果买方不解除合同,因水泥被泡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但可以追究卖方交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2.上述案情改为,卖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绝大部分为一等水泥,只有50袋水泥有轻微质量瑕疵,海运途中部分一等、部分二等水泥被泡,则此种被泡损失由谁承担?答:轻微违约行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可以追究卖
35、方轻微违约(少量水泥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3.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不承担责任?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C.货物不符合同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为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答:C。货物交运前固有缺陷,或者是货物质量有瑕疵,都属于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不属于风险范畴。C项对买卖双方来说构成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由卖方承担,也可能由买方承担。4.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货,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
36、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B公司知道货物正在运输途中。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公约的规定,B公司是否应继续付款?答:B公司有义务继续付款。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一)含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条件(Price Terms)、价格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英文缩写字母来标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
37、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二)作用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为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三)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内法适用上的关系1.二者都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但贸易术语属于商业惯例,不能自动适用,当事人援引某个贸易术语,相关规则才会使用。2.当事人一旦援引某贸易术语,则视为当事人对交货环节的权利义务有了特殊约定,公约与贸易术语有冲突的相关规则被排除,但
38、这并不意味着公约整体均不适用,因为贸易术语对有些合同问题(如合同成立、违约救济等)没有涉及,公约仍有适用的余地。3.同理,公约和贸易术语的适用,也不能完全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因为对某些问题(如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等),公约也没有规定。二、Incoterms2000(一)Incoterms2000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总趋势从E-D组,卖方义务逐渐加重,买方负担逐渐减轻。(二)费用分担规则1.运输费用E、F组术语一般由买方负责自负费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事宜。C、D组术语由卖方自负费用与成员人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事宜。2.运输保险的费用(1)CIF与CIP: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投保,对投保险
39、种无约定时,仅需要投最低险别。(2)其他贸易术语:双方均无义务投保,各方可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大小,自愿投保。3.清关费用(1)清关费用主要指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缴纳关税等费用。(2)原则上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买进卖出)(3)例外:EXW进出口清关均由买方办理,DDP均由卖方办理。4.交货中风险责任划分点(1)EXW(Ex 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仓库,交货时风险转移。(2)FCA(Free Car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转移。在卖方所在地交货的,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之后风险转
40、移。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某个地点交货的,货物运输到该地点无需卸货、在卖方自己的车上货交买方支配,风险转移。(3)FAS(Free Alongside)(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边,在该船边风险转移。例如:FAS青岛,交货地点在青岛港买方的船边,卖方将货物运到船边时风险转移。(4)FOB(Free on Board)(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在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5)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在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与FOB不同的地方: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运
41、到目的港的运费。(6)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在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与CFR不同的地方:卖方增加了为货物投保的义务。(7)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主运费由卖方承担。(8)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与CPT不同的是卖方要自负费用为货物投保。(9
42、)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出口国或进口国边境指定地点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和交货都在边境指定地点。(10)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完成交货,风险在船上交货时转移,卸货由买方自己负责,卸货中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11)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货到码头上,风险在货物安全卸到码头上交付后转移。与DES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增加了卸货到岸的义务。(12)DDU(Delivered
43、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目的地,风险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未完税主要指卖方不交进口国关税。(13)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目的地,风险在目的地交货时转移。完税是指卖方需办理进口清关并缴纳进口国关税。注意:(1)在EXW下,买方需上门提货,故该交易条件被称为内陆交货合同。(2)F组与C组下,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地点都在指定装运港或装运地,故称为装运合同。但F组又称为主运费未付类装运合同,C组又称为主运费已付类转运合同。因为F组主要运费由买方支付,而C组由卖方支付。(3)D组下,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交给买方
44、风险才能转移,交货义务才完成,故称到货合同。(4)关于卸货义务:D组只有DEQ要求卖方卸货,D组其他术语下卖方都没有卸货义务。5.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FOB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CFR-CPT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CIF-CIP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6.其他问题(1)只适用于水运: FAS,FOB,
45、CFR,CIF,DES,DEQ.(2)主要适用于陆地运输:DAF。(3)其余都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4)贸易术语后所附地名的含义:E、F组:装运地、装运港。C、D组:目的地、目的港。(5)注意风险转移:F、C组都是装运合同,而C组括号后面所跟的是目的港。案例:1.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甲国公司在订立
46、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FOB术语。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只是在发生冲突时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保险的义务。装船以后风险就转移了,买方此时才去投保,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2.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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