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3年10月21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本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长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本来的42条变为43条。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部分、“第五章基层组织”部分、“第六章工会干部”部分、“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有关内容。修正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如下: 编辑本段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主线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
2、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主线指导方针的贯彻贯彻,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3、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公司、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积极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奉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公司、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
5、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公司、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动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和谐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会员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6、、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限度,认可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定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规定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规定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
7、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与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毕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对的解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与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
8、接转。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合法理由连续半年不交纳会费、不参与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存会籍。保存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制度第九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
9、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
10、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足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足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
11、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本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
12、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重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
13、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公司、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公司、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14、,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足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队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公司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消,该工会组织相应撤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
15、的机构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建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16、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平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拟定。 产业工会全国
17、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
18、织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建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
19、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立,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
20、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局限性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事业单位协商拟定。 基层工会具有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
21、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
22、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足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平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
23、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平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协议,代表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协议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
24、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解决。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受、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公司、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贯彻。组织职工搞
25、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发明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
26、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敢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规定。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
27、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贯彻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认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8、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公司、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承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队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
29、、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公司、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公司、事业单位的从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消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第四十一条
30、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合、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编辑本段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1.什么是工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结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干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
31、,才干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 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初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纯熟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公司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公司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公司内的工人都参与同一产业工会,有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
32、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限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我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3、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1)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2)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3)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4)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对的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5)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大纲、路线而积极奋斗。(6)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34、,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主线指导方针的贯彻贯彻,
35、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2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大纲、 奋斗目的、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解决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大纲、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
36、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规定,为保证
37、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2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23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规定。 3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互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
38、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主线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互相关系。 一方面,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主线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涉及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由于如此,工会法不也许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主线
39、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拟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另一方面,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献,涉及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献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40、,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主线活动准则,这涉及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假如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
41、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假如工会章程自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主线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干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对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4中国
42、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23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1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2)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长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主线指导方针的贯彻贯彻”的内容。全心全
43、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主线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特别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主线指导方针的贯彻贯彻,以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长了这方面的内容,表白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结识。 (3)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重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
44、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23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本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规定。 (4)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23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
45、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规定。 (5)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2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1)增长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
46、动协议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并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少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长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2)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事实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并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47、。 3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1)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长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2)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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