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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协议(全).docx

1、版本号: 代理协议号: 代理进口协议书 进口代理方(甲方):天津港首农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 委托方(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5年4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有偿代理乙方进口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以甲方名义与外商签署涉外买卖合同(简称“进口合同”),代理乙方进口 美国苜蓿干草 (简称“进口货物”)。甲方对外签署进口合同前,须收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以及乙方出具的对甲方与外商拟签署进口合同内容认可的书面确认函后,甲方予以对外签署。进口合同签署后,乙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乙方擅自与外商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口合同的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条 进口货物主要条款: 1、品名: 美国苜蓿干草。 2、数量:【】吨 ,允许5%溢短装。 3、质量标准:,以进口合同()为准。

3、 4、单价:USD 【】/MT CFR China Main port; 5、总金额USD【】。 6、装运船期: 2015年【】月【】日前 。 7、目的港: 中国主要港口 。 8、包装:散装。 本条款未约定的内容、或约定内容与进口合同不相符的均以进口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进口货物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及支付: 1、 保证金制度。为保证本协议和进口合同的正常履行,签署本协议时,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将一定数量人民币以保证金形式交付给甲方占有,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和甲方代理乙方履行进口合同的担保。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或导致甲方无法履行进口合同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4、甲方保留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保证金的部分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保证金冲抵最后一笔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 2、 保证金支付。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元/吨(货值的15%)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甲方在收到此保证金后,方予以对外订货成交。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 追加保证金及支付。自甲方签订进口合同之日起,至乙方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货款期间,如果货物的国际行情下跌,下跌幅度在5%以内,乙方不用补交保证金,下跌幅度每次超过5%,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加定金通知2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应的

5、保证金,具体计算方法为:保证金追加额=跌幅(美元/吨)*合同数量*6.25。如果国际行情平稳或上涨,定金则以初始金额为限。货物的国际行情以甲方收到的2家外商现货平均报价为准。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处理货物并没收保证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全部货物,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没收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进口货物货款及代理费的支付: 1、甲方垫资对外付汇。按进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甲方先行对外支付进口合同的货款;乙方应按甲方付汇当日付汇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将进口合同的货款折算成人民币向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外汇汇

6、率变动的风险,如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进口成本增加,由乙方负担。甲方代乙方垫付的进口货物的货款自甲方对外支付货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年利率为8 %。如国家银行利率出现变化,甲方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 2、乙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及税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带款提货,批款批货,最晚于船到达卸货港后 90 日内付清甲方全部款项,保证金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冲抵最后一笔货款。乙方按每吨 15 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代理费。如乙方未能在90日内付清货款,甲方保留处置剩余货物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结算总数量以进口发票数量为准。 第五条 税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及结算: 1、商检费、关税和增值

7、税。乙方将商检费、关税、增值税付至甲方账户,由甲方代缴,甲方将按照市场情况给予乙方相应提货权。乙方应在海关税单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海关关税及增值税(如有),因纳税延迟而造成的各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代理费、银行利息、甲方代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实际产生的银行手续费,乙方须在甲方最后结算前一并支付,上述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与货款利息一并计算。港口卸货费、报关报验和货代费用、按整船比例分摊的亏吨费、可能产生的滞箱费以及港口集装箱杂费等,可以由乙方与货代直接结算。 3、甲方凭卖方装船通知或提单载明的数量,在乙方提完货物后7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乙方如不按期付款,甲

8、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付息。银行汇率差额费用也将一并结清。甲方不承担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如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进口成本增加,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进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划分 1. 在乙方未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进口货款、税款、各项费用之前,进口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是乙方进口货物代理人为由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分批次提货的可分批次结算,并部分转移已付款并已交付部分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 2. 甲方负责对外成交、签订合同、办理保险,所有进口合同和保险合同均需乙方确认,货到目的港后,报关、报验等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可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卸货手续及费用

9、由甲方办理,乙方承担所有卸货费用。卸货费用从集装箱船舱底卸货始,包括至港口堆场的前期费用。 3. 卸货如需过驳,则过驳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事先做好一切接驳准备工作,保证船抵港后能及时靠泊卸货,卸货率及滞期费/速遣费率条款以甲方对外成交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为准。在目的港港口与货物有关的因超期产生的堆放、储存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卸货完毕后,乙方须及时将外代出具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和卸货事实记录等有关文件递交甲方,以便甲方按合同规定与卖方解决滞速问题。如发生滞期,滞期费应由乙方及时付给甲方,甲方核准后付给国外卖方。如速遣,速遣费由国外卖方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将及时付给乙方。 4. 因国外卖方原因致使合

