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0 ,大小:43.50KB ,
资源ID:3349262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34926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

1、铁 道 部 文 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

2、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

3、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第六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第二章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

4、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5、。第十三条 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四条 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

7、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

8、设管理司备案。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办理。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9、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10、。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七条 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第三十条 事

12、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词:基本建设 质量 事故 通知- 抄送:路局总工室、安监室,工务、电务、房管、计统、财务、运输、监察、多元、审计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济南监督站。-济南铁路局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发-9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