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 移 派 遣 协 议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派遣单位)名称: 北京坐标系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住
2、 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大街6号佳莲时代广场2-516 法 定 代 表 人: 石惟佳 联 系 电 话: 鉴于: 乙方是专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并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服务公司,甲方因自身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以下简称《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
3、遣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继续履行的,本协议期限自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续延 年。以后的续延依此类推。 第二条 若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表达不再续约,但尚有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的派遣期未满的,除乙方提出异议外,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最后一名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当天止。 二、派遣员工的招录与变更 第三条 由甲方负责新派遣人员的招聘、政审及体检工作,拟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乙方提交录用人员名单,由乙方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
4、关系,并办理派遣手续。 第四条 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拟定,甲、乙双方应共同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岗位明细表》,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 甲、乙双方经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岗位明细表》,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同工同酬;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或者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报酬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拟定;派遣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承担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费用,乙方根
5、据各项缴费基数计算费用金额后告知甲方,并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缴纳。 第八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采用妥当的救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支付标准及程序由甲乙双方协商拟定。 第九条 派遣员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承担之外,局限性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派遣员工依法应当享受的独生子女费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平常管理与考核,拟定每月工资金额,并于次月 5日前,将本月应付劳务派遣费用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对派遣员工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
6、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合用于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派遣员工公示或者告知,同时转交乙方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派遣员工开展培训,内容涉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规范、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擅自将派遣员工安排到其他用工单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甲方如有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解决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引发的各种劳务纠纷、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相关事宜。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7、八条 乙方负责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为被派遣人员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招工备案手续和人事档案管理等。 第十九条 乙方应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并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负责解决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引发的各种劳务纠纷,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女性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经相关机构认定后,由具体负责人负责补偿,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追偿。 六、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费用涉及劳务派
8、遣服务费、派遣员工税前工资和乙方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并随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当逐年提高。 乙方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并随相关标准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费用实行月付。即,甲方于次月 5日前,将本月应付劳务派遣费用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劳务派遣费用后,须开具正式劳务派遣费用发票。 七、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属实的,可以退回乙方。 1.派遣员工与甲、乙双方
9、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岗位规定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 5.派遣员工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并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派遣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协议的; 7.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派遣员工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10.因客观因素,甲方确需淘汰员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
10、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告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手续,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甲方因素,导致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协议的,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乙方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所有由甲方承担。 八、其他事项
11、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遵守协议方所有经济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2.《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岗位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