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注:编号: NO.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厉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白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碰到特殊情况不能准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批准。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规定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受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
2、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批准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告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规定,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批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情况专 业学制学历家庭地址应聘意见: 毕业生署名: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单位从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合资、其它单位性质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商贸公司、厂矿公司、部队、其它档案转寄具体地址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学校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址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