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店招牌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广告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编: 广告制作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及安装门店招牌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广告内容相关情况编号位置媒体形状规格(画面净尺寸)面积媒体形式广告发布费(所有费用):元底宽(m)高(m)面数1花都区长方形0000门店招牌02天河区长方形000003增城市
2、长方形00000费用合计备注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媒体形状,以及画面净尺寸(展示尺寸)必须准确(精确到厘米),如乙方提供尺寸与形状不准确导致画面设计有误,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广告内容及发布期限广告发布内容以甲方确认的设计稿为准。第三条.付款方式、费用:1. 按人民币现金结算。2. 门店招牌制作安装总费用为人民币 整(5840.00元整)。3. 分3次付清,即 年 月 日前付 元整; 年 月 日前付 元整;2014年 05月23日前付 元整;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时,乙方须提供合法等额的广告服务业普通发票作为甲方的付款凭证。第四条.广告画面设计提供及验收标准1. 广告画面由甲方于
3、上画前提供,制作的具体要求以甲方认可的广告画面小样为准(出画前乙方需出广告画面小样给甲方看效果并得到甲方确认)。画面内容与甲方提供设计稿一致,刊挂后平整清洁,经甲方签字认可后,乙方才可以制作喷绘画面。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喷绘的画面与小样失真或未经甲方认可制作喷绘画面,致使广告延迟发布或发布效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2. 在广告制作完成并安装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书面/电话通知后五日内派人进行验收;如甲方无故逾期不派人验收,经乙方催告后未答复或仍不验收的,则视为甲方对广告的制作和安装的质量没有异议。广告制作及安装完毕,乙方报请甲方验收,甲方以收到合格验收
4、照片之日起计算发布期。未验收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正后,重新申请验收。3. 广告画面验收标准:画面内容与甲方提供设计稿一致,第五条.广告质量要求乙方负责广告画面制作及安装、并保证安装质量,保证在1个月内画面不会出现掉色、损坏、色差明显等质量问题。若画面在1个月内破损严重或出现褪色、污损等无法修复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在48小时内重新喷绘画面并刊挂、安装,以上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该工程的质量符合抗震、防雷击、防漏电、抗风压和环保要求,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音污染,如有违反,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乙方责任乙方负责门店招牌安装
5、期间的质量及公共安全问题,如在安装期间(门店招牌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字确认之前)引起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门店信息表后续由甲方提供。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免责条款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中双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第九条.特别约定甲方不负责处理任何因该广告安装引起的安全责任纠纷,亦不承担相关安全事故责任。第十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门店招牌自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签字确认后,安全责任相应转移至门店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第十一条.其它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