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维修协议托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辆号牌为 事故车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修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本事故车修理协议。1. 该事故车修理,依照保险公司定损结果进行。2. 该车维修方案,先按照保险定损换件进行、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有保险公司不同意换件但必须更换的零部件(待查件)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追加,费用另算。3. 该事故车结账以保险定损为准,所开修车发票要与结算金额一致,现金(刷卡)结算。修车款到乙方账上后、才可提车。4. 乙方保证该车所更换的零件全部为 纯正配件。且按国家标准进行保修。5. 该事故车在修理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派人跟宗监督检查修车质量。6. 该车修理工期,以保险公司定损完毕后的 工作日在修车过程中、若有临时增加更换或维修项目的(包括待查件)则工期另行增加。7. 在车辆修理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当日内付款提车,(到帐后)。8. 该事故车出事前所造成的“物损、路损、施救费以正规发票结算提车时一次付清,否则不予提车。9.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0.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