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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全文.docx

1、中国银监会有关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告知银监发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构造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现将该指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容许符合如下条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风险管理和有效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题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1%;(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专业团体。符

2、合上述条件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制定对应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汇报后实行。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状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并购贷款业务。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基础上,满足合理并购融资需求。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有关规定,不能有

3、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用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请各银监局将本告知转发至辖内各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第二条 本指导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置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 本指导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既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

4、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置并持续经营目企业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置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如下称子企业)进行。第四条 本指导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企业发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贷款。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方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目、并购贷款业务客户范围及其重要风险特性,以及并购贷款业务风险承受限额等。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原则建立对应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业务流程、内控制度

5、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各项风险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波及跨境交易,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第九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构造、经营战略、管理团体、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如下内容:(一)并购双方产业有关度和战略有关性,以及也许形成协同效应;(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获得额外回报机会;(三)并购后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动力来源;(四)并购后新

6、管理团体实现新战略目也许性;(五)并购投机性及对应风险控制对策;(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也许采用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方略。第十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如下内容:(一)并购交易各方与否具有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二)并购交易与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同意,并履行必要登记、公告等手续;(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资金来源与否有限制性规定;(四)担保法律构造与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法定程序;(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控制与否合法合规;(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法律保障;(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构造有关其他方面合规性。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与

7、否有能力通过如下方面整合实现协同效应:(一)发展战略整合;(二)组织整合;(三)资产整合;(四)业务整合;(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如下内容:(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重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与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企业治理与否有效,管理团体与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与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与否有效等;(二) 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风险;(四)并购双方分红方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导致影响;(五)并购中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导致影

8、响;(六)汇率和利率等原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导致影响。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各项风险基础上,建立审慎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基础上,充足考虑多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影响。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并购双方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二)并购双方治理构造不健全,管理团体不稳定或不能胜任;(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四)并购方与目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情形。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

9、估并购贷款风险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与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与否匹配,借款人与否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用应对措施或退出方略,形成贷款评审汇报。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所有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关键资本净额比例不应超过50%。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方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对应限额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关键资本净额比例不应超过5%。第十八条 并购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二十条 商业

10、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足够数量熟悉并购有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专业人员。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重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理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波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应按适使用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履行有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企业之间具有较高产业有关度或战略有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可以获得

11、目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关键竞争能力。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专门团体,对本指导第九条到第十五条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汇报。前款所称专门团体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组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调查汇报。有前款所述情形,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应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规定借款人提供充足可以覆

12、盖并购贷款风险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形式担保。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规定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措施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成果,审慎确定借款协议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约束性条款;(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强制性条款;(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或专用账户监控条款;(四)保

13、证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承认权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导第二十七条所述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可采用风险控制措施:(一)重要股东变化;(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三)营运成本异常变化;(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重大不利变化;(五)产生新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六)重大资产发售;(七)分红方略重大变化;(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有关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

14、方、担保人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与否匹配。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亲密关注借款协议中关键条款履行状况。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频率和原则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第三十四条 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用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汇报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汇报、检查和评估频率。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如下内容汇报、检查和评估:(一)并购贷款担保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状况;(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用清收和保全措施;(三)处置质押股权状况;(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状况;(五)并购贷款呆账核销状况。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企业。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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