10、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到货时间、质量、数量与进口合同规定不符合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补救措施,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和风险。甲方可应乙方的请求根据进口合同对外索赔,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甲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甲方账户。 5. 乙方负责提供所需进口货物的详细名称、数量、品质要求,对国外卖方的信誉、委托进口的货物品质、数量及履行对外合同的风险承担一切责任。货抵目的港,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后,如发现有任何品质及重量差异,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酌情向有关责任方保留索赔权。有关检验证书应最迟在开卸后三十日内寄到甲方。如果因乙方通知不及时或证书不全,使甲方丧

11、失索赔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届时,乙方不得据此拒付货款、甲方代理费和甲方托收的其他费用;甲方将以合同为依据,凭目的港国家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酌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理赔金额将全部偿还乙方。 6.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保险责任由货物在装港上船时起至卸货港堆场交货时止,即不包括堆场交货后(包括卸货、运输在内)的一切风险。进口货物在港口或中转单位仓储期间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出现短重,乙方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根据甲方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 7. 若货物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动植物检疫时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或标准

12、的事件,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此理由而拒付或推迟支付货款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其他有关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批货物,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 乙方承担因政策和汇率变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成本增加等一切责任。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转基因的管理规定,承担因国家转基因政策变化引起的风险和责任;承担本协议或进口合同签订前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法律风险;承担本协议或进口合同签订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对进口商品原品质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补充、修改、变更、终止引起的法律风险。 9. 乙方须在进口货物到港口后 15 个工作内向甲方提供进

13、口报关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 进口货物抵港后报关、报检、卸货、中转及仓储 1、 进口货物抵港后,由甲方委托港口或中转单位或由甲方、乙方与港口或中转单位(丙方)就办理卸货、中转及仓储事宜签署《中转协议》(《中转协议》文本附后,如仅是甲方与港口或中转单位签署中转协议文本的参照《中转协议》)。《中转协议》应当明确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人,乙方必须以支付甲方对应款项的证明向甲方换取相应的《提货单》,港口或中转单位凭甲方签字并盖章的《提货单》放货,否则任何人无权放货,乙方也无权提货;港口或中转单位所持进口货物的海运提单仅供报关、港口卸货用,不作为任何人放货或提货的依据。

14、 2、 在乙方未向甲方付清本协议全部款项之前,不得以已缴纳关税、增值税款项或其他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进口货物的所有权。 3、 乙方承担和享有滞期费和速遣费。卸货完毕后,乙方须及时将外代出具的卸货准备就绪通知和卸货事实记录等有关文件递交甲方,以便甲方按协议规定与外商解决滞速问题。如发生滞期,滞期费应由乙方及时付给甲方,甲方核准后付给外商。如速遣,速遣费由外商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将及时付给乙方。 第八条 索赔 1、 货物的品质及数量均以装货港独立机构出具的证书为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的任何品质及数量方面的争议,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支付货款、代理费及缴纳关税增值税等,如出现短

15、重,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结果由乙方承担; 2、 若出现《进口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情形,作为外贸代理人,甲方应乙方的请求全力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同时,甲方可以拒绝与《进口合同》有关索赔规定不相符的索赔要求,如超过索赔期限或索赔理由不足等的索赔要求;对外索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需委托甲方向外商索赔或对外申请仲裁时,应在索赔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索赔和仲裁请求事项明确提出。索赔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委托索赔请求事项时同时向甲方支付。乙方未支付索赔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向外商索赔或对外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一切

16、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出现下述任何情况,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1)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足额保证金和/或追加保证金。(2)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足额货款及利息的。(3)乙方未能按时提供甲方履行本协议及进口合同所需任何单据。 2、损害赔偿。 (1)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进口货物,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因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转基因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造成甲方或其他人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民事和行政等责任,乙方除赔偿甲方和其他人实际损失外,还应

17、承担进口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3)如因甲方未尽到代理义务,甲方按代理费的 3 %承担违约金,如因外商或乙方原因致使进口合同和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和风险。 第十条 协议补充和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变更的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或部分履行的书面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5日,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除进行协商。如60日内甲、乙双方不能达

18、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的争议甲、乙双方依法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以传真件签署,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传真件有效,乙方有义务将签字盖章后的协议正本在传真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甲方。 第十四条 附件: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条款一起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方与外商订立的《进口合同》;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甲方(盖章/签字

19、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所地: 住所地: 邮编:

20、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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