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协议(公司向个人租车时使用,会计专用)
出租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协议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2、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日内告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3.若甲方在租赁期间转让租赁物的,甲方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让后本协议对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租金
1.乙方无需支付车辆租金,但必须雇佣甲方为驾驶员,支付给甲方的工资薪金数额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送规定,并具有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因
3、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负责因此给乙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平常维护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
4、的完好,但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批准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导致损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公司标记及注册商标标记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进行.租赁物交接。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由甲乙
5、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的因素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补偿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妥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协议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补偿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导致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4.非因乙方因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甲乙双方的劳动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告知另一方。
第九条 押金条款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2、甲方应于本协议期满或双方解除
7、协议后30日内,扣除交通违章罚款数额后,将剩余押金归还乙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用以下 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