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甲方: 乙方: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关于开展信息安全评估及规划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信息安全评估及规划服务项目的保密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评估、规划设计、安全管理完善及后续服务等。为明晰双方责权,甲乙双方就项目中披露信息相关的义务与免责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 披露期和保护期(1) 披露期起始日:(2) 披露期终止日:(3) 保护期终止日:2. 定义(1) 披露方为披露机密资料的当事人。接受方为收到机密资料的当事人。合作方为接收方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关联机构,或者根据本协议对接收方附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2) 披露信息指披露方在披露期间向接受方披露的所有信息。(3) 机密
2、资料仅指下述披露信息:1)披露时标明其机密资料性质的;(在本协议中,泛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相互交换有关合同的一切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像、绘图、软件及其他任何资料。)2)未标出(例如:采用口头或可视方式进行的披露)但在披露时也被视作机密,并在披露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接受方协调人员指出资料的机密性,同时对所披露的机密资料充分予以概括以便确认。在收到确认通知之前,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披漏信息泄密,并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接受机密资料方只能以分析、设计和实施甲方合同时使用机密资料,而且应履行接受方的各项义务。机密资料不包括除外信息。机密资料仅在披露开始日起至保护期限终止日
3、止(或机密资料成为除外信息之日止)具有机密性。若保护期限终止日与机密资料成为除外信息之日不同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4) 非机密资料指披露信息中不具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如果机密资料成为除外信息,则该机密资料从成为除外信息时起即成为非机密资料。(5) 除外信息指以下信息:(i)在披露之前,接受方已拥有的;(ii)已成为公共知识或可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iii)接受方从第三方,通过正当授权所得到的,并且不承担保密责任的资料;(iv)披露方向第三方传授的,并且第三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资料;(v)接受方独立开发的;或(vi)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以披露的资料。3. 接受方的义务(1)在保护期限内,
4、接受方应对所披露的资料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应保证其参与的合作方也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如接受方惯常保护其自身同类性质的机密资料一样,至少以不低于合理水平的关注程度使用所披露的机密资料,并防止其受到非授权的使用、传播和公布。如根据法律要求或法院传票要求接受方披露机密资料,接受方应给予披露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申请保护令。(2)接受方(及其合作方)的保密义务于保护期限到期日终止。(3)接受方(及其合作方)保证随时按照披露方的指示停止使用或以销毁、返还等方式处理机密资料,直到机密资料保护期限届满之时。(4)接受方必须在合作方使用机密资料之前向披露方提出使用申请,说明必须使用的原因、使用资料的清单、资料使用的
5、范围等,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供给合作方使用。(5)乙方使用机密资料的人员应该仅限于为完成合同所指定项目任务所必须知悉的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决不在任何情况下以口头、书面、影印、复制、照相、传阅或其它形式的失密行为向第三方泄密。披露方的权利:l 随时检查使用情况l 随时终止披露信息的使用4. 非机密资料-免责条款非机密资料不受保密义务或保护商业机密义务的约束,非机密资料可以公开,披露或使用于任何目的,但不意味着授予专利、商标、掩模或著作权。5. 法律适用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6. 担保每个披露方担保依照本协议其有权披露有关的机密资料。每个接受方担
6、保其参与的合作方会根据本协议条款保护所披露的机密资料。7. 违约责任若接受方违反本协议造成披露方的相关信息、资料泄露,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追究相应责任并索取损害赔偿。在执行本协议中如遇不同意见,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且必须诉讼时,双方同意以被告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法院。8. 其它条款本协议双方均未依据本协议,获得任何专利权、著作权、掩模或商标权。本协议不产生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所有针对本协议的添加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本协议为双方关于披露信息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止的最完整和最终协议,替代双方此前的所有口头和隐含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