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甲方:大广高速大庆至肇源 (黑吉界)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乙方: 身份证: 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广高速K81+981桥空心板梁预制加工。2、工程地点:大同至肇源K83+610K94+322。3、工程结构:桥梁梁板预制二、工程承包范围:空心板支模、拆除、维修养护,混凝土浇筑、养护,预埋件、预埋筋安装,成型、两端封端头包括板两侧凿毛等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安装成品要求(K81+981桥0#台、10#台两孔,K83+610
2、天桥、K85+887桥等空心板梁)。搅拌站后台人员由乙方负责(甲方配集中搅拌站、运输翻斗车、大型模使用吊车配合)三、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09年7月1日。竣工时间:2009年9月30日,共90天。严格控制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赔付甲方损失3000元,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害工期顺延。四、承包方式:包人工费。五、承包价款:暂订承包价(大写)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182400元)其中:20m跨板梁64片*2400元/片,16m跨板梁16片*1800元/片,发生零工计工每天按120元,力工60元/天。(以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六、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产品不合格,所发生
3、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材料问题由甲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延误工期,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承包人清出现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已完合格工程量按60%结算,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七、材料、设备工具1、乙方提前15天报材料计划,使用材料及时进场,数量按图纸定额含量供应。工程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到施工现场指定地点。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和需用的时间应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包括工程所需施工机械、机具、定型模板、附料。3、乙方加强材料管理,造成材料浪费,按浪费材料的金额扣罚乙方120%,从结算劳务费中扣除。如发现有人将材料送人情或变为自有按价质十倍扣罚。
4、八、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对建设单位联系,工程技术交底工作,现场协调工作。(2)提供生活暂设并通电通水,灶房、炉灶甲方提材料乙方自行搭设。(3)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优活动,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负责工程材料供应工作,保证材料的100%合格,包括搅拌好的混凝土由甲方运至施工现场。(5)提供施工图二份,水电安装至施工预制场周边工程施工中心位置方便施工。2、乙方责任:(1)乙方自行配备足够的施工技术工人和力工,负责本工程施工所有项目,按工期要求准时开竣工。工程质量必须保证合格工程和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施工,达不到上述要求按相应条款罚处。严格按施
5、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向班组技术交底。(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施工指挥,接受质量进度的监督,接受治安、安全、防火的检查,乙方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切实可靠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工人人身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中要有安全防护设施,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和机械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3) 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乙方负责对工人进行治安管理教育,教育工人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条例,及各项管理制度。如发生违法违纪事件,要及时上报甲方保卫科,不得隐瞒不报。(4)由于乙方原因,工地上
6、发生的各种罚款均由乙方负责,如:工地上违背施工程序的罚款;质量大检查不合格的罚款;安全罚款;不文明罚款;治安罚款等。(5)每次业主质量、文明、安全、工期大检查必须合格不得被通报批评,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6)必须配备电工、机械修理工(甲方交接给乙方小型机械现场修理配件甲方负责)自带随手工具、铁锹、炊具、烧火煤。床铺由甲方提板材乙方加工搭设。(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交意外伤害险,费用乙方负责。(8)预制场倒运大板甲方配吊车乙方负责倒运,并保证简易支座稳固和大板安全。九、拨款方式:工人进场施工后每人每天按15元预付生活费,然后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每加工制作完20块合格板拨款一次付至80%,现金支付,工程竣工后付至95%,且留5%作农民工发放保证金,工程结束10日内提供农民发放工资表后全部退还,乙方不负责发票。十、文明施工:乙方保证施工工完场清,拆除后的模板整理码方,与乙方无关的文明施工由甲方负责。十一、附则1、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和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业务部门保管,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款结清后自然失效。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经 办 人: 经 办 人:电 话: 电 话:2009年 月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